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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我们是否应当取消寻衅滋事罪?

2022-03-09 11:26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  | 我要投稿

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我们是否应当取消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该旧罪名是否适应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是法律界近年来讨论的焦点,不仅如此,这个议题也进入了两会的讨论中。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荣誉会长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罪名存在明显的缺陷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有关。这样的现状不仅对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

寻衅滋事罪究竟是什么,我们又是否应当取消寻衅滋事罪,值得我们的深入探讨与思考。#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2022法律视角看两会#

法析1: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由刑法条文可见,该罪一共具有四种客观表现,虽然各不相同,但主要归根结底为一点:破坏社会秩序。不仅如此,在最高院与最高检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所明述的各种情况也清晰体现了该罪设定的初衷,即保护社会秩序。

法析2:寻衅滋事罪是否应当被废除?

该罪的存废一直在学术讨论中颇有争议,不少学派领域均是各执一词。但归根结底来说,支持废除该罪的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入罪范围过宽、逐渐变成“口袋罪”的趋势;第二,该罪所规定的相应违法行为已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相关条文予以惩戒,再设置该罪有破坏法律简洁性、重复立法的嫌疑。

笔者认同上述该罪设立所存在的缺陷,却也并不支持立即废除该罪,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看法。

首先,该罪所展现的现实缺陷是否出在立法之上,还是由于司法不严谨?

该罪名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实是从1979年的流氓罪演变而来。但比起当时范围宽广、没有任何限制的流氓罪来看,现行刑法293条的规定其实比很多条文都要细致,规定了四种具体的行为类型,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许多描述清晰且现实生活中也较为常见的涉罪行为。

从法律条文的设置来看,寻衅滋事罪可以说是完备且清晰的。从根本上看,其目前在社会上带来的极大不满舆论都是来自于司法的不严谨,也就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判决时缺乏对该罪“破坏社会秩序”含义的全面理解,以至于无法得出罪刑得当的结果。

其次,法律是否需要具备应对未知情况的能力?

时代的发展日新月异,世界的局面瞬息万变。在新冠疫情来临前没有人知道我们的生活会因此而改写,在局势动荡不安时我们才意识到和平的珍贵与重要。

“破坏社会秩序”,或许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但这正是应对未知情况的解决方案之一。立法往往是局限的、落后的,它赶不上科技的发展、赶不上突如其来的意外,若一定要等到新的犯罪类型出现发现无法定罪再亡羊补牢,那牢牢把握犯罪构成的本质及目的、严谨定罪是否更能彰显法律的保护力呢?

最后,失去了寻衅滋事罪,是否会助长犯罪?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文科所言,刑法中随意取消一个罪名,对于公众来说短期内会有一个心理上的暗示——该罪名不重要了,或者说罪名里所规制的行为没有太大危害性了。

如此一来,不仅会降低罪犯的犯罪成本,还会降低人们的心理防线,所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可见一斑。

寻衅滋事罪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不在于其立法的误差,而是在于刑事司法上的实践偏轨。如果因为执行不当而导致罪名废除,实为逐末舍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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