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观察】请跳出狭隘的法律主义

我们今天要讲一个就是说,一个罗某和一个这个,什么什么号,还有个车某他们的一个冲突,他就面对一个一个现象,面对一个犯罪现象,犯罪现实他认为应该立法解决问题,他应该要更多的考虑一个执法层面来解决问题。现实层面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都可以说是法律主义者,就是说他说特别是其实你看上去好像这个车某说我们要更考虑现实之后,我们就在执法的难度,对于这个犯罪事实执法难度可操作性,我们就干脆我们就这个法就不那样立了,这个车某也是把立法给怎么样神圣化。他说他原文里面说了,那已经是好的,法律本身立得不够好吗?已经很好了,只不过是没有办法操作,所以背后还是个法律主义者,并不是一个就是说能够超越法律视角来看待事物的,只不过说就是说他在法律落实了之后,它的效用如何来评价这个法律本身,来评价他认为最关键的法律环节,司法环节或者说立法、司法执法反正是某种法律性的环节、法律性的行动的环节了。
所以我们首先突破了一幻想,就是说这个人好看上去是一个关注法律之外的现实,但是他如果真的关注法律之外的现实,他要看到就是立法活动本身它具有现实影响,它有其现实影响,而这个现实影响不仅仅是传导到这个执法层面的,这个现实影响还传导到教育、文化、道德共同体的想象。每个人心里面的想象层面,就教育层面,就比如说你在立法上调整一下,把本来这个现实危害性很重的一个东西提高他的刑法,他有教育意义,他能够让下一代小孩能够阻止他的父母不再去做这样事情,或者以他的父母做这样的事情为羞耻,形成一个道德上的、文化上的、个体想象上的一种力量。还有另外一方面,立法活动本身有非常强的意识形态象征意义,意识形态象征,立法活动背后有非常就是它的这个神圣性,不是说一个僵死的、静态的、不容置疑,不容更改的神圣性,意味着它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力量,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力量,对于价值底线共同体的价值底线的一个塑造的力量、维持的力量。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其实它忽视这两个层面的,以及甚至它有政治意义,它有其政治意义,它忽视这些重大层面的精神性的,很强大的这个这些精神性是,不是他所说的纸面上,它不是纸面上,它是人心上、精神上是精神铭刻在精神最深处的,它不是纸面上的,这不停的说纸面上的法。是带有一种戏谑的、带有一种蔑视的一个方式。纸面上的算个屁现实,那他的口吻如一个今年老吏一般,不太符合他的那个大教授的一个身份,所以你像这个这样一种观点,实际上就如果我是上位者,我会觉得不堪用、不堪用、不堪用、不堪用。他好像就是要和这么一个自由主义者冲突,来让他的声明彰显出来,然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这个青睐,就觉得他是一个有胆有势,那么不堪勇,实际上不堪。因为他自己在自己的位置上却没有办法处理好精神层面。法律归根结底是个精神层面的,它有现实面,但是更多的它是个上层建筑,这个上层建筑和我们的建制有重大关系,还有他的根基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的底线和理想性的图景,他处理不好这种关系,所以他不堪用。所以这个意义上不堪用、不堪重用,不堪大用。
你看他一个出身像古代出身贵族的一个法学教授,他既然见识跟老吏一样是很糟糕的,那就是如果我是一个上位者是不会用他。这个我还不如就真的是请个老吏,要你教我,他的那个实操层面来说,具体的就是门道,我不需要你来。那么在谈罗这个家伙,他也是个法律主义,虽然说他表面上看上去他重视这个共同体的价值,看上去他占一个共同体的一个理想层面,我们要通过这个立法来把这个理想给大家铭刻在共同体的文本当中,有这个权威性,有神圣性。你看要重刑什么样的看法,就是在现实土壤中的发生学有何原因,可以去理解,不说谅解,可以理解,可以认识到它的发生原因以及它有一定的现实的必然性,但这个必然性肯定是肮脏罪恶的。那么我们要对于这个东西加一个理想化的一个处理,直接严刑峻法,就是在道德上或者是一个价值层面给一个激进的一个否定,但是罗某依然是个法律主义,因为这个背后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他对于一个症状它就直接对这症状本身加一个意识形态的一个宣扬,这个不能侵犯这个人身自由,不能侵犯这个什么妇女的这个。 人身自由,它是直接在这个点位上加一个宣扬,但是不成体系,不顾外部性,他要自成一个体系,同时又要兼顾外部性。明白?如果你真的想解决这个问题,那我们要看到他的那个犯罪现实,他背后的愚昧的,愚昧的文化土壤、贫穷的经济土壤、落后的管理模式,前现代的群体关系,当然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动态的一个社会关系再生产的一个现实,我们甚至还可以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的一个共识形成机制。这共识形成机制里面肯定有矛盾,你通通要考虑到这些东西。
