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驾驶员更名为操控员?

为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操控员资质子系统上线运行,以及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操控员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管理体系,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特修订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并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小编将以执照申请人的第一视角,对通告中最为重要的几个部分进行讲解:
1 名称变化

修订名称由《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变更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AC-61-FS-020R3),由“驾驶员”变更为“操控员”,“无人机”变更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以上变化,也就是说原本取得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将变更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2 执照相关变化

操控员执照
将根据无人机重量分为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中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三类,对应的分别是之前分类等级中的Ⅲ类、Ⅳ类、Ⅺ类。
申请执照的条件
在提交执照或执照等级的申请时,应当递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理论/实践试成绩单、飞行经历记录本等相关证明。
执照的有效期
一经取得执照后将长期有效。但在行使权利前 24 个月内将针对所取得的航空器类别和超视距等级通过由局方组织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增加无需持有执照的情况
增加了农用无人机的内容,之前是需要具备Ⅴ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而现在只要是起飞全重在150千克、飞行真高在30米以内,使用植保机进行作业时将不再强制要求取证。
增加应有执照的情况
增加了多人机组操作的无人机(无人机表演)和分布式无人机(大型载人无人机)的内容。

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咨询通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将废止。以上就是本次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中的重点部分总结。
随着无人机行业的整体发展,以及外界对无人机“黑飞”现象的广泛关注,今后对于无人机执照申请人将会提出更高的申请要求,以适应无人机细分领域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