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刑法分则考点汇总带背,你的主观没问题了!

22法考刑法主观汇总带背(分则考点)
1、关注真题设问:分析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形态等,争议观点需观点展示;
2、重点关注章节:侵犯人身自由犯罪、财产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3、罪名主要把握:行为结构、成立与既遂条件(尤其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共犯模型、观点展示。
4、回答问题:先给结论再说理由,论述成立某罪要将犯罪构成要件和案例事实相结合。
第八讲:侵犯人身自由犯罪(进入刑法分则)
一、非法拘禁罪(重点!结果加重犯;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一)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1、“因”的要求:加重结果必须是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导致(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的原则进行判断)
2、“因果关系”(拘禁行为与加重结果):常结合介入因素进行考查。
【正例】甲非法拘禁乙,乙悄悄解开绳子,甲发现后紧追,乙向阳台呼救时不慎坠楼死亡。(坠楼是因为甲的紧追,介入因素不异常,乙的死亡与甲的拘禁行为有因果关系,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反例】甲为索取债务拘禁乙,甲外出;乙感觉无力偿还,便跳楼自杀。(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
1、“因”的辨认:只能是非法拘禁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案例】甲捆绑拘禁乙,乙辱骂甲,甲拿起木棍教训乙;未料木棍上有钉子,不慎将乙刺死。
【分析】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是“为了实力控制”,而此处甲为了泄愤击打乙,属于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即将过失行为拟制为故意。
2、本法律拟制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绑架罪
(一)行为结构(绑架罪与其他罪名的最大区别在于目的二!)

——一定要带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实施“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成立与既遂
1、成立:拘禁A的行为+带着向B勒索财物的目的(绑到合格人质的危险性、可能性)
2、既遂:要求实力控制到合格的人质(特殊对象)——能够使第三人产生担忧的人
例 1 (2017年主观题),甲带着向乙要钱的目的,着手绑架乙的孩子丙,守在丙的小学门口,丙与同学丁出来,甲将丁当作丙,劫持到车里带走,关在地下室,然后向乙打电话要钱。乙看到丙在家里,骂了句“骗子”,便挂了电话。甲没有实力控制到合格的人质,构成未遂。但甲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因为非法拘禁罪的对象是一般对象,不要求是人质。
例 2,甲以为丁是乙的孩子,便绑架了丁,向乙打电话要钱。实际上,乙根本不认识丁,毫无关系。甲不构成绑架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 238条第3款之解读
1、法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行为方式
(1)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2)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
(3)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四)239条第2款之解读
1、结论:绑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2、注意要点
(1)杀害必须杀死;杀害、伤害行为必须是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之前。
(2)伤害:有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人重伤或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五)共犯模型
1、【模型1】甲绑架丙,让乙帮忙做饭(生活行为),乙照办。乙不是承继共犯;
2、【模型2】甲绑架丙,让乙看押丙,乙照办。乙是绑架罪的承继共犯——看押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3、【模型3***】甲绑架丙,欺骗乙: “丙的父亲欠我钱,你看押丙,我去要钱”,乙照办。甲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绑架罪,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是带着向第三人索要债务的目的,而非勒索财物的目的
4、【模型4***】甲绑架丙,没要到钱,于是撕票;叫来乙一起杀害丙,乙照办。//乙没有实施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共犯,但在故意杀人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定绑架罪(法定刑升格) ,乙定故意杀人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考罪数问题)
(一)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一:绑架;实力控制、出卖目的+客观实力控制行为。结论——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即成立本罪,实际控制到手即既遂。
2、实行行为二:贩卖;不存在实力控制行为(前提),贩卖即本罪实行行为。卖掉即既遂。
【注意】贩卖VS赠与:看数额能否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价
3、实行行为三:收买;要求“收买”的行为时带着出卖的目的。结论——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收买行为,成立本罪;买到手,既遂。
4、实行行为四:拐骗;拐骗主要指欺骗方式(不包括绑架劫持)。结论——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拐骗行为,成立本罪,卖掉,既遂。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结合犯:拐卖+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2、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数问题】
1、原则: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后罪如拘禁、伤害、强奸、强迫卖淫等);
2、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3、注意:收买罪+新罪+拐卖罪=新罪能被拐卖罪吸收则只定拐卖罪;不能吸收则数罪并罚。
五、拐骗儿童罪(罪名区分)
1、拐骗儿童罪VS拐卖儿童罪:有无出卖目的
2、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都有实力控制行为,关键看带着什么目的实施实力控制
第九讲 财产犯罪(一)罪名体系与基本原理
一、财产犯罪体系图

