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普法精神的全新尝试,明代《大诰》

额,由于最近几篇是给个文风比较严谨的号写的,所以姑且当长知识了。
中国古代自从汉武帝以来,一直都标榜的是儒家治国。实际上,中国社会从来都没有真正儒家治国过。儒家更多的只是教化民众,谁让孔子做的最好的就是老师呢?那么,中国古代到底靠什么治国呢?当然是治国最为成功的法家。推翻秦朝的都是秦朝自己的官吏,当然还是用秦法最为熟悉。所以,自汉朝之后,法依然是治国最重要的手段。而朱元璋就是重法治国的代表。

一、重刑的历史根据
据《周礼》记载,周公在平定管叔、蔡叔的叛乱之后,针对当时的具体形势,提出了对于国家要根据不同的时期,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法。这也是乱世用重典的一个理论依据也是“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体现了周初统治者“明德慎罚”的精神。朱元璋继承了周公“三国三典”思想中“刑乱国用重典”的主张,他运用这一理论总结前朝的统治经验,分析当下的时局。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战乱,明王朝在建立之初,还是处在百废待兴的时期。这个时候,中原大地久经战乱。需要的是经济恢复,不但国内情况不好,北方边境也不安稳。北方蒙古的残余实力依然强大,东南沿海的倭寇也侵扰不断,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间的矛盾也在酝酿发展。封建专制统治的加强,封建赋役的恢复和负担的不均,已经引起民众的不满,而豪强地主又把赋役负担全都转嫁到农民身上,贪官污吏更是如狼似虎地欺压人民,这样就更加激起了他们的愤怒,各地不断爆发武装反抗斗争,统治形势极不乐观。
在中国历史上诸多形形色色的重刑主义者中,明太祖朱元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为了缓和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恢复社会生产,巩固朱明王朝的统治,朱元璋一方面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让久经战乱的人民获得了一个暂时的喘息机会,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他用严刑重法维护统治秩序,镇压反抗活动,严惩贪官污吏。他认为明初的局势与西汉初年以及唐初的情况不同,处于“乱世”之中,必须加大刑法的力度。所以朱元璋把加强封建法制,视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恢复和巩固封建秩序的根本,他亲自参与制定了各种严酷的法律,并坚决地加以适用。在明初的基本法律《大明律》中,朱元璋的加重刑罚理念的思想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贯彻。
朱元璋认为,通过重刑的治理,等到社会秩序趋于稳定,统治基础变地牢固,即局势从“乱世”转变成“平世”甚至“治世”之后,就应当相应地改变“重典治国”政策,转而采用“中典”甚至“轻典”加以治理。
出于“刑罚世重世轻”的考虑,随着洪武后期统治秩序的不断稳定,朱元璋开始有意识地对其法制进行修正。他多次对洪武七年(1375 年)律进行修改,在删改多条重刑条款的基础上,产生了用以垂范后世的洪武三十年(1397 年)《大明律》,他还一度废除了锦衣卫的“诏狱”,命令天下刑狱尽归法司处理。二十八年(1395 年)又废除一切严刑峻令,要求法司只能依据《大明律》和《大诰》审理案件,并且不许再使用肉刑。

二、“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的思想源于《尚书.虞夏书.大禹谟》,原文是:“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后人将之概括为“明刑弼教”,本来意思是说通过刑罚的实施来辅助道德教化的实现,用刑罚打击严重违反教化的行为,从而使臣民“畏法守教”,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明刑弼教”相对于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更加突出了刑罚的作用,不利于封建统治者粉饰仁政,因而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南宋时期,为了强化封建国家的镇压职能,使统治者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更大的灵活性,朱熹从礼法结合的意义上,对“明刑弼教”思想进行了新的阐发:第一,他虽然承认教化和刑罚有本末之分,但更强调了在治国中两者同等重要,指出要维护封建纲常,两者都不可偏废;第二,他强调了刑罚对教化的推动作用,反对只重教化不重刑罚的思想;第三,他认为在实施教化与刑罚时,二者的先后缓急要根据维护纲常的实际需要决定,不一定要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模式。通过他的阐发,“中国封建法制的指导思想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明刑弼教”也就成为了统治者以促进教化为借口,无节制地滥施刑罚,推行重典政策的思想武器。
朱元璋为了解决明初司法实践与传统“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司法指导思想严重背离的矛盾,为自己的“重典治国”政策找到理论根据,在朱熹相关学说的基础上,采用并改造了“明刑弼教”思想,尤其在四编《大诰》中,他对“明刑弼教”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都作了阐述。
首先,对于所要实行的教化的内容,他基本上沿袭了儒家的传统思想,以 “三纲五常”为主;
其次,他把“明刑弼教”的主要锋芒指向了官吏、豪富和无业游民三种人,他指出,官吏豪暴、豪强不法是治世的祸害,无业游民是妨害新王朝统治秩序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他有针对性地设立了许多重刑法令,对这三种人的违反教化的行为进行制裁;第三,在教化和刑罚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在治国中各自具有独特的作用,并着重强调刑罚对推进教化的巨大作用。从而把教化和刑罚提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统治者统治臣民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手段。
此外,对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朱元璋还进行了两方面的改造。
其一,朱熹从儒家的“重人”和“施仁政”的立场出发,主张“明刑弼教”要严人伦之罪,宽财产之罪。而朱元璋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违反人伦的犯罪,根据“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减轻了刑罚,对于一切侵犯钱财的犯罪,他却加重了处罚。
其二,朱熹主张实行“明刑弼教”要依法办事,要在司法活动中贯彻“慎刑”的原则。而朱元璋常常法外用刑,大肆株连杀戮,用严刑峻法迫使臣民遵守礼教。

