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新修订的体育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体育法,
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体育法共十二章、一百二十二条,
将“学校体育”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根据本法,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
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本法明确,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
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
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
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
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
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
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
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
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
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
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转摘于:
【新修订的体育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