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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招静:贫穷、高利贷与资本:理查德·H.托尼的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及其新时代意义

2023-03-07 22:33 作者:阿尔昆  | 我要投稿

摘要:理查德·H.托尼的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主要体现在其传世名著《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之中。该书关于“穷人”“高利贷”与“资本”(capitale)三大问题的阐释,对于我们突破新时期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的跨学科尝试“瓶颈”,以及在此方向上新的路径借鉴,皆有重要启示意义。托尼揭示的教会经济伦理中“关爱穷人”这一基本预设,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高利贷一再成为中世纪乃至后世社会的“问题”;教会智识精英对于高利贷的解释为何以及如何与大众的理解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又如何影响了当时社会对高利贷的认知与态度;这一基本预设如何影响了经院学者对“资本”的解释。认识到该种“形塑”作用,我们对中世纪“资本”论的解读将更合乎历史语境:此时的“资本”类似于“商业资本”,尚不具备现代资本的整体内涵;此时的“博爱”内涵亦与过去有别,开始正视“商业资本”的存在,不过这种正视有其前提和限度,即商业资本只能在商贸中盈利,而不能受个人的放贷取息动机驱使,成为纯粹的高利贷的工具。在中世纪,借贷资本的时代还未到来。

 

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的研究已历诸多重要变化。新方法、新视角和伴随而来的新问题、新观点层出不穷,大大丰富并推进了该领域的研究。不过,新方法或新视角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具有更大的优势,同样也存在力有未逮之处。如此,综合、对比考虑不同的研究方法或视角就显得尤有必要。不同的研究者对此可以有不同的倾向和诉求:有的人诉诸相邻或相关学科的成果,而有的人则转向过去,回望该领域的既有经典,从中获取灵感与启发。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人可能会兼具前述两种诉求,但仅在学术意义上而论,回首经典就已具备不容低估的价值。在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方面,重读并重估著名经济史家理查德·H.托尼(R.H.Tawney,1880—1962)的经典研究并探察其对于新时代研究的意义,就有特殊的价值。

 

回望并重估托尼在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方面的经典,具体即指重探他在传世名著《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所提出的问题、背后的研究方法与视角,以及这种问题与方法对突破新时代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瓶颈”和进一步推进该领域研究的意义。将托尼的经典研究与现时代该领域面临的难题和路径探索两者起来考察,既有助于我们发掘托尼这一“旧”研究的“新”价值,也有助于我们积极回应新时代本领域研究的深层需要。具体论之,本文拟以托尼研究中的三大关键问题———“贫穷”“高利贷”与“资本”为重点,揭示其研究中被忽略的学术意义。此三大问题彼此紧密勾连,又各有重点,而其中又以“贫穷”话题为关键突破口,故本文拟从“贫穷”问题入手。

 

一、为“穷人”而设:托尼对教会经济伦理之基本预设的理解

 

托尼是著名的历史学家,也是著名的基督教社会思想家。与此相应,他对“贫穷”或“穷人”问题的关心既有学理上的逻辑,也有现实方面的根源,且二者间紧密相关。托尼生于1880年,在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接受高等教育。和同时代的许多人一样,他随后去了伦敦东区参加各种社会实践,以期改善这一地区工人阶层的生活境况,此举可谓其整个“社会改革”倡导与实践的先声,也为他接触“穷人”问题提供了早期机缘。后来,他担任工人教育协会(the Workers’ Educational Association,WEA)的老师,成为这一实践方向的先驱,并在此期间撰写了自己的第一部重要著作———《16世纪的农业问题》(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他参战负伤后,得以在伦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史,同时也深深卷入了当时的劳工与贸易协会政治,此是托尼再度参与社会实践,程度比以往更深,也正是在这期间,他撰写了另外三部重要论著,其中之一便是著名的《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在这部书中,他对穷人问题的关心鲜明地体现出来,堪称学术考量与现实行动的深度融合。该书建基于他在1922年开展的“霍兰德系列讲座”(the 1922 Holland Lectures),该讲座名为“关于16、17世纪社会问题的宗教思想”(Religious Thought on Social Questions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虽经周折,但讲座内容终有机会在1926年出版成书。正如标题所示,该书关心的核心议题是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两者之间到底有何种关系。与马克斯·韦伯认为的新教伦理倡导的“理性经济行为”有利于资本主义发端的观点不同,托尼认为,资本主义兴起虽和新教(更具体说是清教)有直接关系,但与天主教的关系却并非如此:准确说,是天主教会失去了其在中世纪社会的那种权威地位,继而失去了在经济社会领域的道德伦理主导权,例如对“地主剥削”和“高利贷”问题的约制与教导作用,才有了传统社会秩序的解体和新教伦理的发端;换言之,是中世纪天主教伦理(例如“高利贷禁令”)的弛废与失效,才有了后来的资本主义精神的出现。如此,经济上的个人主义萌生,而对穷人的系统性压迫也随之开始。正是对中世纪天主教伦理所经历的这一变迁的考察和分析,将托尼引向了对中世纪价格、工资、借贷与济贫等经济社会问题的探讨,因为在他看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中世纪基督教会发挥着道德伦理方面的权威教导作用。

