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小案例(次合同义务抗辩,分期付款在工程,合同解除)

1.不成立。抗辩权的前提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对待给付义务的不履行,而发票的交付属于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原则上不可抗辩,除非是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故不可抗辩而拒付工程款。
2.可以。根据《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价款总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其他有偿合同,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参考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本案虽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其对于工程款的分期支付并没有特殊规定,故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相关规定。黛玉晴雯子公司并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故鹅城建设公司可以适用分期付款规则解除合同。
3.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后,不适宜恢复原状,为弥补鹅城建设公司的损失,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