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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六十六:银行券的回流,真正的资本贷放)

2023-03-03 11:04 作者:哲学的物质武器  | 我要投稿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上)

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

第二十八章 流通手段和资本。图克和富拉顿的见解

1、大家知道,英格兰银行是用自己的银行券发放它的一切贷款的。尽管如此,如果该行银行券的流通额照例随着该行手里的贴现汇票和贷款抵押品的增加,从而随着该行所发放的贷款的增加而减少,那么,投入流通的银行券会怎么样呢?它们怎样流回英格兰银行呢?

首先,如果货币信贷的需求是由国家的支付逆差引起的,并由此引起金的流出,事情就非常简单。汇票会用银行券来贴现。银行券会在英格兰银行发行部兑换成金,而金被输出。这和英格兰银行在汇票贴现时直接支付金,而不用银行券作为中介是一样的。一个如此增大的需求在某些场合,竟达到700万镑至1000万镑——,当然不会把任何一张五镑的银行券加到国内的流通中去。如果我们在这个场合说,英格兰银行贷出的是资本,而不是流通手段,那么,这句话有双重意义。第一,它贷出的不是信用,而是实际的价值,即它自己的资本的一部分或存在它那里的资本的一部分。第二,它不是为国内流通,而是为国际流通贷出货币,它贷出的是世界货币;为了这个目的,货币必须总是以贮藏货币的形式存在,以它的金属形体存在;在这个形式上,货币不仅是价值的形式,而且本身就等于以它为货币形式的价值。虽然这种金现在对英格兰银行来说,对输出金的商人来说,代表资本,代表银行家资本或商人资本,但是对金的需求并不是作为对资本的需求,而是作为对货币资本的绝对形式的需求产生的。这种需求正是在外国市场充满不能实现的英国商品资本的时候产生的。所以,人们要求的东西,不是作为资本的资本,而是作为货币的资本,是这样一种形式上的资本,在这种形式上,货币是世界市场的一般商品,并且这就是作为贵金属的货币的原来形式。所以,金的流出,并不像富拉顿、图克等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单纯的资本问题”,而是“一个货币问题”,虽然在这里货币是处在一个特有的职能上。它固然不像“通货学派”的人们所主张的那样,是国内流通的问题,但这根本不能证明,它像富拉顿等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单纯的“资本问题”。这是货币充当国际支付手段这样一种形式上的“货币问题”。

2、“这个资本[指国内谷物歉收后向国外购买的数百万夸特的小麦的价格]是以商品形式转移出去还是以硬币形式转移出去,根本不影响营业的性质。”(富拉顿,同上,第131页)但它对金是否流出的问题有极其重大的影响。资本是以贵金属的形式输出的,因为它在商品形式上输出要么是根本不可能的,要么是受到极大的损失。现代银行主义对金的流出感到的恐惧,超过了认为贵金属是唯一真正财富的货币主义所梦想的一切。

注:原文中还引用了一些货币主义的观点,但在此省略。

3、有关金的流出的全部高见,可以归结为:对国际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求,与对国内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求不同(由此又自然得出结论:“金的流出,不一定包含对国内流通手段需求的减少”,这是富拉顿在第112页上所说的);把贵金属从国内输出并投入国际流通,与把银行券或铸币投入国内流通,不是一回事。此外,我以前已经指出,作为国际支付准备金而集中的贮藏货币的运动,就它本身来说,与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运动无关。我曾经根据货币的性质阐明了贮藏货币的各种职能:它作为支付手段(国内已经到期的支付)的准备金的职能;作为流通手段的准备金的职能;最后,作为世界货币的准备金的职能。当然,当所有这些职能都由唯一的一个准备金承担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在某些情况下,英格兰银行的金向国内流出的现象和它向国外流出的现象是可以结合在一起的。但是,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的,还有那种任意加在这个贮藏货币上的新的职能,即在信用制度和信用货币发达的国家充当银行券兑换的保证金的职能。除此之外,最后还有,1.国家准备金集中在唯一的一家大银行手中;2.这个准备金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现象。

