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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法律史入门笔记(二):西周立法指导思想】

2020-12-25 23:51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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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主要经历过几个重要关键节点:第一个关键节点在西周提出“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以及周公治礼;第二个关键节点在儒法之争后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五个进程;第三个关键节点在于《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巅峰的集大成者并体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第四个关键节点便是明朝初年朱元璋对“明刑弼教”进行了新的阐释从而摆脱了“德主刑辅”的禁锢。在经历这四个重要关键节点后,中华法系于近代逐渐开始走向解体。综上所述,把握中国古代法制史,关键便在于把握其中的四个节点,分别是西周、秦汉、唐朝和明朝。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逐步成为立法与司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这一发展或转变,关键在于“德”这一思想观念新的内涵的确立。

(一)“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思想的哲学依据
从三皇五帝的传说时期直至夏商,频繁使用的“天讨”“天罚”这些观念深刻反映了德的“外得于人”这一面,而西周“德”的观念革命,正是要从外在的“天”转向内在的“人”的观念转型。也正是这一观念转型,不仅为明德慎罚思想指明了哲学依据,而且奠定了中国法律文明最为根本的思想特征。

(二)“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与发展
在“以德配天”哲学观念的指引下,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有着自己独特的确立与发展历程,这是一个逐步深入认识的历史过程。西周在成立之初,充分吸取了殷商王国的历史教训,开始反思“天命”观念指导下的“天罚”思想,对神权法思想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正和改造。

首先,周人将殷商帝祖结合改造为帝祖分离,即将上帝崇拜与祖先崇拜明确分离开来,并以帝为天;其次,周人在帝祖分离之后,将祖和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即德祖相配;最后,周人继帝祖分离、德祖相配之后,对“天罚”思想进行了再改造,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在天,而是在人。也就是说,天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选择那些有德的人执掌权力以实施统治,一旦他们失去应有的德性,就会失去上天的保佑和庇护。


明德慎罚思想从西周初期的确立到中后期的再次兴起与发展,其内涵日益得以加深和拓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与内容,这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发展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被后世历代统治者所继承,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意识形态的标本,并经儒家学派的发挥与鼓吹,最终形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阵,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意识形态。

(三)“明德慎罚”思想的原则与内容
1.原则:教化第一,刑罚辅助
“以德配天”意味着西周统治者认识到神权不足以维护统治,必须重视民心的向背,既“敬天”又“保民”。“敬天”即敬从天命,“保民”即体察民情、安养百姓,周公主张从民情知天命,认为天的意志只能从民情中反映出来,实际上是虚于天命、重在人事。

这种思想在法制方面的体现就是“明德慎刑”,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作为国家出力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将教化和刑罚紧密结合了起来,实施德教、推行教化是前提,是第一位的;适用刑罚是手段,是次要的或者辅助的。这就是“明德慎罚”思想总的原则。

2.内容:礼治
德教或者教化如何具体推行?西周的统治者逐渐归纳出内涵广博的“礼治”,也就是要求群臣、上下、父子、夫妻、兄弟等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关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周公制礼,礼作为西周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即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核心的尊亲属,“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了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推行德教或者教化的目的:就是向天下臣民灌输这种等级森严的社会体制之类的思想观念,使天下臣民接受一种自上而下的家长式的统治方式,从而使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天下太平。

(四)明德慎罚思想的历史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产生,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的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这种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礼治”社会,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有;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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