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跳车案之我见——对五起跳车案的思考
这种跳车死亡的案件一直都是这样判的,与性别并没有太大关系。 我认为判刑主要是因为跳车是一个有过程的事,因此是可以预见的。你得先吵架吧,再威胁你不让我……我就跳车了,多次威胁之后,最后跳车也得先尝试开门(如果开不开,才会像货拉拉案一样跳窗) 看下面这个案子,我认为区别主要是有没有要求下车,但是暂时不让乘客下车就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了吗? 如果按上述逻辑,如果学生说想回家,老师不让学生,学生以跳楼相逼,后学生跳楼是否属于过失杀人?显然不是,因此我还是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乘客跳车本身属于可以遇见的风险。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失重伤很少判过失死亡才判的现象。 比如那个司机开玩笑要把女生卖了的案子,很多法学教授都觉得不判刑是非常不应该的,但是当时确实判的无罪。同理还有男乘客出租车跳车案,这与性别无关。坚决反对挑拨性别对立的无良媒体。 女司机男乘客
男司机女乘客
另:内蒙古跳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