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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案例1-唐太宗与纵囚归狱(一)

2023-07-20 23:25 作者:oldducking  | 我要投稿

古代法制案例-也说唐太宗“纵囚”

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个非常英明的君主,他以卓越的文治武功开创了富强而文明的盛世“贞观之治”,为中国历史写下了华彩的篇章。


有道是,非常之人,必有非常之举。据史料记载,贞观六年(632年)冬天,唐太宗亲自审查了三百九十名死囚,放他们回家,约定翌年秋天回来就刑。结果他们全都如期自动归狱,唐太宗看到他们知诚守信,赦免了他们的死罪。


这段“纵囚”故事,后来被唐人津津乐道,他们认为太宗恩德仁义,以至于感化囚犯,使之洗心革面。白居易在《七德舞》一诗中赞叹:“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但是,欧阳修却不以为然,他在《纵囚论》中指出:“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很明显,欧阳修并不赞同唐太宗纵囚,认为他此举旨在沽名钓誉。


欧阳修推出唐太宗“好名”之说,后人大都随声附和,不再赞赏“纵囚”之举。欧阳修指责唐太宗沽名钓誉,未免有以文人之心度明君之腹的嫌疑。其实,唐太宗是不屑于沽名钓誉的,这一点,有史书佐证。据《资治通鉴·唐纪十一》记载,贞观十二年(638年)三月,著作佐郎邓世隆上表奏请编纂唐太宗文章。唐太宗当即表示:“朕之辞令,有益于民者,史皆书之,足为不朽。若为无益,集之何用!梁武帝父子、陈后主、隋炀帝皆有文集行于世,何救于亡!为人主患无德政,文章何为!”就这样,唐太宗断然拒绝为自己出版文集。


试想,唐太宗果真“好名”,肯定会同意出版其文集。凭借巨大权势与崇高威望,他可轻易使自己的文集发行天下,不说让家家户户认购一套,至少能保证官员人手一份(购书款从俸禄中扣除)。文集面世以后,在全国上下迅速掀起学习热潮,无论朝中大臣或地方小吏,都必须撰写心得体会;与此同时,还可把文集列为科举必读教材,天下学士也得掏腰包认购,否则不能通过考试。这样一来,一则使文集遍布天下名垂不朽,二则名正言顺获取巨额稿酬,可名利双收。然而,唐太宗并不在乎这唾手可得的名利。因为他懂得,“有益于民者”为检验君主贤明的唯一标准,是非功过终究由历史做出公正的评判。

既然唐太宗不屑于以文集彰显声誉,难道还要刻意借“纵囚”博取名望吗?那么,他究竟为何而“纵囚”呢?大概只是为了实践其政治主张,亦即施行“仁政”。所谓“仁政”,就是“以仁义为治”。唐太宗认为:“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魏徴也认为:“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峻法,在仁义而已,故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不肃而成矣。然则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则有鞭策无所用。由此言之,刑罚不可致理,亦已明矣。”综观《贞观政要》,不难看出贞观君臣都认为“仁义为治国之本”,故而主张仁政。因为他们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也亲眼看到隋炀帝推行暴政导致隋朝速亡。“纵囚”,就是唐太宗推行仁政的一次尝试。


退一步说,即便唐太宗为名誉而“纵囚”,也是无可厚非的。一个君主看重个人名誉并不是什么坏事,为了个人名誉而施恩于囚犯也不失为一种善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君主的善行和法律同样有益于自由。君主和法律一样,可以使兽变成人,使人变成兽。如果他喜爱自由性格的话,则天下人都将成为他的臣民;如果他喜爱卑鄙性格的话,则天下人都将成为他的奴隶。如果他愿意知道统治的伟大艺术的话,就应该以荣誉与品德为重,鼓励个人的成就。”


虽说中国古代一直实行帝制,但各个时期都有所变化,准确地说是越变越专制。按照孟德斯鸠的划分,唐宋以前可谓君主政体,明清则为专制政体。诚如孟德斯鸠所说,不同政体都有它的原则或动力,“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而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在君主的、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权力受它的动力的限制,我的意思是说,受荣誉的限制。荣誉像皇帝一样,统治着君主,又统治着人民。”由此看来,唐太宗有可能为名誉而“纵囚”。即便如此,也只有他这样宽宏与自信的君主才能为之。而专制君主崇尚恐怖统治,视人命为草芥,臣民动辄得咎;尤其是涉及“造反”等敏感问题,往往要诛灭九族,赶尽杀绝。所以,在专制君主的字典里根本找不到“宽恕”二字。


还有,欧阳修及后世论者都把囚犯划为“小人”,认为“既谓之囚,决无可放之理”。这种观点,未免过于简单,过于绝对。诚然,三百九十名囚犯中,肯定有罪大恶极的小人,但也不能排除含有值得同情的常人或好人。尽管贞观政治下的社会很开明,但也不能排除没有冤假错案;特别是古代法律非常严峻,私自贩卖一点食盐便是死罪。或许,唐太宗只是出于对部分囚犯的怜悯而做出“纵囚”的决定,因为他懂得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多活一年于囚犯也是好事。那些囚犯并非白痴,他们知道珍惜这难得的法外之恩,知道如若继续作奸犯科必将受到严惩,也知道能多活一年就算赚了,所以通过理性考量,他们会情愿如期归狱。孔子认为,人无信不立。兵可去,食可去,而信不可无。唐太宗当初可能只是想让囚犯多活一年,但看到他们都守信而归,不禁为之感动,于是免除他们的死刑。


不过,他心里明白,作为治国的基本工具,刑赏必须得当,无功者不可滥赏,有罪者不可滥赦。在他看来,“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如果宽于刑罚或滥赦,“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所以,唐太宗仅“纵囚”一次,便下不为例。


虽然仅此一次,也算是古代司法史上的一大亮点。“贞治之治”固然清明,但其整体文明程度不足以废除死刑。古人也许无法预想,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废除死刑皆有可能。当今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废除死刑,却并未因此助长犯罪率上升。

(原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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