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22.5 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5、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各人民民主国家是在苏联有了发达的社会主义农业和存在着世界社会主义体系的条件下,对农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介绍苏联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的经验,介绍苏联的集体农庄、机器拖拉机站和国营农场的成就,对各人民民主国家农民经济合作化的事业有很大的作用。在农民经济生产合作化的实践中,广泛地利用着苏联从组织上、经济上巩固集体农庄的经验,以及劳动组织、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的形式等等。 各人民民主国家在社会主义阵营内进行国际分工的基础上保证以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器供给农业,组织了显示社会主义大生产优越性的国营农场网,建立了保证从技术上重新装备农业的机器拖拉机站。 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农民生产合作化是在保存着小农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进行的,而苏联的集体化则是在全部土地国有化的条件下进行的。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证明,把全部上地国有化,并不是一切国家在农村中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必备条件。各人民民主国家在土地革命中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土地,一部分归国家所有,另一部分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然而,由于禁止买卖土地和限制出租土地,农民土地私有制的保存不会使土地集中在资本主义分子的手里。由于各人民民主国家消灭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垄断,大大地限制了一般土地私有权,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土地已经不再是人剥削人的工具。 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三种基本形式,这三种形式有集体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分配方式方面有所区别。第一类是共耕社,土地仍是每个社员的私有财产,只在进行某几项农业工作[1]时共同劳动。第二类是生产合作社,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土地仍归社员私有,但已实行统一经营;这一类合作社的大部分产品[2]按劳动日进行分配,一小部分按入股土地分配。第三类是农业劳动组合式的生产合作社,集体劳动,土地、生产资料公有,产品只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要使社会主义在农业中取得完全胜利,必须把全部土地公有化,把土地变成公共财产。在各人民民主国家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及其高级形式逐渐普遍化的过程中,农民将根据经验确信大型集体经济较之细小的私有经济具有无可争辩的优越性,随着这种变化将根据自愿原则逐步地过渡到全部土地公有化。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阶级斗争环境中进行的。农村资产阶级企图破坏农民经济的生产合作化。人民民主国家给贫农和中农以全面的物质帮助,采取种种措施从组织上经济上巩固生产合作社,打击富农反对合作化的阴谋。 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共产党和工人党对一切拒绝农村合作化的修正主义企图给予坚决的打击,并指明这种拒绝实际上就是从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转到资本主义复辟的道路上去。 这一切保证顺利地把个体农民吸引到生产合作社里来。1957年,保加利亚的合作社制度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1958年,保加利亚的农业劳动合作社拥有农户100万以上。这些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共占全国耕地面积92%以上。 在捷克斯洛伐克,1958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3]占全部农业土地面积70%以上,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约占全部可耕地,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全部农业面积的54%以上。在阿尔巴尼亚,截至1958年7月底,农业合作社占全国耕地面积72%。在匈牙利,1957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全部耕地26%,其中合作社占11.6%;在波兰,1957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全部农业土地的14.6%。 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由于在农村中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发展农业和增进农民福利方面已取得重大成就。 因此,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来看,保证农业进一步迅速高涨具有很大的意义。要解决这一任务,必须进一步发展生产合作,从组织上经济上巩固现有的合作社,改进国营农场的工作。 此外,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国家政权在实行对农业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路线时,也利用劳动农民个体经济中还未完全发挥的潜力,以进一步发展农业。为了这个目的,正在给个体劳动农民以生产技术、贷款、农艺方面的帮助,并用城乡商业结合、有利的预购合同条件、适当的税收政策和收购政策等办法来刺激劳动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 这一切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工农联盟的巩固。 注: [1] 耕耘、播种、田间管理、收割。
[2] 70-75%。
[3] 统一的农业合作社和国营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