 

细心考量上述四大问题之间的内在关联,不难发现,无论是买卖的价格公平与否、劳动者的工资公平与否,还是借贷中的利息合法与否、济贫的对象合乎条件与否,它们最终都指向了“穷人”问题。在托尼看来,或者说在托尼所理解的中世纪教会看来,买卖中的弱势方(如因生活窘迫而被迫出售的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如被迫接受工时延长或工资降低条件的一方)、借贷中的劣势方(如因生活所迫而举债、向人支付利息的一方)和济贫的对象,都属于中世纪“穷人”的范畴。如此,托尼在该著中将注意力投向穷人问题,在学理上也就顺理成章了。当然,他如此关心穷人问题,还有现实方面的促力。托尼为当时的社会变革提供了自己的一套方案,即“基尔特社会主义”(guild socialism),意即从中世纪基督教会的“社会教导”机制中汲取灵感,让宗教重回经济社会领域,让人与人之间重新建立起类如“基尔特”般的“互助”(solidarity)社会关系,以避免走向资本主义所主导的私利日益损坏公益的方向。为何要“互助”?显然,当托尼诉诸中世纪基督教会的社会教导机制和“基尔特”型社会关系时,他对穷人问题的关切就自然在其中了。

 

正因如此,在《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托尼首先就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基督教会的经济伦理作为一种可付诸实施的经济道德规范,到底针对谁,或者为谁而设?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和对该问题的回答,都蕴含了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因为它涉及两个十分重大的学术问题:其一,它让我们意识到,一种行为规范有其预设的目标人群,而对目标人群的发掘,将会引导我们从现实社会层面思考问题,如此,一个思想或观念方面的问题就具有了“现实社会关系”维度的涵义。如果说“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也是一种思想史研究,那么它在此也就具有了“思想的社会史”或“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思想史”这一意谓。事实上,除了其他方面的需要,新时代的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正呼唤一种在具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解读思想或观念内涵的研究路径,亦即一种兼顾问题的思想性与社会性的研究策略。从这个意义上讲,托尼的提问和回答可以在新时代学术背景和关切下再度焕发生机。其二,纵观学界以往的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史,鲜有学者明确提出教会经济道德规范为谁而设这一问题。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学界默认读者皆知这一前提预设,又或许是因为他们自身尚未意识到这一问题及其背后的隐含预设。无论何种原因,托尼的提问都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思索方向。事实上,这一提问触及了教会经济伦理研究的关键:揭示教会经济道德规范的预设受众,即是揭示它的适用范围,甚至可以说是揭示它的基本性质,因为受众的设定会影响其内容的实质;而从学术思维层面来看,这一问是其他诸种重要问题的关键,如果不理解它,也就无法理解与之勾连的其他各种问题。

 

针对如此重要的问题,托尼的回答是明确的,而且不止在一处给出回答。在论及中世纪基督教会的高利贷论、高利贷立法与司法的经济社会背景时,他首次明确指出教会道德规范的主要针对对象,并就此对中世纪社会的特殊性做了一番说明,这一说明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进入”中世纪社会语境:

 

它的经济背景极其简单。……这是一个小雇主和小农的社会。……高利贷是个重要问题……农民收成不好,或死了牲口,工匠亏了钱,就得借贷钱款、谷种、牛畜、原材料,而他的不幸(distress)便是贷款人的机会(moneylender’ sopportunity)。“高利贷者不愿意把这些物品贷给别人,除非他要赚钱,他喜欢赚钱胜过喜欢做善事(charity)。其他许多罪行可能比高利贷严重,但因为这一点人们对它的诅咒和愤恨要超过其他罪行。”

 

考察中世纪晚期法庭实际审理的那些案件,没人会认为这种愤恨值得惊讶,因为它们所揭示的商业道德败坏情况实在阴森可怕。在构成中世纪英格兰人口主体的农民和小雇主中间,借贷十分常见,对于放债人的传统态度的形成与他们的小范围业务有关,而与巨额融资无关。……教会接受了这种普遍的情绪,给它一种宗教的意义,并使之体现在制度中,这就是在讲坛上宣传经济道德,在告解室里强调经济道德,最后,通过法庭强制实施经济道德。

 

