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 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 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有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订立时为 标准。前者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后者是违约的类型,分辨债务人是否具有免 责事由,或依风险负担规则处理,或依违约责任规则处理。
不能履行还有永久不能履行与一时不能履行之分。前者指在履行期限或 者可以为履行的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后者则为在履行期满时因暂时的障碍 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如属嗣后不能履行,则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时不能履行在继续性合同场合便成为部分不能履行,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 件。一时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 为退延履行,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能履行又可以分为全部不能履行与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如属 嗣后不能履行,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如属嗣后不能履行时, 自然属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属自始不能履行,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即 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还可以分成事实上的不能履行与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前者是指 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不能履行。特定物灭失造成的不能履行,属于此类。 后者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不能履行。出卖禁止流通物为其典型。如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标的物被禁止流通,这属于法律不能,违约人可以免责。再如订立合同之后,特定标的物意外灭失,出卖人无法交付,这属于事实不能。嗣后履行事实不能是否构成违约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标的物是因为不可抗力灭失,出卖人免责。如果承揽人转包,以致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风险的名称:不能履行合同视同违约。
2表现形式:将合同不履行的一方统统视为违约,未经了解一律提起诉讼。
3法律后果:不能履行合同不一定就是违约,不能履行存在多种原因。 如果该原因在免责事由范围内,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诉讼除了增加诉讼成本 外,还存在败诉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对企业来说,在对方不履行合同后,首先,应及时 了解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况,或者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其次, 应查看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对方不履行合同是否满足该条款的约定.
五、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抗辩权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 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狭义抗辩权包括 :诉讼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构成要件为:(I)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履行顺序的没有“先后”;这里的没有“先后”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先后”
⑶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只有在对方拒绝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才能提起。(4)对方给付是可行的。只有在对方能够给付的前提下,才能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必要性,如果已履行不能,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处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 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 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其构成要件为:(1)债务因同一 双务合同而产生:(2)先履行一方有权行使;(3)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才能 行使,即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后履行一方有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 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 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 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 辩权之处。
1. 风险名称:不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 表现形式:在一合同中规定了数组对价给付义务,甲企业只履行了其 中A项,乙企业将B项作为同时履行抗辩的理由。如担保企业为某企业担保 A B两笔业务,并分别用a、b地块抵押,后A笔业务逾期,B笔业务正常还债, 担保企业因A笔贷款逾期而拒绝将b地块解除抵押。
3. 法律后果:两项债务虽为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但相互间无牵连性或对价 关系,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企业因此理由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导致违约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一合同中规定了数组对价给付义务,但一方当事 人的甲项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丙项给付义务彼此独立而无牵连关系的,该方不 履行甲项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并不能因此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 其丙项给付义务。如违约金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 故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1 .风险名称:不安抗辩权不当行使。
2。表现形式:在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履行合同。 3.法律后果: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可能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一方没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则不 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义务,必须有确切的 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而不能凭空推测或根据 主观臆想而断定对方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 降低而单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存在先履行债务的企业,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前,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次必须将 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及时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