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2015卷一第85题20230605
(多选题)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解析】 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的回避事由,但不是律师的回避事由,故A项说法错误。 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的回避,在相应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回避的内容,故B项说法错误。 《法官法》第23条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检察官法》第24条也对检察官任职回避作了类似的规定。但公证员法没有对任职回避做出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故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影响,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答案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