在托尼看来,中世纪教会接受的“普遍的情绪”是发生在“小人物”即农民和小雇主身上的高利贷所激起的社会情绪,之所以“普遍”,是因为中世纪社会(并不限于“英格兰”)的人口主体是农民和小雇主。与之相对比,教会并没有将“巨额融资”纳入对高利贷的考量,因为巨额融资与农民和小雇主的“小范围业务”也即传统意义上的“高利贷”无甚瓜葛。此处,托尼一开始就将教会的实际态度做了区分。一方面,现实社会确实存在一种反高利贷情绪,但这种情绪实际针对的是富人对“小人物”的高利贷,或者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富人对小人物的“剥削”。而“剥削”的题中之义又在于故意利用穷人本已存在的经济劣势以图获利。另一方面,富贵阶层的巨额融资虽然实质上无法洗脱借贷取息或高利贷的嫌疑,但因为此种行为更少涉及“穷人”,故与“剥削弱者”问题拉开了距离,既然如此,那么其境遇自然与前者不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处托尼并没有说明“农民和小雇主”是否就是教会所指的“穷人”,但通观他的整个论述,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实际联系。托尼明确在著作中说道:“……关键的问题是那些借钱放贷者,他们‘只借钱给有需要的人’,他们借此利用穷邻居的窘困境地。”在托尼的语境中,需要向人借款的那些“有需要的人”就是被人利用的“穷邻居”。结合前述,可知这种“穷邻居”即是“小人物”———农民和小雇主中间,他们与从事商贸的大商人也即富人相对比而存在。

 

如果说前述有关教会经济道德规范的预设对象的说明仍有未明之处,那么接下来托尼的说法将更加明确。这一次,他一并揭示了整个高利贷理论的“假设与现实利益诉求”,其对应的实际经济活动、目标、发生场合,其为谁而制定,以及它所体现的基督教的道德伦理:

 

高利贷禁令的基础也即它的整个理论假设与现实利益诉求,涉及的不是大银行针对商人与实业家的放贷,而是另一种与之迥然不同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目标简单而直接———防止富有的贷款人利用农民或工匠的急需之难;它的范畴属于个人道德的范畴,与那种类型的交易完全符合。正是在这些小人物之间的普通交易中,压迫最容易,而其后果也最令人同情。教会的经济道德规范正是为他们而制定,对他们而言,它是强制实行的,因为它是基督仁爱的组成部分;虽然在上层的商业活动中,它被一笔抹煞。

 

托尼此处提醒读者:第一,那些有急需之难的农民或工匠是最容易受压迫也最令人同情的人,教会的经济道德规范正是为他们而设,更准确说是为了维护或“眷顾”他们的利益,这种利益正是教会眼中的“穷人”的利益。由于维护他们的利益乃维护社会秩序、倡导基督教德性的基本需要,所以它具有强制性,亦即对教会而言它是一项基本的工作。第二,此处教会反对的压迫准确说是指农民和小雇主内部之间的压迫,因为在农民和小雇主的世界中,“贷款人经常是一个垄断者(‘钱的主人’),一个谷物贩子,‘一个有钱的牧师’,他是农民和工匠社会中惟一的资本家”。所以,我们不宜认为“剥削”农民或小雇主的“富裕的放债人”一定来自他们之外的人群,例如大商人。当然,即便托尼此处的揭示蕴含洞见,我们也还是需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从整个中世纪的信贷实情来看,“富裕的放债人”并不限于农民或小雇主内部,还包括犹太放贷者、基督徒权贵阶层和富裕的大商人等。

 

正如托尼自己所说,理解中世纪教会经济道德规范实际上是为“穷人”而设这一点,颇有助于解释这一现象:为何人们普遍发出反对剥削的呐喊,或者说为何教会的反高利贷法令与道德伦理规范有其“群众基础”(或社会基础)?为何“由中世纪的教皇提出、经中世纪经院神学家解释、又被16世纪的英国神学家所复述的关于经济行为伦理学的教义,并不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虔诚、对历史古训的习惯礼赞,而是由于这个时期商业和农业的急剧变化不仅没有缓和、反而恶化了有关经济行为的种种问题,它本是为了这些问题才被提出来的?”顺着托尼的逻辑,可以发现:对“穷人”的关切是基督教社会的基本关切;若“穷人”问题很普遍,那么对他们的关切也将很普遍;由于它是基本的,所以它也是人们“必须”面对的;只要它一直存在,不管其外在形式和内在缘由是什么,教会和整个社会对它的关注和发声就会一直存在。所以,我们可以理解(至少在某个方面理解),为何欧洲中世纪反对高利贷的声音一直未绝,而且反对之声并不随经济社会甚至人的观念的“进步”而呈“线性发展”态势退减。托尼的解释提醒我们:“进步”思维或“线性演进”思维无助于我们解释中世纪(甚至直至现代社会)反复出现的(反)高利贷问题,因为只要“穷人”问题反复出现,不管在何时何地,和他们相连的“高利贷”问题就会一同出现。