然后你代表一部分社会观点,代表一部分就是社会阶层来发表这么一个意见,你的这个意见难道就走一个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极端吗?不应当如此。我觉得这个背后它以这个法律主义、专业主义,甚至这个专业主义捆绑了理想主义,或者我们这是某种启蒙主义的。当然这个启蒙主义它不是现代启蒙,现代性是对启蒙的反思,我们就是讲西方意义上的现代性是反思启蒙的,是反启蒙的,甚至可以说现代性是认识到启蒙失败,现代性是危险的,尤其危险性。它这个启蒙是一种古典启蒙主义,它是一种古典主义,启蒙性的古典主义。所以同样是前现代,它也是前现代的。和这个像那个今年老吏失业似的那种前现代操作性的,就是怎么操纵。在这个执行层面,这个前现代同样飘在云端,不降落到现实,所以他依然是法律主义的。只不过他所理解的这个法律是一个理想,是一个共同的理想,意识形态就是纯意识形态,纯精神信仰,而不顾及他的现实端。一个家伙只考虑现实,一个家伙只考虑理想,他们都不考虑这两个东西相互的交互关系,这两者相互的交互关系,他们不考虑法律内外的交互关系,不仅仅是法律要从里面走到外面去,外面也要重新走回内在。你明白?比如说他说要躺平、要执法,要向现实就是妥协,那久而久之这些放任不管的,或者说这些标准不被严格执行的,或者我就放低他标准,我就妥协,那你长久的那一群人、那一片人、那些地区、那些省份甚至都会变成它会有一些前现代的呼声,有些落后的呼声,你在关键的节点不去引导它、不去改变它,那它久而久之它形成它自己的思想和观念的。
你懂吗?他就甚至说他会回过头来渗透到法律内部,他从外面又回到法律当中去污染你的法律体系,你知道你这个现代的法律模式,如果说在一些前现代的亲族网络,或者说一些男权家长制体系下,不太被看成是犯罪的一些行动,不对他让步的话,那等那些人口都生产出来,等那种社会关系都生产出来。它这个动态的社会关系在生产他们都忽略,等生产出来之后,你回过来去,那你之前的法条甚至都要进一步让步了。他们人多势众,几千万上亿人口,你是不是就要让步了?因为你当时不做,当时你软了,当时你还具有一个某种社会共识,某个先进性的、发展性的,一个力量的,等到你放任这个叫仰叩养寇为众啊?这太阿倒持或者是怎么样的,反正就完蛋了,那他回来之后,你是不是要降低?你最后这个现实主义、实用主义无限降低,那就使得你的法律就变成对于现实的描述,而不是对它的规范了。只是对于其描述,而不是规范了,就变成一种应生虫了。
那么同样这边也是一样的,事实上他也同样不考虑法律内外的关系,他也不考虑法律内外的关系,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他当然知道法律有它的意识形态效果,所以他要说在法条上让他强化一下,让他就是一锤定音,让他宣扬一个共同体价值铭刻到这个共同体的精神信仰内部去。它固然有这个效果,但请问你就改这条就够吗?不够。或者说你光改这一条就能够实现这个效果吗?也要打个问号的,怎么就是说法律内部就是这样,就是一个罪行适应不适应的一个问题,他就把它这个抬高一下,就形成意识形态宣扬的一个效果了。那你要讲清楚这个意识形态宣扬的一个机制。哎,其次你要更进一步说,你要真的解决这个问题,你要考虑到如何通过。就是说你如果是法律工作者,就你在你的法律层面不仅仅是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种管理法的层面,各种规范性的法律层面,如何去面对这一整个体系性的问题?如果你只盖这一局,说我只要做这个就够了,那肯定是不够的。或者说如果我其他这些东西都能做成,我这个要不要做我其他的这些环节?面对文化,我教育政策应该怎么改变?面对经济,我经济关系,我如何调整?面对它的落后管理模式,我行政学如何去改变我行政机制、行政管理体系?你作为一个法学教授,应该不仅仅是狭义义上的法律,而是应该把它理解成一个普泛意义上的规则,而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建筑意义上的社会建筑的一种的那个这样的法律,法学院是应该叫规则学院、秩序学院规则,社会运行的规则,共同体所认可的规则的一个。
那你就说在各个层面的规则,请你都去思考一下,就开药方出来。因为这个老哥他也是思考了这个东西,只不过他这个思考这个过程中,他恰恰是叫丢了芝麻捡,丢了西瓜捡芝麻,他就是他在那个位置上就应该想他这个东西在所有这些环节里面,他应该如何发挥最大效用,他反而就让步了。而这个家伙他则是说我光是发挥这个东西的效用就行了,他没有意识到他的法律是要和其他这些模式搭配着一起来发挥效用的,所以他同样是一个法律主义者,只不过他这个法律主义他就是立法已经完全完善了,完备了,那我只要让步就行了。我再考虑一个司法层面、执行层面的、执法层面的就可以了,而这个法律主义则是一个法律的意识形态,效果就够用了,这种解决问题或者他的那个刑法的效果,刑罚的效果就已经够用了,这都不是正确的药方。这些知识分子都是一个法律主义的,但是说他是法律主义,却没有做好他的法律工作。那么一个社会土壤怎么去改变他,对不对?那叫经济性的关系,民事性的关系,教育层面还有整个就是共同体权责体系。我们甚至说这个意义上讲,说民法层面你有什么观点?诉讼法层面有什么观点?行政法层面有什么观点?经济法层面有什么观点?
