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的条件及应对策略
2023-07-25 17:04 作者:小饼干18053114723 | 我要投稿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不论是否能预见并且经过了商业努力仍不能使用。
3.破产清算;
企业确因改制、并购以及重组导致生产经营停止,且在恢复正常经营后积极使用了商标的。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侵权诉讼或确权授权之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不使用或者长期停止使用的合理事由。
二、连续三年
因此,商标权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需能确定使用时间是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
三、商标使用
(一)使用主体
1.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
(1)商标权人
(2)分店:各分店的营业执照、各分店的装修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
2. 许可他人使用
(1)许可协议
(2)经销关系
3. 其他不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
例:与商标权人有紧密关系的主体:投资控股的公司销售带有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北京市高院(2007)高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康王”商标撤销复审案)
北京市高院则认为,昆明滇虹公司与云南滇虹公司之间存在较紧密的关系,昆明滇虹公司使用云南滇虹公司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云南滇虹公司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行为。
4.并非基于商标权人使用意图的“被动使用”不产生维持商标注册的效力,该使用效果不能及于商标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