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谈事说理》之 35%股权的连锁反应

2019-04-09 16:29 作者:谈事说理节目  | 我要投稿


过去五年,我国法院系统的改革不断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机构职能体系、深化司法公开、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在未来五年部署上,最高法将牵头160余项的改革“精装修”,旨在切中要害,对症下药,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正是在这越来越完善的法院系统中,出现两份裁定前后矛盾,法院判决无依据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而此案件的缘由还要从35%的股权说起。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35%股权的连锁反应。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太康县某科技公司法人师某及其代理律师杨律师,向我们讲述他们的遭遇。

《谈事说理》之35%股权的连锁反应


一纸判决,企业濒临破产

据当事人讲述,其公司太康县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2015年通过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与河南某锅炉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租赁锅炉公司进行经营,本来正常的经营却被迫卷入锅炉公司的内部股权问题。

当事人师某表示,导致科技公司被迫停产的主要原因是:锅炉公司与锅炉公司原股东刘某签订的一份《股权收购协议》协议基本内容如下、一、原股东刘某将自己在锅炉公司35%的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锅炉公司,锅炉公司原意收购。二、将锅炉公司原老厂区占地100亩及地上建筑物与在郑州某银行抵押贷款的2300万元贷款,由锅炉公司原股东刘某承担偿还本息。三、锅炉公司将抵押银行的100亩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资产设备评估作价,抵还收购刘某35%股权资金1000万元。四、锅炉公司资产价值超出部分,有原股东刘某付给锅炉公司,锅炉公司出具结算付款手续后,上述资产归原股东刘某所有。该协议实际履行的事实却是:锅炉公司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给原股东刘某出具了一张1000万的欠条。而实际刘某将锅炉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了秦某,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在工商变更登记上进行登记,35%股权已转让给秦某,秦某现在占锅炉公司35%的股份,是锅炉公司现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师某回忆,刘某用与锅炉公司签订的《收购股权转让协议书》,及锅炉公司出具的1000万元的欠条,将锅炉公司告上法庭,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用的简易程序,判决锅炉公司在判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股权收购款1000万元,锅炉公司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刘某审请法院执行,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将科技公司租赁锅炉公司用来经营生产的所有设备,锅炉,进行查封,拍卖,并强行拆后拉走,导致科技公司被迫停止经营,给科技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更令当事人感到无奈的是,在没有发生锅炉公司股份事件以前,在2016年中旬、锅炉公司债权人通过法院审请执行锅炉公司,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租赁经营的科技公司,查封了科技公司租赁生产的108台锅炉,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议,认定了科技公司租赁的事实,并对查封科技公司的108台锅炉进行了解封,在2018年同样是执行锅炉公司的案件,是同一个执行法官却又执行了租赁经营的科技公司,又查封了科技公司33台锅炉,科技公司同样向法院提了执行异议,自科技公司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历经3个多月,却得到了与之前完全相反的裁定书。裁定锅炉连同剩余生产材料都非科技公司所有,前后矛盾,法院也并未撤销2016年的裁定。

当事人师某表示,现在的诉求是希望法院能够撤销错误判决,将属于科技公司的材料及生产资料等返还给科技公司,挽回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

对于此案件,杨律师表示:首先,同一份35%的股权,签订了两份协议,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次, 法院法官却是依据刘某与锅炉公司的协议,和锅炉公司给刘某1000万元欠条,作出的判决,法院未了解案件全部资料;最后,法院看法是科技公司无法证明被查封的财产属于其公司所有,这个是不合理的。

法学专家如何解读此案件

针对此案,节目组特别邀请著名法学家李开发、特邀评论员马进彪、法律评论员温毅斌做客演播室现场,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就如何解决此类租赁经营问题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议。

 

合法生产,被强制执行拍卖

关于租赁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开发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科技公司与锅炉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在任何情况下受到合法保护的。在协议规定的20年之内,如果侵犯这个协议,就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租赁权和使用权。我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都应该在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应该能够协调矛盾,能够保证租赁企业的正常权益下才可执行。个人认为法院第二次强制执行科技公司的产品行为,是严重违规违法的。”

马进彪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法院在做判决时,一定要进行价值排序。当事人向法院讲述其公司与锅炉公司之间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协议,并且是在履行双方的责任义务之时。在此情况下,显然所有的生产应该排在第一位,生产的要素等应该受到不间断保护,而非因为某一件事可以终止停下来,所以个人认为法院如此判决有失于轻重缓急。”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

温毅斌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尽管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是锅炉公司不错,但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现在的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时,包括其厂房、设备、土地、水电管网、大门围墙,这些所有土地上的辅助物,是一个整体打包,租给了科技公司。是不可分割的一个不动产,法院如此查封,将科技公司经营的核心执行,直接导致科技公司无法继续发展经营。”

 

一份股权,签订两份转让协议

关于股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温毅斌表示“本身刘某与锅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因为锅炉公司从自己的股东手上收购自己的35%股权,那么锅炉公司直接成了锅炉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权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权,是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法院没有依法主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就作出判决,判决存在问题。”

法律评论员温毅斌

第三方公司躺枪,专家支招

李开发认为“按正常成法律程序,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起诉。”

著名法学家李开发

温毅斌表示“科技公司可以以第三人的名义申请撤销判决,也可以向当地法院和上级法院有关部门反映,法院程序违法。寻求救济的话,要抓住这个程序上的问题,法官应该具备最基本的专业素质。”

 

 


《谈事说理》之 35%股权的连锁反应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