你必须要去理解这些方方面面的关系。你光是一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这个时候用这种立法行为的片面性或者它的武断性来凸显你的理想主义,来凸显你的决绝性,来凸显你的未达成。为了理想,我可以不惜这个底线,不惜不去考虑现实的,就可以可以忽略现实。那你这个理想不是一个要返回到现实理想,你这个理想是飘在云端的理想。你这样的这种理想主义抬出来是没有人认同的,应者寥寥的认同他的人也只是想要。就是你去给我拱火,你去给我走极端,最后闹出什么局面来,我从中获利而已。所谓的那种认同都是投机性的认同,这两种观点在我看来都具有某种,同样的都具有某种投机性,只不过这种投机性,表现方式不一样。那我的观点,对于这个东西,我的观点就是,其实你把那个东西就看成 a b c d e 12345。如果是一个,我们举个例子,如果是买凶杀人呐,这种情况,那是一这样的一个关系,那你现在是一个买凶,我们可以说叫抓人这个情况,它只不过是变成这种关系。明白,只不过是变成这种关系,所以同样的这个购买活动,它应该评判为就是的犯罪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它错开了这个买凶抓人这个行动,错开了我掏的钱是让下一个买家可以买到,让他抓下一个买家。我掏的钱让他抓给下一个买家,我掏的钱让他抓给下一个买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我是觉得你对于这个怎么来判断它的这个形势严重性的话,你对他这个就这么判断,只不过他现在是抓起来这个是危害其生命,所以在我看来这个买购活动已经是具有拘禁的,已经是具有拘禁的这么一个严重性了。所以我把这个购买活动已经就看成是拘禁罪了,不是预备犯,你可以说他是在帮助犯罪,因为他导致他抓下一个在帮助犯犯,就是帮助拐卖犯或者帮助拘禁犯,或者说和主谋之间取一个档就可以了。就是事实上非常强烈的去鼓励下一个去干这件事情。他说他既是帮助犯,也是就是鼓励上帮助犯也,具有其实就唆使意义。所以甚至说我们可以说它是某种主谋型,只不过它是一个你,你可以说这单个的他对于这件事情一开始没有主谋性,你要抓的时候我不知道哎,买的时候,但是对下一个的这个主谋性也不是非常直接。但是他们这作为一个群体并起来a、b、c、d、 e 和 12345 这五个人,对你上面的ABC、d、 e 这五件事情,这五个人共同的具有主谋性。
而这里面的那个执行者,这个里面的这个执行者就和这个买凶杀人里面的执行者一样,他真正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求财?抓人本身不是其目的是为了求财,所以在这个买的这个家伙,他的他是要提高的,你光拘禁三年是不够的,他是要提高的。这是我的观点,这是我的立场,你不能就是错开了,你就认为它是两件事,它这实际上是一件事,是这样一件事,你把这个你这。 a 买凶杀 b 的仇人, b 买凶杀 a 的仇人,那你就说这 a b 就不是买凶了吗?或者他就不是谋杀了吗?你明白吗?他就不是,他就变成不特定的了,你大致要明白这个就是很荒谬的,你明白吗?因为这个东西是具有我和这个人特定的人绑定的。但是这个他虽然他主观上不是说我要特地的叫去哪个人,我要把他弄过来变成我的谁谁谁,但是它是不特定的。你这个 a 买凶去杀不特定的人,也是谋杀罪,也是故意杀人罪,对吧?你去买凶去杀不特定的也是故意杀人罪,那你为什么这个买凶去抓不特定的人,就变成不是拘禁罪的?他也是,比方说stand,你了解吗?所以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是就是把这个结构换一换就行了。那么这个是去理解这个评价体系,还可以去用刑罚的评价体系,然后可以重新调整这个点位,就这件事件的这个,这个罪行可以跟它相适配,把它调整一下没问题。