 

除了有助于理解为何高利贷会一再进入中世纪经济伦理考量的范围之外,托尼所说的“穷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为何教会的经济道德规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内部的“分异”或区别对待情形。换言之,中世纪教会在执行经济道德规范时,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态度是有差异的,而其明确反对并禁止的高利贷行为主要包括典当和公然的放贷取息。而针对不同人群的经济行为,其态度也有区别,当然我们亦可理解为是教会针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做出了不同的反应。在这方面,教会明令反对并禁止的高利贷行为主要包括犹太人的放贷和那些针对普通“小人物”的放贷取息。至于那些更为复杂、更大宗、更加新型但实际上同样可被视作放贷取息(高利贷)的行为,教会并未表现出同样的态度。对于这类行为,教会有时候是“收声”,有时则给予正面的认可,至少在部分教会人士那里,这种态度很明显。在这方面,中世纪意大利银行业和大商人实际从事的放贷取息活动的情况,堪称此中典型。

 

为何教会的态度会存在内部的“分异”?是否可以将之理解为教会在执行经济道德规范时“不彻底”?或者说,教会的经济道德规范从一开始就具有自我限定的特点?对于这一问题,托尼之前和之后的学者都有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教会高层如教皇和大商人之间有经济上的密切交往甚至合作,在对“高利贷”问题的反应上,彼此间可谓达成了某种“默契”。有学者认为,教皇实际上了解大商人的放贷取息行为,例如文艺复兴时期以美第奇家族为代表的商人—银行家的银行业务,但教皇的实际做法却并不是直接将之禁止,而是在不放松“银行业是高利贷”这一道德伦理判定的情况下,接受银行家的主动“捐赠”。通过捐赠这种心照不宣的行为,教皇默许银行业的存在甚至发展;换言之,教皇利用自己的高利贷舆论主导权和银行家对高利贷指控的顾忌,同银行的捐赠进行交换。另一个是学界有诸多学者皆提到,以教皇为代表的教廷曾长期通过意大利银行家来管理自己的税收与财政,意大利银行家是长期管理“教皇的钱袋子”的人。这两种解释为我们解开了一个很大的疑问,即教会在实施经济道德规范时,究竟是否以及如何在大商人和小人物的放贷取息行为之间进行区分。此外,它们还部分解释了教会为何这么做:因为它对大商人有物质利益要求甚至依赖。然而,它们也还是难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为何每当教会论及放贷取息行为时,总是不离对“关爱穷人”这一点的强调?如果“关爱穷人”只是教会一厢情愿且无力的呼喊,也即这一呼喊并无真正的“群众基础”(或社会情绪的铺垫),那么何来人们对“剥削穷人”行为的“诅咒和愤恨”?如果没有切实的反高利贷群众基础,全社会的高利贷者又为何要采取各种方法“规避”高利贷指控,至少不愿意沾染高利贷的嫌疑?更具体言之,意大利银行如美第奇家族银行为何那么重视教会对它的反应,不愿意被其公开指控为高利贷,而是宁愿用价格不菲、一次又一次的“捐赠”换取教皇的默许?对于这些问题,简单一句“教会与大商人有利益交换”显然无法提供满意的答案。反观托尼的说法,我们可以找到更好的解释:因为高利贷者“剥削”穷人的问题切实存在,而且较为普遍,所以社会容易形成反高利贷的情绪基础;教会的反高利贷立法、司法和相关经济道德规范,正是对这一情绪的回应和表达。如果托尼的解释成立,那么可以进一步认为:虽然教会对已存在的社会情绪的反应有其被动的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该领域就没有主动权,在具体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高利贷时,教会享有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因为在一个新事物频出、统一且高度抽象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思维尚未诞生的时代,各种现实事务例如经济事务都需要教会去一一面对,逐一处理。既然大商人的放贷取息往往较少涉及穷人,更多与上层人士发生关系,那么银行业这种行为理论上就不会面临“小人物”的放贷取息所面临的那种直接的社会情绪压力。但问题的微妙之处在于,教会是银行业的直接参与者和内部知情者,始终掌握着对银行业进行高利贷指控的主动权;虽然普通人难以了解银行业的内情,但他们的反高利贷社会情绪是始终存在的。所以,教会是否对银行业进行高利贷指控,若不指控又该如何处理,是一个可以灵活处理的问题。根据托尼所说,我们可以想见这样一种情形:教会对小人物的放贷取息问题的处理,是对社会反高利贷情绪的直接回应和表达;而它对银行业的似在促成某种交易的态度,则可以理解成是在利用普通人的社会情绪,处理一种不为普通人所了解的事务。处理者(教皇)和被处理者(银行家)对高利贷指控及其背后的社会情绪的分量都心知肚明。

