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拖拉机载人车祸致15人死,秋收路为何成为鬼门关?
年年都会发生这样惨痛的恶性事件,令人悲伤哀婉!
前段时间,黑龙江省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事故中一辆重型半挂车与一辆载满人的拖拉机发生追尾。
到前天晚上8点,已导致包括双方司机在内的15人丧生、一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另外据在场的另一位司机描述,这条路段限速80公里每小时,重型半挂车制动距离长,可能由于避闪不及时发生碰撞。具体事发原因仍然需要等待工作组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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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把焦点转移到事发的农用车上来。早在200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为什么到现在仍然难以禁止呢?

国家禁止农用车载人的原因
农用车本身并不具备载客条件。农用车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达到农业生产、货物运输的目的,本身没有设置必要的乘客乘座位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特别是在违法载人的情况下,一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发生侧翻等事故时,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不具备载客条件,不能载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最近几年这样的事故屡见报端,从2019年浙江台州温岭农用车违法搭载22人,最终导致12人死亡,到2020年吉林省拖拉机与小型货车相撞导致18人全部死亡。如此血淋淋的教训,让人胆战心惊。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农用车载人风险大,为何农村地区屡禁不止?
一方面许多农民朋友为图一时方便,习惯性搭载农用车、货车出行,一时间积习难改。
同时在很多农村地区,干农活的时候大家一起“包”一辆拖拉机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而且拖拉机并不为运营目的,不收钱,仅仅是大家一起去劳作。

另一方面,这又不得不提到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交通不发达的现状。目前“村村通”工程建设早已完成,但是农村地区不像城市一样有便捷的公交地铁。对于经常参加劳作的老年人们来说,村与村之间的往来十分不便,只能依靠这种方式进行。

这起事故的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本次事故中十分不幸的是双方司机双双遇害身亡。让责任追究更加复杂。
首先从农用车方面来看,农用车司机是否应当对车上的15名乘客的死亡负责呢?从事实情况来看,农用车司机是出于好意才运载车上的乘客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好意搭乘。

按照《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法条来看除非农用车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都不需要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然后从重型半挂车方来看,根据现场从情况来看,疑似重型半挂车追尾前车,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前车掉头、倒车等行为以外一般需要后车承担责任。
综合事故来看,农用车与半挂车双方都有过失,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责任的划分仍然需要等待交警的进一步侦查。

如果这个运输农民的司机是接受当地某农场的指派,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接受雇主指令的雇佣行为,这时候应该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这个司机自主选择用货车运送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呢?
一方面,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朋友们清楚农用车载人的严重危害性。
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应该思考:如何更好的解决农村地区人民的出行问题?在农村地区如果能够有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谁又会选择风险性大、处罚力度高的出行方式呢?

说到底,这种事件的不断发生还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公共交通设施尚未完全建立,一步加快完善发展“村村通”工程成为了一个日益紧迫的问题。
在这里也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能够合理选择出行方式,牢记农用车载人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