女子花20万买奔驰,被6岁男孩刮花,母亲却只愿赔偿2000元
引言
浙江杭州,一女子花20万买的红色奔驰,却被一个6岁小男孩刮花,女子找孩子的母亲讨要说法,母亲却只愿赔偿2000元,可几天后都没有收到赔偿款,女子再次找到孩子母亲,却遭到冷言:6岁的孩子,法律都管不着。
事件回顾
在繁华的城市生活中,车子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有时也会因一时的疏忽或恶意而受到破坏,产生麻烦。
李女士是个上班族,平时除了上班,就只有这一项嗜好,那就是在周末的时候,陪五岁大的孩子到公园里玩耍。
她还花费20万购置了一部大红色奔驰,这已成为她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一天,李女士有个重要的会议要开,一时没人替她照看孩子,只好把孩子带到她的公司。
会谈进行得很成功,李女士很开心,还带着孩子到了公园里玩,玩完回来,李女士的车就像一只“花猫”,满身都是抓痕,有些地方还露着车底,看得李女士目瞪口呆,而她的儿子更是一副手足无措的样子。
李女士去找了物业,查看了监控,才知道这一切都是隔壁邻居家6岁大的儿子做的。
那一天,小男孩儿跟随母亲来到公司,兴奋地发现“武器”,开始在车库中练习“绝艺”,被那辆红色轿车所吸引,心血来潮在上面划来划去,一边划一边欣赏“杰作”。
看着孩子一脸得意的样子,李女士心里一阵酸楚,李女士去找孩子母亲,想要讨回公道,可孩子母亲非但没有道歉,反而很是傲慢。
孩子母亲一脸理所当然地说道,这都是孩子闹着玩的,一点划痕算得了什么,还说李女士可以到路边店里去修一下,又不会花太多钱。
李女士很生气,说一定要找个4S店修理,这样才能确保修理的质量,也不会影响车子的美观,而小孩的母亲则表示只愿意给2000元了事,至于在哪儿修理,那就跟她没关系了。
如果李女士不答应,那就报警吧,孩子只有六岁,就算报警,警方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答应2000元解决这个问题。
结果好几天过去了,那笔钱还没打过来,在李女士的一再催促下,小孩母亲的脸都绿了,对自己当初的承诺一概否认。
李女士被母亲的蛮不讲理弄得哑口无言,她已经不抱任何希望,甚至在考虑要不要找物业公司谈一谈。
不过想想,以孩子母亲的性子,就算物业公司来调停,也不知道明天会不会变卦,对于这种反复无常的人,李女士真的是一点都不想搭理。
无可奈何下,李女士只好求助于媒体,期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让这位母亲做出让步,愿意赔偿她的损失。
那小孩的母亲看见这些记者,更加的嚣张,还说,就算记者再厉害,也不能拿她怎么样。
李女士现在算是明白了,与其跟这种人计较,还不如走法律途径。
然而,就在李女士刚要找个律师,想要告她的时候,那位母亲却来了,她的态度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并且提出了一万块钱的赔偿。
1、小男孩在没有监护人的同意和监督下擅自损毁了李女士的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首先,小男孩只有6岁,属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需要监护人监护,小男孩擅自在停车场划坏李女士的车,这是一个侵权行为,小男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一起承担。
其次,小男孩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有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但事实上,当天小男孩跟着母亲来公司,母亲并没有在场监护,也没有妥善照看小男孩,导致小男孩有机会自行在停车场损毁他人车辆,这构成监护人的过错,基于过错责任,母亲应当和小男孩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2、孩子的母亲只愿意赔偿2000元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司法解释,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损害后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确定,李女士选择去4S店维修车辆以确保质量,这应属于损害恢复的必要费用,2000元很难涵盖此费用,这也证明其赔偿数额不合理。
至于李女士答应2000元解决此事的决定,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决定,视为放弃部分赔偿金额。
孩子的母亲答应赔偿2000元,这属于一种民事责任的承诺,应予履行,其后不履行的话,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有的约定会因违约而无效,李女士可以重新主张要求赔偿维修车辆的全额费用。
对于不同的纠纷,应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应由法律途径解决,这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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