 

二、“高利贷”的名与实:托尼的解释及其启示

 

在研究中世纪经济伦理时,“什么是高利贷”或“高利贷究竟意味着什么”始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甚至可以说,它是我们研究该领域的开始,由此扩及方方面面。托尼在著作中对此亦有专门考察。虽然其考察的时代背景是“英国国教会”时期,但他不时将中世纪的同类问题穿插其中,并加以对比分析,故而我们同样可以窥见他对中世纪问题的考量。

 

托尼对“什么是高利贷”这一问题的考察涉及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我们可以将之转化为这样一个问题: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的经济道德规范中,“高利贷”这一概念是否有清晰的涵义?托尼的回答给我们以直接的提醒,从而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教会经济伦理的复杂性:

 

实际上,在中世纪和在16世纪一样,高利贷这个词并不具有它今天所带有的特定意义。像现代的奸商一样,那时高利贷者极不得人心,以致大多数不得人心的人都可能被叫作高利贷者,而且按照一般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看法,几乎所有他认为是压迫性的(oppressive)交易形式都会被归入高利贷(usurious)盘剥。详细阐释教会高利贷理论的人给这个词的解释同样是有弹性的。不仅放贷取息,而且垄断者的哄抬物价、精于杀价之人的讨价还价、地主勒索高额地租、租户以更高的租金转租土地、削减工资或以实物抵付工资、拒绝给拖延的债务人折扣优惠、对贷款抵押品坚持过分的要求、中间人赚取过高的利润———所有这一切,在圣雷蒙德非常实用的13世纪手册中一概被谴责为高利贷;所有这一切都属于“不合法的讨价还价”、“诡秘狡诈”,三个世纪之后坐在陪审席上或在牧区教堂听布道的普通老百姓所说的高利贷指的就是这些。……如果要他给高利贷下个定义,他可能感到茫然,并可能会用一位议员的话来作答,那个议员谈到1571年提出的议案时说道:“关于什么是高利贷,人们依然存有疑问,我们对它没有真正的定义。”实际上,任何讨价还价,只要其中一方比另一方明显得到更多的好处,并充分运用了他的权势,就被认为是高利贷。

 

托尼的回答引发我们一系列思考。其一为“高利贷”内涵的重点。在托尼看来,其重点在于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压迫性质”和“不得人心”的特点。只要具备这两点,任何经济行为都可能被归入“高利贷”范畴。托尼的这一判断重在强调“压迫性”,更准确说是针对“穷人”的压迫。这一点和托尼在社会改革方案与实践中对穷人的格外关注、对彼此间互助关系的格外强调是高度契合的。除此之外,他的这一判断也比较符合当时西欧社会的实情,一方面人们尤其是普通人对高利贷普遍怀有一种负面的社会情绪,只要某一行为有这方面的嫌疑,人们在心理上就很容易将之“打成高利贷”;不仅如此,某一行为因为具有和高利贷相似的负面效应例如造成“剥削”与“压迫”,也有可能充当高利贷的“替罪羊”。另一方面,在当时的西欧社会,新型的经济行为日益涌现且日趋复杂化,即便是教会官方也很难做到对所有经济行为拥有明晰、统一的认识,所以普通人群不那么关心这些行为与高利贷的界线,而是更多在意它们的实际后果(例如是否造成“压迫”与“剥削”),从而更容易将之与高利贷同一对待,也就可以理解了。其二为教会中的智识群体(例如“经院学者”,或此处托尼所说的“详细阐释教会高利贷理论的人”)对高利贷的解释的弹性问题。托尼认为这种解释具有弹性,因为在其中,“放贷取息”“哄抬物价”“杀价”“高额地租”“更高的租金”“削减工资”、拒绝给延迟还款者折扣、对贷款抵押品有过分要求和“中间人的过高利润”等,都是高利贷的表现。也就是说,托尼眼中的弹性是指高利贷不仅仅发生在借贷领域,还发生在买卖等其他领域。结合中世纪经院学者对高利贷的阐释,我们可以认为托尼的判断总体上是成立的,这一点只需从托马斯·阿奎那对高利贷的分析中即可得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世纪经院学者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并不统一,对高利贷的发生场域的看法也是如此,一个明显而典型的例证是,他们中有的人既讨论借贷中的高利贷,也讨论买卖中的高利贷,然而还有人讨论借贷和买卖之外的高利贷,例如此处托尼提到的圣雷蒙德。所以,以某位经院学者的言论为证来说明整个中世纪经院学者的解释的弹性问题,虽说其结论总体成立,但论据略显不足,而且容易让人低估甚至忽略该种解释内部所具有的歧异性和复杂性。当然,我们同样可以认为,这些也是托尼的解释带给我们的思考。

