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一不小心就深陷债务泥潭的夫妻,希望他们的故事能给你一些启发
故事一:婚内男方为做生意让女方贷款上百万却亏损,两人离婚,贷款人还是女方。
李律分析
贷款人是女方,不管有没有离婚,这都是她的债务。
因为贷款是她签的字,如果男方同时在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一栏签字,或者即便没有男方的签字,但钱用于做生意了,算是为家庭共同经营而借债,是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可以要求男方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无法避免女方同样也需要承担债务。

即使双方签离婚协议时说,这些债务都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那也只是对签字的双方有效,不能约束债权人。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签离婚协议的双方,对于债权人是不生效的,这在法律上叫做“内部协议不产生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时候女方就不能,拿出协议对债权人说:“你看,这上面写的债务由我老公承担,你找他去吧。”
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谁有钱就执行谁的钱。
女方的钱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后,未来可以凭离婚协议中“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的约定,向男方追偿。
如果离婚协议中连这句话都没有,那她还了也就还了,反正是共同债务谁还都一样。

故事二: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了几十万赌债。
李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和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其个人债务。
但是当债权人来起诉你们夫妻二人时,证明这些是虚构债、赌债的举证责任在女方。如果女方证明不了,那么还是会被牵连。

另外,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男方在借钱的时候,有说明用途是用于日常消费或者家庭生活,那么即便他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而是拿去赌了,也不能抗辩债权人。
债权人仍能主张这些钱是你们的共同债务,因为是他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这是他自己的责任。

故事三:男方婚前对女方隐瞒信用卡债务,套现用于买婚房,本金12万,罚息加起来滚到了20多万。
李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果信用卡在婚前就逾期了,并且钱不是用于套现买婚房,而是男方婚前的个人消费,这个账单一直没有更新过,就是在婚后没有还了再刷出来的情况,那么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
但你们的情况是他套现信用卡出来买婚房,符合“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当然这个举证责任在银行,银行得举证证明,他这些钱刷出来是拿去买房了,这其实蛮难的。
生活中更为普遍的一种情况是,信用卡每一次还款日还了之后旧的账单就不存在了,相当于债务也就清了。
之后再通过套现A卡还B卡,套现C卡还B卡的卡卡互还的方式,在婚内产生的新账单已经不是婚前的那个账单了。也就是说,这些是新的债务了。

另外,这些钱不管最终被用在了哪里,表现在信用卡账单上都是日常生活消费,而不是用于买房,所以这跟房子的关系本身就不大。
并且几乎每个银行的信用卡条款都有明确规定说,资金不能用于购房,自己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是无法成为抗辩银行的理由的。
所以,这些信用卡债务是大概率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
总 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以上3个案例故事和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事后追认是指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对该笔债务的知悉和认可。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如,家里空调坏了,刷信用卡买个新空调;为孩子上辅导班的学费跟朋友借钱等等。
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虽然这笔钱是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并且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钱是用于了例如买房买车、投资股票基金、开公司等,前者叫共同生活,后者叫共同生产经营,那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