二、财产犯罪基本原理(理解各罪名的基础)
(一)保护的法益:合法占有、所有权、占有事实

(二)行为对象:
1、价值数额较大:值得刑法完整保护
2、价值不大,但值得有限保护(抢劫罪、特殊盗窃保护)
3、价值微薄,不值得刑法保护
(三)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第十讲 盗窃罪考点解读(结合侵占罪)
一、盗窃罪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二、成立条件***(破坏他人的占有)实际上通过判断“谁在占有”的问题以区分“盗窃”和“侵占”

1、空间距离问题***:主人占有可以保持一定空间距离,只要在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松弛占有)
2、短暂遗忘问题:在实际控制范围内,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占有的事实。(如:刚下车想起滑落的手机;吃饭买单手机遗落在餐桌)。
3、占有的转化:特定场所主人失去占有,可转化为管理者占有;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特定场所+人员流动不大+明确的管理人) 。
4、上下占有问题:关键看上级对下级授权是否充分;充分授权,则下级占有;否则属于占有的辅助者。(老板让司机送货,秘书押运)
三、既遂条件:建立自己的占有(取得控制说)
1、空间上:财物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范围内,可以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应用上的观点展示:是否得控制)
2、财物大小:财物很大:转移出场所就既遂;财物很小:藏于身上或隐蔽场所就是既遂。
3、因果关系: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四、财产犯罪的数额问题
1、财产犯罪数额是主客观一致的要素***;案例如甲欲盗窃价值100万的珠宝,行窃时临时拿错,拿走价值1万元的珠宝。
处理结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多数说——应对认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有盗窃100万的危险性)与盗窃(数额较大)的犯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2、既遂数额认定:既遂数额(犯罪所得)以行为时为准!
3、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犯罪投入成本***
五、盗窃罪的罪数总结(盗窃+后行为)
(一)普通财物
1、盗窃普通财物后销赃,如实告知买家;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盗窃普通财物后销赃,欺骗买家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买家不知情而购买,销赃行为成立诈骗罪,应与盗窃数罪并罚。
(二)盗窃违禁品

第十一讲 抢夺罪与抢劫罪
一、抢夺罪
(一)盗窃罪VS抢夺罪VS抢劫罪(暴力程度)