 

其三为教会有没有对高利贷进行明确的界定。对此需要加以辨析。首先,至少在早期教父、教会法令法规(包括教皇法令和其他教规)与不少经院学者的高利贷论中,高利贷概念有比较清晰的内涵,虽然其内涵经历了一个逐渐清晰化的演变过程。总体而言,教会对高利贷的界定为:高利贷就是贷者向借者索取的任何超出放贷本金的东西。既然如此,那么怎么解释托尼提到的“关于什么是高利贷,人们依然存有疑问”?对此,我们毋宁可以理解为,托尼提及的是一位英格兰“议员”的话,他与教会智识阶层以及教会官方的理论之间的“隔膜”是可以想见的;此外,他还有可能是用一位16世纪的议员的眼光来判断教会对高利贷的界说,认为它不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性,又或者,他接受了不止一种高利贷界说,以致无所适从,甚至并不了解这种界说,无法加以判断。不管是何种原因,我们都不能轻易下结论说,托尼提及的“存有疑问”就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更谨慎的认识或许是,教会智识阶层和官方的界定与普通、世俗人群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可忽视。

 

其四为托尼此处涉及高利贷内涵的论述的一个重要“潜台词”,即教会对“穷人”的关注,影响了它的经济道德规范的基本取向,也影响了它对高利贷的判定,并通过它的影响力,影响了社会对高利贷的认知。从上述托尼的回答中可见,这种影响具体表现为在人们的认知中,只要某一行为具有“压迫”和“不得人心”的特点,那么它就很可能被认作高利贷。将高利贷和“压迫”与“不得人心”直接挂钩,反映的是一种“穷人”立场和意识。如此,我们意识到,在高利贷的名与实这一问题中,托尼对教会经济道德规范的预设的理解,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触及高利贷概念内涵的清晰性问题外,托尼还提醒我们注意不同社会阶层对高利贷的认知存在差异这一事实,这涉及文化观念的传播、接受与不同观念的互动问题,也是新时期社会文化史研究关心的问题。从中世纪社会的情境来看,可知负责集中阐释教会经济道德规范的主要为经院神学家,从他们的文本中可看到更为清晰的界定与分析;除了分析和阐释,有的神学家还负责将学院派式的篇章处理成可指导大众现实生活(如具体经济行为)的指导手册,例如“听告解手册”。运用这种手册,与大众直接接触的教会人士旨在影响人们的精神、心理与认知,从而影响他们的现实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注重实效的权威援引、以例证道和言语策略大抵取代了神学家式的理性逻辑分析。如果说神学家负责生产这类手册,那么在现实中使用这些手册、与大众接触的则主要是听告解人士(例如听告解神父)。除了听告解,大众借以“领会”教会官方“精神”的途径还有布道,在12、13世纪及以后,从事这类布道的人多为托钵修士,例如多明我会士。由此形中可知,教会的经济道德规范在“向下落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变形”,从而造成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认知差异。此外,教会学者与官方人士因生活环境、知识储备与信仰状态等导致的自身认知的差异,也会影响与之接触的大众的认知。而从大众这一方来看,他们的生活境遇、自身关切与认知水平同样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前述的人们对“压迫”与“剥削”的格外关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三、当“穷人”遇上“资本”:托尼视角与中世纪“资本”论的重释

 

此处所说的中世纪的“资本”论,即指中世纪经院学者对于“资本”(capitale)的阐释,和后世乃至现代意义上的“资本论”有重要差别,但也不乏某种相通之处。直至当下,中世纪经院学者有关“资本”的论述仍然是萦绕学界而不得释疑的一个重要话题。虽然以往学者对此做出了不止一种解释,但仍谈不上令人满意,因此以一种新的、更具说服力的视角解读该话题就显得尤有必要。重读托尼的《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尤其是其中教会经济道德规范关于“穷人”关切的部分,可以予人新的启发,同时还可针对以往学者的相关论述做出回应。

 

中世纪经院学者所说的“资本”到底有何意谓?它和我们所说的“资本”究竟有何关系?学界在考察中世纪经院学者的“资本”论时,基本上都围绕经院学者彼得·约翰·奥利维(Petrus Joannis Olivi,约1247/1248—1298)、杰拉尔德·奥多尼斯(Gerald Odonis,约1290—1349)、圣贝纳丁(St.Bernardino of Siena,1380—1444)和圣安东尼努斯(St.Antoninus of Florence,1389—1459)的论说而展开,而其中又以围绕奥利维产生的分歧格外引人注目。奥利维对“资本”的分析涉及诸多方面,此处我们重点关注其中一个方面,即他在论述“资本”问题时,如何对待教会所倡导的“博爱”德性,亦即如何处理博爱德性与资本盈利的关系。处理这一问题,将直接涉及前面提到的如何对待穷人的问题,因为无论是通过“资本”获利,还是讲求对邻人的博爱,最终都会涉及穷人群体,毕竟借取“资本”的总不免有穷人,而博爱的对象往往也是穷人。如此,博爱德性、“资本”和穷人三者之间在深处本就是相互勾连的。通过阅读托尼的《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我们能意识到这一点。

