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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理论-销售劳动与商品价值》

2023-08-03 14:26 作者:宇文豪  | 我要投稿

121理论-销售劳动与商品价值

作者:我自己(严禁转载)

时间:2023年8月2日

销售劳动与运输劳动,本质上是相似的,都是转移商品的空间位置,差别是运输劳动是商品移动的中间过程,而销售劳动,则大多是商品移动的最终过程,是即将使商品进入到消费过程,也就是其作为使用价值实现的过程。

当然这个只是宏观上来讲的,现实生活中,很多销售劳动与运输劳动,并不是明确区分的。

例如外卖骑手的运输劳动,虽然其侧重点是运输,但当其运输过程结束后,外卖商品就已经进入到了消费者手中,作为使用价值被消费掉。因此,就其所连接的环节而言,其可以算是一种销售劳动(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分)。

再像是果蔬与米面粮油一类商品,因为这类商品存在较大的地理位置差异与季节差异,而全国又普遍存在对这类商品的消费,因此其往往需要全国性的运输。

在全国性运输当中,会存在许多的中间运输环节,这其中单拿出一段运输劳动来说,绝大多数,都是单纯的运输劳动,只存在对商品在空间位置上的转移(以及少量的保鲜防腐与加工措施这类价值转移)。

显然,对比后者,外卖的运输劳动,更接近于销售劳动,因为其与最终的消费环节直接对接。然而其,无论多么接近,也无法真正成为销售劳动,因为它不具备销售劳动的关键特点,商品与货币的直接交易,或延迟交易。

典型的销售劳动,例如街边卖菜,通过出售蔬菜商品,获得货币这种特殊商品,这是商品与货币的直接交易。

此外,像是出售楼房,商服等,则是另一种典型的销售劳动,售卖者卖出这些商品,但购买者往往不能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就需要支付一部分定金或首付款,而其余部分,后续陆续支付,并且在全部支付完全前,购买者就能够享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

这种交易,就是商品与货币的延迟交易,也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时的特点。然而不管怎样,这种延迟交易,仍然是商品与货币的直接交易。或者更进一步说,是商品持有者与货币持有者的直接交易,因而是一种销售劳动(可以把商品兑换成货币)。

这时,再来看骑手的运输劳动,虽然其劳动结束后,商品从骑手的车厢中,已经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即将进行商品使用价值的消费,但消费者并不会直接把货币,交付给具有商品的骑手,也不是交给生产出商品的商家,而是交给作为中间商的平台。

让我们改变一下现实,假如骑手的运输劳动如菜市场批发的二道贩子一样,那么他就是从商家那里购买到外卖,然后又通过个人的运输劳动,运输给消费者,消费者给骑手支付外卖钱。这时候骑手从事的就是销售劳动。

可见,两种情况下,骑手本身的劳动内容,是没有什么太大变化的,但由于消费者支付货币的对象不同,骑手劳动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新的改变,从运输劳动变成了销售劳动。

如果再改变一下现实,骑手为商家所雇佣的运输人员,负责从事运输劳动,对外卖菜品的所有权,是掌握在商家手里。那么这时消费者就会向商家支付外卖钱,而不是骑手。

尽管骑手的劳动内容还是没有太大变化,但这时,骑手已经不具备外卖的所有权,他只是作为运输人员,从雇佣他的人那里拿到工资。因此这种情况下,尽管骑手最终的运输劳动,还是把商品送到了最终的消费者手里,但其劳动,仍然算不上销售劳动。

对比这两种被改变的现实,以及真实的现实,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者选择向平台支付外卖钱,再由平台经过一两天的间隔时间而转移给商家部分货款,这种经济关系,已经内含着的一个客观事实,即消费者下单后,外卖商品本身的所有权,已经从商家那里转移到了平台那里。

所以实际上,平台并不是作为中间商而拿到报酬分红,而是作为实际的外卖产品拥有者,占据着大量的利润空间。

而与通常的运输劳动不同,平台并不是先向商家支付外卖商品的货款,商家再发送商品,然后平台再出售。而是平台通过大量的潜在商品,引诱消费者先行付款,再把消费者付款总额中的一部分,当做它从商家那里购买商品的全款支付。

商家与平台看似是信息交换,实际是对顾客下单的外卖商品所有权,进行转让。只不过这种转让,并不是简单商品之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类似买卖房屋,车辆时一样,是先获得商品而后再花费货币进行支付。

但与买卖房屋和车辆时,通常还需要支付首付款不同,平台不需要向商家支付首付款,就可以从商家那里,获得外卖商品的所有权,并进行出售。而后,又会在顾客支付外卖钱后,再将其中的一部分,当做货币,隔天支付给商家。

让我们套用这个模式,放到街边卖菜上,或许会对此有更加深刻的理解:街边菜贩,从菜农那里,先行获得蔬菜,并将其定价为3元一斤出售。出售1斤后,菜贩再拿其中1元,给菜农当做购买这1斤蔬菜的成本。并且菜贩不会积压库存,是以零库存的方式运营,只有当顾客下单后,他才会要求菜农给自己提供1斤蔬菜,并进行售卖,然后重复上述步骤。并且在此基础上,它还会要求菜农,提前花费几千元作为入驻它这个菜贩的门票,否则就不带菜农玩耍。