4、现在,我们且把金的流出撇开不说,一个发行银行券的银行,例如英格兰银行,如果不增加它的银行券的发行又怎么能够增加它所提供的货币信贷呢?一切留在银行外面的银行券,无论它们是在流通中还是堆在私人贮藏库中,对银行本身来说,都是处在流通中,也就是说,都是处在银行的占有之外。因此,如果银行扩大它的贴现和抵押业务,即增加以有价证券为抵押的贷款,那么它为此目的发行的银行券必须再流回到它那里,因为如果不这样,这些银行券就会使流通手段的总额增加,这正好是不应发生的情形。这种回流能够按照两个方法进行。

第一,银行把银行券支付给A,取得有价证券;A把这些银行券支付给B,以偿付到期的汇票;B再把这些银行券存入银行。这些银行券的流通到此就结束了,但是贷款依然存在。

银行贷给A的银行券,现在回到银行那里;不过银行成了A的债权人,或成了A拿来贴现的那张汇票的兑付人的债权人,而就这些银行券所表示的价值额来说,银行又成了B的债务人,因此,B就取得了对银行资本的一个相应部分的支配权。

第二,A支付给B,B自己或从B那里得到这种银行券的C,再用这种银行券直接地或间接地向银行偿付到期的汇票。在这个场合,付给银行的是它自己的银行券。这时交易由此就完成了(不过A还要向银行偿还贷款)。

那么,银行向A发放的贷款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看做是资本的贷放,在什么程度上只可以看做是支付手段的贷放呢?

[这取决于贷放本身的性质。在这里,需要研究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A凭他个人的信用,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没有为这种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在这个场合,他获得的贷款不仅是支付手段,而且必定也是一笔新资本。这笔资本在归还银行之前,他可以作为追加资本用在他的营业上,并使之增殖。

第二种情形——A把有价证券、国债券或股票向银行抵押,从而比如按时价三分之二获得现金贷款。在这个场合,他获得的是他所需要的支付手段,而不是追加资本,因为他已经把一个比他从银行得到的价值更大的资本价值交给银行了。但是一方面,这个更大的资本价值已经不能用来满足他当前的需要,即充当支付手段,因为它已经为了获得利息而在一定形式上投下;另一方面,A也有理由不用出售的办法把这个资本价值直接转化为支付手段。他的有价证券本来还要用做准备资本;他现在就是让它执行准备资本的职能。所以,在A和银行之间,发生了一个暂时的互相的资本转移,A没有得到任何追加资本(正好相反!),但他得到了所需要的支付手段。相反地,对银行来说,这种营业是暂时把货币资本固定在一种贷款的形式上,是使货币资本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而这种转化正是银行业务的重要职能。

第三种情形——A拿一张汇票向银行贴现,并在扣除贴水之后得到一笔现金。在这个场合,他是把一个非流动形式的货币资本卖给银行,而换成了一个流动形式的价值额,也就是把尚未到期的汇票卖掉而换成了现金。现在,这张汇票成了银行的财产。这一点不会因汇票无人偿付时最后一个背书人A要对银行负偿付责任而发生任何变化;A会同其他背书人和出票人一起分担这个责任,他可以及时向他们提出偿还的要求。所以,在这里,根本不是什么贷款,而只是通常的买和卖。因此A也不需要向银行偿还什么东西;汇票到期时,银行就会通过汇票兑现而得到补偿。在这个场合,在A和银行之间也发生了互相的资本转移,而且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买卖完全一样,正因为如此,A并没有获得任何追加资本。他所需要的和所得到的,是支付手段;他得到这种支付手段,是因为银行已经为他把他的货币资本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即由汇票转化为货币了。

可见,只有在第一种情形下,才谈得上真正的资本贷放。在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下,至多只是在每次投入资本都是“资本预付”的意义上,才能说是资本贷放。在这个意义上,银行把货币资本贷放给A了;但对A来说,货币资本至多在它是A所有的资本的一部分这个意义上,是货币资本。他需要它,使用它,并不是专门把它当做资本,而是专门把它当做支付手段。不然的话,每一次可以使人们获得支付手段的通常的商品出售,也都可以被看做接受了一次资本贷放。——弗·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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