 

带着这一认识重读奥利维的“资本”论,我们发现,他的论述带有典型的“过渡时代”特征,他虽然承认货币具有类似于后世乃至现代“商业资本”的特性,但它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商人一定要寄意于通过商贸经营获利,而非有意从放贷活动中谋取利息:

 

当那个放贷的人原本是要自己拿钱去做生意,或通过别人做生意,但由于某位朋友手头紧缺、一再恳求让他借钱,从而使他出于博爱之心将钱借给朋友,而只要求自己那份应得的收益时,这里边就没有什么不合法的事情了,因为他给出去的不仅仅是一笔钱,还是一笔资本。所以,得到这笔钱的那个人能够也应当履行他的义务,因为他得到的是资本。

 

……

 

如果某位国王或某个共同体强行从自己的商人中间借走金钱,而商人原本是要拿这笔钱做生意的,那么国王和共同体有义务归还商人应得的收益,就像资本会产生利润一样。不过,如果商人原本没有打算用这笔钱来做生意,那么他们就没有义务归还其收益。

 

从奥利维的论析中,我们可见不管是“手头紧缺”的“穷人”,还是位高权重的国王与共同体,只要通过“强迫性”借贷(包括经济困境带来的强迫和强权带来的强迫)“剥夺”了商人原本用于商业从而可以获利的金钱,都需要考虑商人金钱的“资本”性质,亦即都需要为借给他们的资本式的金钱而支付多出借款的金额。那么奥利维真的为了考虑货币的资本性质而罔顾教会对“穷人”问题的关切吗?从他对别人有关博爱德性的观点的回应来看,他对穷人问题的考虑具有更多的“现实主义”成分,这受到了他所生活于其中的“利润经济”社会的氛围的影响:

 

我必须说的是,在此种情形下,没有什么事情是有违“博爱”德性或“兄弟情谊”的;恰恰相反,对于他的朋友来说,能借到钱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而借钱给他本身就是一种既有博爱德性又显公平原则的表现。作为朋友,他的确应该希望对方从中得到很可能会得到的收益,不过他不应该希望得到更多。因此,在这里,他们的正当欲求达成了一种和谐状态。

 

说奥利维对穷人问题的考量明显受到“利润经济”现实或资本思维的影响,其意在于他所认为的对穷人的关怀与我们此前看到的相关态度不同:更严格意义上的对穷人的关怀,表现之一即在于放贷不取息,即提供无息借贷,这种思维针对的是穷人原本就存在经济劣势这一情形;然而,奥利维此处已经对“博爱”与“公平”做出了新的诠释———能出于“爱”之心而被迫中断自己的商贸事业,转而给朋友提供钱款,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爱”的行为,而为了不致出现“一方得利,另一方必然受损”的“零和”局面,换言之为了让帮忙的人和被帮的人能够“和谐”共存,这位朋友有必要在本金之外补偿一份利润。

 

奥利维一方面对商业资本的盈利特性给予关注和支持,以至于在他的论述中,穷人也不再一味“享受”免利资助的“特惠”,但另一方面他又对商业资本的存在情形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从而又表现出了对穷人的关切与眷顾:

 

如果一个人贷款给别人,并预定了期限,为的是他知道别人无法在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因而可以如愿得到自己的利润补偿,那么毫无疑问,这个贷款人就是高利贷者,无论他在本金之外得到什么,他得到的都是高利贷收益。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他居心不良,没有给他人无息贷款,而是试图放贷取息……他给人贷款,为的就是获利,而非寄意于通过商贸赚钱。

 

至此,我们可以知晓奥利维的“资本”论的基本图景:一方面,他认为商业资本的盈利特性应该得到支持,即使在商人负有“关爱穷人”的道德义务时,也是如此;或许,在此种情形下,穷人与非穷人的区别在于,穷人应当偿付的利润在数额上比别人要低。另一方面,商人不能有意利用穷人的经济劣势,即利用他“手头紧缺”的机会加以“剥削”;换言之,只要不是商人因为帮助朋友而被迫中止自己的商贸,转而提供钱款给他人,任何其他主动提供钱款以图获利的情形都可谓是商人在“剥削”穷人。这里,我们又看到了托尼所说的教会反对剥削穷人的道德倡议。就这一点而论,奥利维仍然没有超脱他所在的教会经济道德的传统。