(二)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1、性质上的凶器+用法上的凶器(杀伤力+一般人畏惧程度+平日携带可能性)
2、不要求使用;但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抢劫罪***
一、行为结构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二、行为对象(人身对象+财产对象)
(一)人身对象:财物的占有者、占有辅助者、财产的保护者。
【案例1:财产的保护者】甲乙晚上来网吧行窃,甲望风,乙实施盗窃,网吧老板看到后上前阻止,甲用刀威胁。甲乙构成抢劫罪。
【案例2:无关第三人】甲在路边的摩托车旁抽烟,乙见摩托车很新想抢走,乙将甲踹到在地骑走摩托率。(甲是与财物无关的第三人,不是合格的行为对象;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二)财产对象: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
三、行为方式(成立与既遂的理解)
(一)成立抢劫: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带着抢劫目的实施强制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
(二)既遂判断:被害人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
【案例】甲想昏醉抢劫乙,悄悄在其水杯中投放安眠药后离开,乙喝完水,接到电话出门办事,途中药效发挥在车上睡着。甲进入乙的房间,发现没人,取走财物。
【分析】甲带着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了强制手段(下药),并成功压制反抗,但并非因对方的无法反抗而取财,因果链断裂,抢劫罪未遂;而取财行为构成盗窃罪。即最终认定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
四、事后转化的抢劫(成立条件、结合共犯考查)
(一)成立条件: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三个目的+当场(暴力/以暴力威胁)
1、前罪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三个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3、时间:当场——时间上的紧密联系(而非空间上的现场)
4、实行行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针对被害人、其他抓捕人、妨碍人(须是现实的抓捕者)【关注结合打击错误问题】
5、两种抢劫的区分:临时升级的抢劫VS事后转化的抢劫(关键是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二)转化抢劫与共犯结合***
1、共犯与身份:理解的关键在于只有前罪(三个轻罪)的实行者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实行犯(可以将转化型抢劫理解为特殊的身份犯——犯前罪者)。
2、基本案情假设:甲实施盗窃(既遂),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乙教唆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照做。甲构成转化型抢劫,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教唆犯——主随从
【情形2】甲教唆乙帮自己断后,乙知道甲实施了盗窃,为了帮助甲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乙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实行犯;甲不能定本罪教唆犯(因为没有实行者) ;因此,只能认定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帮助犯。
【情形3】甲欺骗乙:“这个人要伤害我,你帮我打他”,乙不知情,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利用乙的不知情,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假想防卫。
【情形4***】乙帮助甲断后,对追捕者实施暴力;但甲不知情。甲不知情,仅构成盗窃罪;乙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也不是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或承继共犯(因为甲盗窃已经既遂),应认定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想象竟合择一重论处。
2、转化型抢劫与实行过限(一开始就是共犯)
基本案情假设:甲乙共同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甲在室内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甲构成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
【情形2】甲在盗窃时或既遂后,乙在望风时被保安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对保安实施暴力,甲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属于转化型抢劫(帮助犯) ,甲仍定盗窃罪。
【情形3】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与甲共同盗窃,具有前罪实施者身份,构成转化型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2、转化型抢劫与实行过限(一开始就是共犯)
基本案情假设:甲乙共同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甲在室内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甲构成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乙对暴力没有故意
【情形2】甲在盗窃时或既遂后,乙在望风时被保安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对保安实施暴力,甲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属于转化型抢劫(帮助犯),甲仍定盗窃罪。
【情形3】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与甲共同盗窃,具有前罪实施者身份,构成转化型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第十二讲、敲诈勒索罪
一、行为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VS行使权利
1、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行使财产请求需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则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进一步看是否实施恐吓行为。
2、客观要件——实施了恐吓行为;即实施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
三、敲诈勒索罪VS抢劫罪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罪:没得选,只能给;
敲诈勒索罪:有得选,最好给。
四、敲诈勒索罪VS诈骗罪
1、区别要点:诈骗罪是被害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2、罪名关系:二者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注意!敲诈勒索VS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式的诈骗
【案例】甲对岳父谎称:“你的外孙被黑社会绑架,人家说不给10万元不放人,我没钱,你赶紧弄钱赎人”,岳父信以为真给了10万元。甲仅构成诈骗罪——基于错误认识
第十三讲、诈骗罪
一、行为结构: (关注第三步)
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一)核心要点: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客观处分行为+主观处分意识)
(二)以案例具体说明客观处分行为、主观处分意识
1、客观处分行为:乙(受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甲(行为人)占有
【案例】甲欺骗乙说自己会魔术,将10元纸币变成100元,乙给甲一些10元纸币,甲让乙闭上眼睛。10分钟后,甲拿着纸币跑路。
【分析】尽管甲欺骗了乙,乙将纸币交给甲的行为不是处分占有(从紧密占有变为松弛占有),甲转移占有构成盗窃而非诈骗罪。
2、主观处分意识:受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如果处分的是纸币,则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处分的数额才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
三、盗窃罪VS三角诈骗
(一)判断核心:看处分人有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地位。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受害人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不是处分人)→受害人
(二)具体说明
【案例】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构成诈骗罪。
【分析】甲是行骗人,乙是被害人,保姆是受骗人;保姆基于职业习惯,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地位
【结论】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权利地位,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有处分权,则构成三角诈骗。
四、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总结