那我们就讲到这里,你可以说他的犯罪的危害的认识程度不够,那教育他,就把我这个模型天天讲,去天天讲这形成一链条了。天天讲你就说他买的时候,他难道不知道他这个给的钱会让他有能力去再去弄下一个吗?或者让他有意愿让他有这个利益的驱动去弄下一个。而且归根结底就是他这笔钱,他的购买活动,或者他这一群人的购买活动支撑了他这一个执行者去抓一群人。那我们就换个评价体系就行了,其他我们的原则不用动它,也不要跟我扯什么意识形态的那些东西。然后说我要向现实妥协,我这个执法人员在这个他的那个熟人关系当中是不要弄得他寸步难行,我让这个执法机器还能运行,是一个行政层面的考量,那你站的是这么一个制高点,公共意识的一个制高点。所以我们这里要说的就是说,对这些法律主义者他们都默认了,就是说我们要清楚认识到就是共同体的意志的表达,这个意志的表达不能够仅仅局限在他的法律事件上,不能仅仅局限在法律事件上。至高意志的表达当然是人民了,人民的意志的表达不会仅仅局限在法律性的实践上,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当然这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但不仅仅是这些,还有具体的行动,还有你的信仰,每一个人个体的信仰、教育、文化各个层面它都是共同体,人民的至高意志的表达,明白普法而言就可以说是这些层面里面的所包含的利益倾向、利益取向,还有对于现实的人类社会的一个想象模式、想象图景、等等等等等等东西,还有意识形态还有文化教育,懂吗?等等等这种自我认同,这都是人民意志体现,你不能够让这个东西凌驾于这个,当然不能让它凌驾于这个,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不能让它凌驾于一整个鲜活的、现实的、具体的每一个。
你当你要想要去说其他这些东西要向你让步的时候,说你让步在何等层面上,或者说你要说他要向他让步,那你告诉我对于会不会损害其中你这个让步的那个家伙,摆烂那个家伙法律性的这些东西,向他让步,无底线向他让步,那意识形态、想象图景、文化教育这东西我都放弃了吗?对不对?我让了一个,我知道它是连带着一个法律性的事件,它的意义是和其他层面是共同产生影响的。你在这个法律不作为,或者说我该调整的不调整,那你就是在信仰教育这层面让步。你牺牲的东西比你仅仅是这个法律事件法律层面要牺牲的更多,要损害的东西更多。所以有的时候他只能那个当个老吏,你知道吗?只能当个师爷、狗头军师。但是另外一方面你又不能就以为就是说我这个东西就高于你这些东西,或者我这个东西背后就能够代表一个最重要的一种倾向,一个利益倾向。你要讲清楚这个利益倾趋向,光靠这个东西,光靠法律立法是不能够实现的,你要讲清楚他为什么要实现这种利益取向、它如何去实现,它如何去实验?你要就是说你这个,你说这个,你这个立法代表这么一个价值,代表这个意识形态,代表这么一个理想观念,人是神圣的、至上的好,你如何实现这个神圣性、至上性?你如何让那些在现实当中没有体现这一神圣性和至上性的那些人,可以享受到你法律的各个层面,以及它和其他层面的联动当中所产生的那种向上的那种效益、那种力量,现实的我如何从中获益,对不对?你这光是调个法条,这也不够的。
所以他们两个都预设,就是说就认为这个东西是和这些东西割裂的,或者说他就认为在我考虑人民的意志的时候,我只要考虑这个东西,我只要考虑,我觉得都是很怪的,很奇怪的。其实一个是司法主义者,一个是行就是执法,执法端至上,还有一个是立法端至上,都很怪,都是眼光着眼于一亩三分田。你说这都很荒谬,我不觉得他们一个争论是一个卓有成效的一个讨论,我就是着急,我发现他们讨论没有啥成效,而且让观点越来越两极化,变成一个 意识形态占队。另外一方面就是越来越就是狭隘化,越来越就是只看到那个层面,不看到那个层面和其他很多层面,以及这个层面本身是被其他很多层面的那个关联所塑造的。他们都预设了一个,就是说有一个很稳固的一个法律的一个维度,没有的,不存在的。稳固的法律维度不存在。如果它存在,我们为什么会有?我们甚至为什么会有一个可以调整它,可以改变它,甚至可以新的去设立,可以去废除它的绝对稳步的,是没有的,它是要伴随现实不停的去发展,不停的去更新的。然后它是和其他很多层面都产生关联的,都产生关联的,乃至于它现在可以代表某种普遍的公众意见,两派公众意见加以争吵,加以讨论,就已经代表了法律,不仅是法律的问题,我们跳出这种狭隘的法律主义。好,那就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