三、以法为教,注重刑罚的威慑性
朱元璋在制定出严刑重法之后,很重视对臣民进行宣传普及,以求让臣民们尽量知晓严刑峻罚的具体内容,从而出于畏惧不敢犯法。吴元年(1367 年)《大明律令》刚刚完成时,朱元璋怕“小民不能周知”,命令大理卿周祯等从律令里面选取了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适用于民间的条款,“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朱元璋看到这本书后高兴地说:“吾民可以寡过矣”。为了更好地让臣民们知道我大明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他给每户都发了小册子来进行普法宣传,他还把大诰发给官立学校,作为学生讲读的课程,在乡里则设置塾师教授《大诰》,在乡村节日民众聚会之处,还派专人讲说《大诰》,特别是罪囚若持有《大诰》,就可以减等处刑。等到《大明律诰》完成后,他又亲临午门对群臣阐明其制作《大明律诰》的作用。
除了对重刑的内容进行积极宣传普及外,朱元璋还采取其他措施加强刑罚对臣民的威慑作用。首先,洪武五年(1372 年)二月,朱元璋命令各府、州、县设立申明亭,把作奸犯科者的姓名、劣迹、制裁措施等情况张贴于亭上,公之于众,从而不仅对罪犯本人进行曝光,也让当地所有臣民产生儆戒。
其次,他对罪犯公开施加酷刑并有意让尽量多的臣民目睹受刑者之惨状,从而让视之者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轻易犯法。《大诰》中对此有很多记载,洪武十九年(1386 年),刑部官吏胡宁、童伯骏等纵囚“说事过钱”,并收受贿赂,被发觉之后,朱元璋命令将他们实行严刑峻法。作为贫苦人家出身的朱元璋,当然知道这些贪官的可恨之处。在行刑的同时,他还叫上自己的政府部门高层全都来观看。告诉他们贪污到底是一件高风险的事情。常州府同知王复春,青州府知府陈希文下乡扰害官民,被枷项示众,“遍历九州之邑,已而复罪”,以儆戒其他官吏,让他们“毋蹈前非”。《大诰.伪钞第四十八》中载朱元璋对两浙和江东、西的造伪钞者捕获到官之后:“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刻意制造恐怖场景。朱元璋正是试图通过“使人视之而不敢犯”的措施来达到“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

四、重刑为主,轻刑为辅
朱元璋在坚定地实行其“刑乱国用重典”和“明刑弼教”的主张,推行“重典治国”政策之外,为了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危害统治的行为,也为了修饰自己的“仁君”形象,他比较注重用礼教感化的手段和一定程度的轻刑以及赎刑、赦免等手段来配合自己的重刑政策,体现了其宽猛相济、轻重结合的法律思想。
朱元璋在《明太祖实录》、《明史.刑法志》、《洪武御制全书》等官修史书里发表了大量的“恤刑”、“轻刑”的言论。如洪武四年(1371 年),有人不知情而留宿逃犯,事发被刑部问罪,朱元璋说:“刑者,圣人设防于天下耳,深文重法,仁者不为,故凡断狱,贵得其情,缘情而论罪,则刑当而民服”,下令刑部放人,并发给路费。朱元璋比较重视“礼教”的作用,他认为“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在和臣下讨论礼法关系时,他说:“现在用法律来束缚人民,还不如用德行。只有感化人民,让他们有教养,才是国家治理之本。”他把仁义比作养民的膏粱,刑罚比作惩恶的药石,认为“为政者若舍仁义而专务刑罚,是以药石毒民,非善治之道”。为了体现自己尊礼重义的“仁政”,他常常命令法司在审理涉及忠孝、仁义的案件时,有意“以礼屈法”,加以宽大处理。
由于朱元璋长期生活在贫苦的民间,他对官员及其不信任,所以采用加重刑罚的措施来惩处作奸犯科以及贪污的罪行。不过,这并不能阻止贪污,制度才是防止贪污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