 

所以,根据托尼揭示的教会经济伦理的基本预设———“关爱穷人”这一点,我们可以发现奥利维“资本”论深处的微妙内涵,亦即一种存在于货币的商业资本特性与商人不可利用和剥削穷人这一道德倡议之间的微妙平衡关系。进一步论之,当我们注意他对“资本”的关切时,会发现他背后的13世纪欧洲的“利润经济”态势;而当我们留意他对商业资本的存在场合的限定时,又可见他仍然秉承了教会的“关爱穷人”的古老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讲,奥利维的“资本”论并非是一种不合中世纪主流思想的“边缘”学说,而是深度体现了他所在的时代的特点。他也并非是一位具有现代资本思维的人,而是仍然生活在中世纪,只不过他的思维开始显露出新旧时代交替的某些迹象。

 

将托尼揭示的教会经济伦理之“关爱穷人”的基本预设纳入考虑,我们能在教会重视并强调行为“动机”这一点之外,发掘出中世纪经院学者“资本”论的更多意涵。或者说,我们能更全面、立体地解读其意蕴,而不致轻易犯下拔高或贬低中世纪人的“资本”意识的错误,尤其有助于处理诸如奥利维“资本”论的论述和整个中世纪教会经济伦理传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亦即回答他究竟是否属于中世纪教会经济伦理主流之外的“异数”或特例这一问题。在这一层面上,重拾托尼的这一发现,已经和深度回应新时期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的难题与需求联系在了一起。

 

结语

 

如果说一部著作的价值可以在读者不断对之提出重要问题的情况下得到不断发掘,那么对之所提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托尼的《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而言,新时期欧洲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的问题意识和困难挑战就提供了这样一种发现价值的契机。反过来,新的问题意识和困难挑战有没有可能在我们阅读一部著作中得到回应甚至解决,就要看这部著作是否蕴含了更多的洞见和更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思考。就此而言,托尼的这部著作具有特殊的价值。

 

能有助于我们解释为何高利贷作为一个道德伦理问题和现实社会问题(事实上二者之间的界线并没有如此清晰)在中世纪一再出现,而且一直延续至现代社会这一现象,说明托尼揭示的教会经济伦理对穷人的关切这一基本预设有其不容低估的意义。由此我们也就能够理解,穷人问题既是教会经济道德规范不能回避的传统要求(如“博爱”传统的要求),也是其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因为存在普遍的“社会情绪”)。正如我们对奥利维的“资本”论的考察所揭示的,对穷人的关切甚至影响了经院学者对“资本”这一新时期产物的理解与解释。而从方法论层面上讲,“教会对穷人的关切”这一点构成了中世纪“资本”论的总体语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样,能使我们意识到穷人问题这一现实还影响了中世纪社会对“高利贷”概念及其内涵的认知,也说明托尼的揭示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提示我们,试着从不同人群的立场出发看待问题,试着“想人之所想”,会使我们的看法更为全面而到位,而且更容易切入其时的历史与社会语境。可以想见,一个罔顾普通人(包括“穷人”)的立场与关切的分析与解释框架,在解释中世纪基督教会的经济道德规范的种种表现时会面临何种尴尬。毫无疑问,它会使我们脱离语境、无法做到在社会各方的复杂关系网络中认识高利贷问题。一旦将复杂问题人为粗暴地简化,便会失去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剩下的信息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至于托尼所说对于我们重释中世纪“资本”论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以奥利维的“资本”论为例,如果我们不能始终注意教会对“穷人”怀有关切这一点,那么很可能会拔高“资本”在中世纪的涵义和意义,从而犯下用现代资本思维来理解中世纪“资本”思维的错误,亦即陷入“时代错置”的窠臼。而兼顾以往我们所熟悉的“动机”视角与此处托尼提供的“穷人”视角,能够更加平衡、更加有分寸地看待这一问题:仅有“动机”视角不足以解释教会为何强调“动机”;当然,仅有“穷人”视角也难以穷尽奥利维乃至整个中世纪“资本”论的丰富内涵。我们之所以重视托尼,是因为他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视角,从而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新时期该领域研究的需要。

 

通过从“贫穷”“高利贷”与“资本”三个问题入手研读托尼的著作,我们能发掘其著作多维的、不同于以往的涵义,这正是在新时代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的学术关切下发掘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阅读回应了新时代的学术需求。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或许能够更真切地理解,为何托尼的著作“今天仍然被人讨论,仍然被人广泛地阅读”。

 

刘招静,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讲师。


刘招静:贫穷、高利贷与资本:理查德·H.托尼的中世纪经济伦理研究及其新时代意义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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