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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

2023-02-28 16:33 作者:年年岁岁_彬彬  | 我要投稿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

参考资料: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人大社第5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精讲【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注:本资料查找使用方法见文末!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部分摘录:

“刑罚世轻世重”

【答案】

“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这一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竞与严、轻与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考点】五过之疵(7)

请简要回答西周司法机关的设置。

【答案】

西周的司法机关的设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1)在中央,设有大司寇,是常设的最高司法官,其下设小司寇,司寇之下还有士师;这是中央的专职司法机关。

(2)中央除了专职的司法机关之外,周王始终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和案件的终审权,所以实质上的最高司法官是周王,这是我国古代行政司法合一体制的结果;此外,高级贵族,主要是三公对于大司寇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有参与审理的权力,根据《礼记·王制》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有然后制刑。“也就是说三公也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主体。

(3)地方司法机关,在各诸侯国内基本和周王国的中央体制相仿,分设司寇、士师。

(4)根据宗法制度,地方基层社会组织,即家族、宗族中,宗主和家长也对本族成员的行为有管辖权。

这种权力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国家机关的权力,但也为国家权力体制所认可,是西周司法机关权力体制的重要补充。

【考点】五过之疵(7)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

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辽宁大学2005年研]

相关试题:刑不上大夫[概念题,武大2013年研]

【答案】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

(1)这里所说的“大夫”,泛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官僚;“麻人“则是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2)实际上,“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士有士之礼,麻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香越。

(3)“刑不上大夫“也并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适用刑罚。在实际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如果实施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同样会招致法律的严厉处罚。不过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免的特权。

【考点】五过之疵(7)

简述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答案】

宗法制度是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是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1)宗法制度的中心

宗法制度的中心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

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己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的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依据、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2)宗法制度的原则与制度

①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②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③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

周天子负责。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家族间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

【考点】五过之疵(7)

简述“袁记约法的实质。

【答案】

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它的实质主要表现在:

(1)《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2)《中华民国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3)《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考点】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1)

请简要陈述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答案】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

农民协会对会员的私人争议由议事委员进行调解;但此时尚未制度化,也停留于私人的民事争议,并且主要是工农组织等民间群众性团体进行调解,后来在1926年为湖南乡级政权所借鉴,提出乡民大会也可组织乡村公断处进行本乡人民的私人争议调解。

(2)系统发展完善阶段

①为抗日民主政权所正式采纳为一种辅助司法审判、解决纠纷的方法。

②根据调解主体,分为民间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③可以对一般民事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适用范围非常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调解应当遵循调解自愿的原则,不愿意或不服调解的都有权起诉,调解不是其必经的前置程序。

⑤调解应当遵守政府的政策、法律以及各项命令,并应当兼顾当地民间的善良习俗。

这一时期的调解主要为地方各级政权的法令所规定。

(3)制度化和法律化阶段

在解放战争时期:调解制度正式为新民主主义政权所确认。

【考点】《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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