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底线被拉低是堕落的开始!上海95后漂亮妈妈用身体换儿子学位
内卷”这个词被发明后,在网络上的热度居高不下,职场内卷、带娃内卷等现象越来越多。
特别是在孩子学习上,有的家长没有意识到,自己能教会孩子最好的本领是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反而一味的追求学区房、重点学校这些外力。
其实内卷的背后是家长对孩子未来的担忧,用心之良苦是非常值得理解的,可一旦打着为了孩子的名义,做出了违反道德底线的事,那么换来的只能是他人的唾弃。
内卷大环境下焦躁的母亲
“我才不会内卷,我要给孩子最好的童年。”这是王女士在刚毕业时经常说的一句话。刚刚步入社会,她还未深切体会到残酷的竞争。
随着年龄的增长,王女士在恋爱嫁人生娃后,她的心态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以后绝不能让咱儿子输在起跑线上。”这是王女士向自己老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王女士在孩子刚满百天之时就开始了教育之路。
英语、绘画、音乐等等辅导班一直坚持给孩子报到了幼儿园小班前。有时丈夫实在看不下去了,劝慰道:“差不多就行了,你原来不是说要给孩子最好的童年吗?怎么成了妈妈,心态变化这么大。”

“我也不想啊,你知道我认识的闺蜜都是怎么带孩子的吗?恨不得从孩子出生起就得开始准备高考了。”
在王女士日复一日焦躁的情绪中,她的孩子即将三岁,而王女士也面临着自以为的人生第一大坎,选幼儿园。
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的出轨母亲
经过王女士的全面筛查,她选定了一所上海市内排名靠前的幼儿园,并与园长取得了联系。
“您好姜园长,孩子入园的各项资料已经填报了,剩下的事情还需要您多费心。”
“你也知道现在孩子多,名额少,我们会考虑的。”

听着姜园长模棱两可的话语,王女士不由得担心起来。她想到很多事情可能仅靠正规的途径可能力度太小,于是她带着一些小礼品来到了姜园长的办公室。
对于王女士的突然到访,起初姜园长是非常排斥的,毕竟幼儿园的一亩三分地在他看来就是自己的“王国”,所有适龄儿童入园必须经过自己的点头同意才行,可是在见到王女士后,姜园长却立刻改变了想法。
“看来又是一个主动送上门的猎物。”姜园长暗暗想到。原来,这位姜园长道貌岸然的外表下隐藏着一副色狼的面孔,看到王女士后,他便被王女士美丽的外表深深吸引。
“你们这些家长的心情我非常理解,但是很多事情确实难办,还得靠家长的努力。”在姜园长的引导下,王女士问出了姜园长期待已久的问题。
“只要为了孩子上学,付出再多我也愿意。”

听到王女士的回答,姜园长终于露出来狐狸的尾巴,他提出让王女士陪自己一夜,然后帮助她的孩子入园。
闻听此言,王女士愣住了,她没想到为了孩子上一所好的幼儿园竟然要付出自己的身体。她的内心深处开始了激烈的挣扎,答应,自己将要抛弃一切道德标准,反对,自己的孩子可能要永远的输在起跑线上。
最终,脑海中仅存的一丝清醒被姜园长的一句话消磨殆尽。
“反正只有一次,能让你孩子入园,我想任何一位母亲都会同意的。”
最终王女士答应了姜园长无耻的要求。
眼见鱼儿已经上钩,姜园长哪会放弃,事后,他经常通过微信骚扰王女士,最终,这件事被王女士的老公知晓,她与姜园长的聊天记录也被传到网上。

失去道德底线的她到底是否值得我们同情?
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上海95后妈妈用身体换学位一事被广泛传播,一时间有关孩子教育内卷的问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面对网络上的各种评论,王女士虽然深感愧疚,对不起自己的丈夫,但是她始终坚信自己并不是出轨,而是为了孩子。
在明眼人看来,为了孩子可以做很多事情,但出轨肯定不是其中之一,因为父母的言传身教才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和人生最重要的起跑线,这种说辞难免有孔乙己窃书不算偷的概念在其中,但可以确定的是道德底线被拉低是堕落的开始。
深陷舆论漩涡的王女士在夜深人静之时也不禁反问自己,这样做到底是值得还是不值得?但终究没有想出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答复。
虽然孩子入园了,但是自己却要面临家庭破碎的结局,自己的亲属仿佛都戴着一种另类的眼光看向自己,难道为了孩子也有错?

出人意料的是,网络上还有很多评论是支持王女士的,在他们看来,父母能做的事情就是竭尽所能的为自己的孩子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付出再多的东西也毫不在意。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思想难免有所偏激。如果一个孩子成长在这种没有道德底线的家庭,价值观念一旦出现偏差,再好的学校也无法弥补所产生的损失。
况且孩子在长大后知晓自己入学的原因,肯定也会在心里对这种做法产生鄙视心理,而且这类权色交易的行为也极容易触犯《刑法》,父母一旦遭受刑罚,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孩子今后的发展。
【法律分析】
一、我们常说的受贿行为中的“性贿赂”在法律中如何认定?姜园长是否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全部符合才能构成本罪。
首先最鲜明的特点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不管是事后支付的受贿款还是约定好退休之后通过挂职发放报酬等等,只要认定钱与权之间存在不正当的违法交易,那么便属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构成要件。
姜园长与王女士达成的违法交易,一方付出的是自己的身体,另一方则利用职权为对方提供孩子入园的便利,完全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其次还要看姜园长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这时受贿罪法条中明文规定的内容。从实践来讲,一些公立、公办幼儿园,园长都是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肯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如果是私立幼儿园,则不构成受贿罪。
最后便是受贿的价值评价。受贿罪的重点便是发生权钱交易,入罪及量刑标准也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钱款的数额,但是本案较为特殊的一点是通过性交易的手段进行贿赂的金额较难认定,特别是王女士与姜园长这类个人之间达成合意后的性交易,所以姜园长的行为很难被评定为受贿罪。
假如换一下情节,王女士并非自己与姜园长性交易,而是知晓姜园长好色之后,花费高价聘请“外围女”或卖淫女等与之达成性交易的,那么姜园长便成立受贿罪,其受贿金额便是王女士聘请“外围女”所花费的金额。
所以,性交易方式的受贿罪认定主要看性交易方式,想要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人自己与其发生性交易,那在价值上很难认定,不构成受贿罪;如果是通过花钱请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达成性交易的,才成立相应花费金额的受贿罪。

二、难道姜园长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吗?其行为是否触犯其他罪名?
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姜园长确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肯定是触犯法律的。虽然他和王女士的性交易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受贿,但有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第二款另外规定了徇私舞弊的加重情节。即一般情况下,不正当履行职权,故意的滥用权利,将会成立本罪,一旦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将罪加一等。
其中“徇私”。属于犯罪动机,是主观的超过要素,“舞弊” 是指弄虛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属于容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果姜园长在担任幼儿园负责人期间,随意乱用职权,导致可以入园的孩子不能入园,这仅仅属于滥用职权的基本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姜园长不仅滥用职权,还有徇私行为,其徇私就是利用自己的园长身份,使王女士与自己达成性交易,自己的私欲得到满足,其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情节均是基于姜园长为国家公立幼儿园的园长来分析的,如果姜园长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那么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犯罪。如果幼儿园认定姜园长的行为违反了园内规定,仅可根据内部规定对其进行调岗或开除处理。毕竟在法律看来,这类行为只有滥用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实施才值得处罚,私营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刑罚不易过多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