看完了商品所有权在这个经济模式中的运行,咱们再来看看其另一面,也就是货币,在这其中的运行逻辑。

货币拥有者即是消费者,这点毫无疑问。货币拥有者第一次支付货币时,他并没有直接收到商品,因此并不算是货币与商品的直接交易,而是提前交易。

即,消费者,提前支付商品全款,给予平台。这就像是购买楼房时,选购预售房,而非现房时一样,是只根据图纸与宣传介绍进行选购,提前支付全款。

在消费者支付全款后,平台就成为了新的货币拥有者。

与此同时,在消费者下单的一瞬间,商家的外卖菜品所有权就已经转移到了平台身上。而这时,平台还没有向商家支付购买这份外卖菜品的所有权。

因此,在这一阶段,流程如下:平台通过商家提供的信息,给予消费者一种观念上的,平台对这些商品的所有权→消费者通过观念上的,平台对商品的所有权,来向平台预先支付全款→与此同时,在消费者下单的一刻起,实际的货币拥有者,就已经从消费者,转变为平台→下单的一瞬间,商家将要生产的这份外卖商品的所有权,就从观念上属于平台,变成事实上属于平台。这种外卖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使商家对平台就有了观念上的债权,平台对商家,出现了观念上的债务。

至此,整个流程暂告中断。

骑手与平台方面,骑手作为劳动者,从平台那里获得的,主要是计件工资,因此骑手本人的劳动量就非常重要,因此其劳动积极性就会比底薪+提成,或只有底薪的情况要高得多,而这种劳动积极性,也更加适合平台对外卖骑手劳动特点的需求。

工资方面,通常来说,计时工资(如按月支付等),虽然作为商品,看似好像是事后工资,先劳动。而实际上,因为老板雇佣的是一个月每天多少的劳动时间,这个时间整体,算是一个商品被购买,因此只有当整个工作时间结束后,支付工资,才是商品与货币的同时交换。

而计件工资则不同,因为计件工资往往是按照一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统一支付。如本月完成了多少个商品加工内容,然后计件支付工资。这也就导致,当A员工,完成1件单位商品后,应该获得2元收入,但他并不会直接获得这2元,而是需要等到一天,一周,或一月结束后才能获得,累计计件工资的收入。因此,计件工资,往往并不是商品与货币的同时交换,而是后获得工资。因此也就存在劳动力商品,与货币交换的不同时的特点。

显然,骑手的劳动更接近后者,因此,当骑手送餐时,其往往是先劳动,后获得应得收入。

然后再上述流程的基础上,就是这样的过程:商家出餐后,骑手取餐然后送餐时,其往往并没有获得他的收益(如果这不是他第一单的情况下),而是获得了平台对他观念上的债务,他获得了对平台在观念上的债权→当骑手把餐送给消费者后,消费者才算是获得了他预先付款的商品,对消费者而言的交换过程,才算是彻底结束,才能够去使用商品。

这个看似寻常无比的过程,却隐含着一个极为特殊的地方,就是当消费者用货币换得了商品后,对消费者而言,成功交换过程结束。可实际上,整个交换过程,才只进行了一半。

消费者支付货币后,他就从货币拥有者逐渐变成商品拥有者,并最终变成商品使用者。商品一端的流通,已经彻底结束,但货币一端的流通,却只走到了一半。

货币只走到了平台手中,使平台变成了货币拥有者,而商家和骑手,此刻只是拥有,对平台的观念债权。平台除了拥有货币,还拥有对商家和骑手的待支付债务。只有这一部分流通结束,整个购买过程,才算是结束,货币才算是真正在这次流通中,走到了最终的目的地。

为什么会存在商品流通中,商品与货币不同时的情况呢?显然是因为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平台是按照类似进货卖货的方式,他与商家关于外卖产品所有权的交换,就是同时的。

而现实中平台的运营模式,使平台只是具有观念上的外卖商品所有权,消费者是根据这个观念上的所有权,选择支付外卖钱的对象,又因为骑手的运输劳动,选择提前支付全款。

当消费者下单的一瞬间,有关外卖商品的观念上的所有权,就瞬间坍缩为现实的所有权,并通过鬼魅般的作用,从商家,直接转移到平台手中,从而使平台具有了有关商品的现实所有权。

然而,坍缩是需要代价的,平台获得有关商品现实所有权的一瞬间,它也同时具有了对商家和骑手的观念债务。这份观念债务最后,又会通过平台制度,体现为实际的零利息债务,并最终在经过一到两天时间后,由平台这个新的货币拥有者,支付给商家和骑手,从而均平债务,并将余下的货币,作为其利润。

再说回销售劳动与运输劳动,与通常的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的模式不同,后者的零售商,通常是从上游那里,已经购买到商品的所有权,并将其出售给消费者,因而是一种销售劳动。而骑手虽然也直接和消费者对接,但因上述原因,其并非销售劳动。

那么,一份外卖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环节当中,究竟是哪一方担任销售劳动,使商品转变为货币呢?

