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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恋爱时的“借款”需要还吗?

2022-06-20 14:10 作者:张先勇律师  | 我要投稿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分手后“520”红包还要得回来吗?恋爱时的“借款”需要还吗?


1.恋爱时的“借款”需要还吗?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律师认为根据钱款给付的用途和目的,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判定上也有所不同。

情侣分手后,给付财产较多的一方想要追回金钱损失,最常见的理由就是主张大额支出是对方向自己的“借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这与“欠债还钱”的一般生活经验相一致。因此,不论双方是恋人或已经分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但情侣关系毕竟是一种亲密关系,相恋中的情侣往往更为感性,在理性而又真实的经济往来及司法裁判中,这种感性状态并不利于日后对两人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昔日恋人各执一词的情形并不少见。

一方面,情侣间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相对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且借款已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即“借贷合意”+“借贷事实”。

所谓“借贷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借款事实,借条、欠条等都可以作为这一事实的外在表现。在现代社会中,情侣间的“借贷事实”可以通过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方式予以证明,但“借贷合意”往往因恋爱关系的存在,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毕竟恋爱伴随着浓厚的感情色彩,不管是基于对恋人的信任或担心影响双方感情,很少会有人要求恋人向自己出具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此时,即使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存在给付钱款的事实,但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排除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的合理情形,付款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另一方面,情侣间借贷的利息往往难以获得支持。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对债权人借期内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于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而大部分恋人之间的借贷,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自然也就无法主张出借款项的利息。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情侣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如果双方没有就借款的利率进行约定,法院也只能判决借款方返还相应的借款本金。

2.情侣间的微信红包可以要回吗?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律师认为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但当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了赠与,实际上该过程已经形成赠与合同,且合同履行完毕。此时,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3.承诺的“赠与”需继续履行吗?

恋人之间自然少不了甜言蜜语、海誓山盟,那么,相恋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也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如果一方只做出了赠与财物的许诺,但并未实际将赠与物交付给对方,那么双方分手后,对方是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并不单纯指赠与财产由受赠人占有使用。对于动产,如金银首饰、名牌包具等,不论其价值大小,当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并将其交付给受赠方时,赠与物的权属即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股权等无形财产,其权利的转移一般要求到权属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如果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即使一方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实际居住在赠与房屋中,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仍然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分手后不仅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承诺,将房屋赠与自己,赠与人还有权要求受赠人搬离涉案房屋。所以,如果恋人只是做出“赠与房屋”的许诺,却并未将房屋实际过户给受赠方,那这很可能只是“空头支票”。

信任是相恋的基础,如果承诺都像“空中楼阁”,那感情又该如何保障呢?生活中,赠与方出尔反尔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现实交易中,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导致受赠人损失,在少数情况下,赠与人也会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会交付赠与财产,并要求受赠人做好接受财产的准备,受赠人基于信赖为接受财产而支出了必要费用,此时赠与人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的,应当赔偿受赠人的信赖损失。但是在感情中,受赠人基于信赖付出的真情实感,其价值是无法进行衡量和评判的,即使诉至法院,受赠方要求完成赠与或者给付补偿的诉讼请求,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为避免情感上的“错付”,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人将赠与内容进行公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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