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1张照片2秒钟电影《我不是药神》被判赔2万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1张照片、2秒钟,电影《我不是药神》被判赔2万!
电影《我不是药神》因片头出现的一张印度新德里的建筑物照片,遭到照片作者的起诉。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了案件一审判决,电影制作方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构成侵权,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致歉,并赔偿照片作者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片头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旅游期间拍摄的作品,镜头时长为2秒,但是使用该照片并未取得作者同意;此外,在电影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者屏幕标注等方式为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但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原告张某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到底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类,与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等权能并列,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分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存在“提供作品”行为,二是将作品置于“可获得”的状态。
侵犯著作权一般赔偿多少倍?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第一,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另外,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第二,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第三,法定赔偿。也就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视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使用该照片未征得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署名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