【案例1】甲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甲欺骗乙说自己手机没电了,借打一下。乙借给甲。甲假装打顺势离开餐馆。乙的出借行为没有“转移占有”,乙仍在占有。甲将乙的占有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案例2】甲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甲欺骗乙说自己手机坏了,借打三天。乙借给甲,甲拿回家。3天后乙无法找到甲。乙的出借转移了占有,属于名为借,实为骗,构成诈骗罪。
【案例3】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手机没电,借打乙打的手机,打完后欲非法占有,于是拿着手机离开。乙的出借没有转移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案例4】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手机坏了向乙借用手机承诺3天后返还。甲借用1天后欲非法占有该手机。等乙索要时找不到甲。乙的出借转移了占有,甲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第十四讲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一)成立条件:
1、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
2、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
3、肇事行为:肇事是过失行为;
4、实害结果:死亡1人;重伤3人;或重伤1人+严重情节;
5、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如在高速路隧道超速行驶撞死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1:肇事后逃逸(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交通肇事)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2: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连环碾压案死亡时间无法查明)

(四)共犯问题
1、共同过失肇事:指挥过失+监督过失(借车给醉酒者) + (领导指使司机闯红灯撞死人)
2、指使逃逸: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二、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
(1)甲醉酒后向乙借车,乙明知其醉酒仍借车给甲;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2)上例中:若甲驾车撞死一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帮助犯只能是故意犯罪,不能说交通肇事罪的帮助犯)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
(一)行为方式: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司机打乘客。
(二)罪数关系:本罪不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讲 经济犯罪
一、第一节:药品类犯罪(图表总结)

二、第二节:走私类犯罪(罪名总结)

【注意:认识错误问题】甲以为走私的是假币,打开一看是淫秽物品;此时走私假币、淫秽物品都能包容评价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客观相一致,定本罪)
经济犯罪-第三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一、货币犯罪
使用假币罪VS出售假币罪: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出售假币罪;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使用假币。
二、洗钱罪
(一)上游犯罪不包括合同诈骗罪;
(二)本罪VS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事先有无通谋——有,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则是洗钱罪。
(三)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与上游犯罪应数罪并罚。
三、骗取贷款罪VS贷款诈骗罪
(一)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不限于贷款人;如第三人提供虚假担保;
2、行为方式:因没有贷款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3、危害结果:要求给银行造成严重损失(因客观原因还不了);
4、主观要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考点点拨:主体不限于贷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经济犯罪——第四节:金融诈骗犯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核心)
(一)非法取得行为+使用信用卡【基本原理理解】
1、信用卡属于第二档次的财物,值得刑法有限保护:即抢劫信用卡、多次盗窃信用卡构成犯罪;一般的盗窃、诈骗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有非法使用(冒用)了信用卡才构成犯罪。
2、冒用的认定:冒用者是卡主以外的人,冒用行为以违反卡主的意志为前提。
3、非法使用行为及结论

4、考查方式!
(1)非法取得行为性质的判断:即判断侵占、盗窃、诈骗行为的区分。
(2)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案例模型如:甲盗窃信用卡,并告诉乙是自己捡来的,交给乙使用。

(二)伪造、骗领信用卡+使用行为
1、伪造+使用: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2、骗领+使用: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三)恶意透支
1、行为主体:卡主,即合法持卡人;
2、卡的范围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3、“恶意”透支:在透支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观处罚条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四)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五)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
1、盗窃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账户,该行为一律定盗窃罪。
2、蚂蚁花呗、借呗:消费贷款也是贷款行为,蚂蚁金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盗用他人名义,向蚂蚁金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案例1】甲正常借用乙的汽车,后拒不归还,又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侵占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案例2***】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其汽车作为抵押物,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向银行贷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择一重罪论处。
三、保险诈骗罪
(一)侵害对象:仅限于商业保险
(二)罪数问题: 【案例】甲为妻子乙投保,然后杀害乙,并骗取保险金,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三、招摇撞骗罪(罪数问题)
1、冒充警察抓赌抓嫖:可能触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