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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撤三”?

2023-07-25 17:05 作者:小饼干18053114723  | 我要投稿

“撤三”总共分三种情况,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种情况

1、 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不能随意更改其使用形态或者方式,例如说商标申请时书写方式是横向书写,使用时竖向书写就不可以;申请的是宋体字,使用时以行书草书等与原申请字体极其不同的就不可以。

2、 变更公司名义或地址时并没有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名义或者地址的变更,造成了注册商标主体名称与实际不符;这种情形不利于商标局即时掌握商标权人主体资格的情况,如果商标申请人再次申请了与原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出现以原商标为引证商标的驳回情况;且也会影响商标权利人主张其相关的商标权利,会因其与注册商标权利主体不符而受到损害。

第二种情况

注册商标成为行业通用名称的。通用名称则是指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都通晓的通用标识,属于公共资源,大家共知共有,不可单独专属于某一个申请人,避免造成市场垄断。且,其不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出现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情况的,一般是注册人使用及管理保护不当或第三方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例如“84消毒液”、”热水瓶(Thermos)、“拉链(zipper)”“席梦思”“JEEP”都是典型的知名案例,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降低或失去了原有的显著性,沦为了行业通用名称,这样的商标会被撤销,导致无效。


第三种情况

是企业经常会遇到的情况,会突然收到商标局的挂号信,名下商标被他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了撤三申请,并被要求限期内提供有效使用,否则商标将会被宣布无效。文章开篇就有提到,如果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后,无正当理由一直将其闲置,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还阻碍了他人正常申请注册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皆可向商标局对其提出“撤三”的请求。

换言之,当申请人想要申请注册某个商标时,发现了前面已经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了,申请人可以核查其商标是否有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则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其提出撤三申请。撤三申请对于申请人主体并没有特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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