答案显而易见,是平台。

商家的商品,由平台负责销售,又在销售出去后,通过骑手的劳动,运输到消费者手里。这里面,只有平台这方,是在从事销售劳动,并且因为外卖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平台实际上出售的是属于它自己的商品,而不是商家的商品。

受此影响,商家已经从原本的生产者+销售者,从原本的生产劳动+销售劳动,变成了单方面的生产者,进行生产劳动,并以出售外卖商品所有权获利。

于是商家,平台,骑手,消费者就分别变成了,商家(生产劳动+出售外卖商品所有权),平台(外卖实际拥有者+销售劳动),骑手(表面利益来源于雇主平台,而实际是商家+运输劳动),消费者(向平台支付货币,从骑手获得商品,实现商品价值,使用商品使用价值),这样的一个系统。

在整个系统中,由于销售劳动和运输劳动并不能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不会变多,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没有变化,所以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没有变化),所以无论是平台的销售劳动,还是骑手的运输劳动,都无法使其劳动转移到商品当中,因此就无法增加商品价值,也就无法增加商品价格。

因此,平台和骑手的利润来源,归结到底,都是源于生产商品本身的商家,或者更进一步地说,是商家中具体的劳动者,或者再进一步地说,是商家中的生产加工者,以及各原材料的生产加工者,他们的活劳动,以及这其中各环节的不变资本的转移。

由此可见,平台的高收入,主要有这样几方面,一是源于其对外卖商品的所有权(来自商家的转移)+销售劳动(作为价值实现的关键劳动内容,生来就具有更大的分红比例)。而不仅是所谓的中间商问题(单纯的中间商,是拿不到这么高收入的)。

骑手群体的整体收入,虽然直接来自于平台,但更根本的是,来自于商家。所以骑手群体整体收入的提高,意味着其背后的平台的利益也在增加(否则无法支撑数量庞大的骑手群体),同时也意味着,商家群体的利益得到减少。

于是,在平台内部,平台与骑手群体的利益是对立的,其中一方多分,另一方就少分。而在商家,平台,骑手,消费者这四方系统当中,骑手与平台的根本利益又是一致的,因为两者的收益来源,都是商家。

然后就是外卖价格问题,虽然在别的地方我已经表述过,但这里还是再简单说一下,外卖价格的提高,并不是因为平台的销售劳动与骑手的运输劳动的转移,而是源于商家生产成本的提高。

生产价格=生产成本+平均利润,因此平台入驻,且其实力扩大后加入平台的资金门槛,以及扣点也增加很多,这就导致商家的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于是在此基础上,商家出售外卖的生产价格也会随之提高。而由于平台本身扩大少量需求后,大幅加剧了商家在一定地理范围内的竞争,从而扩大了局部供给,导致实际出售价格,必须要低于生产价格,因此也就导致商家的利润实际上大幅减少,即便加价,也难以加到平台入驻后的新生产价格。

基于此,无论是降价促销增量,还是维持新的生产价格,这两种销售模式,对商家而言,都是不可持续的。

因此,现实中的商家在生存压力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了双重价格体系。即线下一个价,线上一个价。很多时候,甚至因为线上的亏损,会进一步刺激线下价格提高,来维持整体稳定。

然而根据商家店面所处的不同位置,业态的不同,消费人群和交通环境的不同等等因素,会导致一部分商家,无法进行线下线上的双重价格模式,或是只能依赖于其中之一。如果是不以年轻大学生为主要消费群体,而是其他的类似消费水平,但倾向于线下消费的群体,店面的运行就是相对简单的一件事(因为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营销策略也可以放开手干),而要是周围都是倾向于线上消费的人群,则很多店面看似外卖红火,却难以坚持超过一年时间,因为利润被大量减少了,但店内的生产劳动强度和内容确实不变,甚至会因销量的增加而扩大,而新增雇佣员工,其增加的网上销量,又很难维持雇佣费用,而不雇佣的话,又很难生产出可以满足线上销量的商品。

即便是线上销量非常大的店面,也会面临这种骑虎难下,更别论一些线上销量很低,又主要依靠线上的店面了。随着线上的影响力越大越大,商家店面的地理位置,业态,消费人群,交通等因素,也变得越发重要起来。

此外,双重价格体系的实质,就是源于平台对商家生产的外卖商品的价格扭曲导致,随着线上的亏损或保值,店面整体销量几乎没有太大增加的情况下,就需要提高线下的利润。而线下的消费人群数量有限,因此又只能想办法提高每单收益,从而选择降低菜码,以次充好,提高线下单价等手段。

此外,根据线下店面周围的实际情况,不同商家又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有的甚至会降低线下单价,将线上作为可有可无的一部分销售内容,从而主打线下。

因此,尽管双重价格体系下,存在一个线上和线下的价格,但并不能说线下的价格,就是实际的线下价格,线上的价格,就是实际的线上价格。两者都是价格扭曲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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