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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法律史入门笔记(四):《唐律疏议》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

2020-12-25 23:54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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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主要经历过几个重要关键节点:第三个关键节点在于《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巅峰的集大成者并体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传统法制与法律发展便进入了“礼律融合”“法律儒家化”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完善过程,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正是这一过程最为成熟、完备的时期,中华法系在唐代也以最为完整的形态展现。唐代法制与法律思想最为核心的内容仍然是自还带以来立法者与思想家不断探索的问题-礼法关系,这一核心内容在唐代以“礼本刑用”的形态予以展现。唐律“始以总则,终以专则,先列事律,后列罪律”,是一部内容丰富、体例整严的综合性法典。

四、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也即《永徽律疏》,也就是《永徽律》及其官方注疏的合称。关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存在“贞观说”“开元说”“永徽说”和“折中说”四种观点,人大学派采传统观点也即“永徽说”。《唐律疏议》共12篇,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律疏(法律解释)附于律文之下,律疏合编。首篇名例律相当于总则,是唐律立法宗旨、基本精神、原则、特点的集中体现。

01名例律

《名例律》位于律首,相当于刑法总则。其内容主要包括刑名和法例(刑名即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细则;法例即定罪量刑过程中的通则性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五刑(二十等):笞、杖、徒、流、死。

2、十恶(常赦所不原):谋反(仅“谋”即可构成犯罪)、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
(1)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请,应请者范围比八议扩大,但适用的限制比八议更严格
(3)减
(4)赎
(5)当,官当(官位可抵刑罚)

4、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与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分四个年龄段以及废疾程度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3)同居相隐不为罪
(4)自首减免刑罚
(5)共犯区分首从。家长与家人共同犯罪,家长为首犯。严重犯罪不分首从,均严惩。
(6)再犯、累犯加重
(7)涉外案件的处理。外化人同类相犯,依本俗法;其他依唐律。
(8)类推原则。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从法典结构的角度来看,《名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具有超越其他偏章的适用效力;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这些内容最终的指向是一致的,即为具体的犯罪行为确定适当的处罚。

02其他各篇

1、卫禁律,关于警卫、边防的规定。
2、职制律,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官吏的选拔、考核、惩治失职行为的规定
3、户婚律,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婚姻家庭的规定
4、厩库律,关于公私牲畜管理、官府仓库管理的规定。
5、擅兴律,关于军队征调、军需供给、工程兴造的规定。
6、贼盗律,关于杀伤、盗窃的规定。
7、斗讼律,关于斗殴、告诉的规定。
8、诈伪律,关于惩治欺诈、伪造行为的规定。
9、捕亡律,关于追捕、惩治逃犯、逃丁、逃兵的规定。
10、断狱律,关于审判、执行的规定。

根据人大课本最新阐释,对《唐律疏议》十二篇的篇章结构应当做如下理解:唐律十二篇,根据各篇内容之性质,亦可将其结构分为“总则”“事律”“罪律”“专则”四部分。《名例》一篇为全篇之“总则”,规定通用全律之刑名与法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等五篇为“事律”,主要规定违反各种行政制度的罚则;《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等五篇为“罪律”,主要规定各种刑事犯罪的处罚;《断狱》一篇为“专则”,主要规定司法审判制度及相关的罚则。“唐律始以总则,终以专则,先列事律,后列罪律,是一部内容丰富、体例整严的综合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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