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法制评论_读书笔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劳凯声
学生权力与规制
论对公立大学招生正义的司法审查
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接受国家财政投入的事业单位,在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之外,还代表国家行驶着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在形势这些权力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是公立高等学校基于法律授予的自主权所从事的公共行政活动。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已得到世界大多数的法律认可,在过去的142个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的站51.4%。
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接受国家财政投入的事业单位,在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之外,还代表国家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在形式这些权力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特别权力关系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紧密关系,其中主要指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和其他设施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系。
教育关系作为特别权力关系的一种,也被完全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形式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它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因此,公立高等学校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并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公立高等学校就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其与相对人(主要是学生和教师)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私法是为实现个人权力而放任平等主体基于意思自治的交往自由
公法为保障个人权力而对政府进行约束
所以,高效招生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力特征,有较强的公共行政色彩
招生具有单方意志性
招生权具有显著的强制性
招生行为的效力先定性十分显著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益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1995
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作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的一种手段,在其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权力异化和权力腐败给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造成的侵害也在增多。司法审查是为公民权力提供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为做到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自主权的有力监督,充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将巩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相互勾连,无明显的界分,并不形成非此即彼的关系。
围绕着招生简章,有几个基本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第一,招生简章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对于综合信不过大学而言,学校的招生简章与学校各院系本身制定的具体招生细则 管理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下位法 上位法
特别规定与普遍性规定
第三,招生简章公布之后,如果学校擅自更改招生简章中已经公布的录取规则,对于考生的利益又应该如何予以保护
学校办学失范现象透析
一 概念界定 社会学研究认为,所谓失范,就是社会秩序紊乱和道德失衡的反动倾向 是一种以实际的事实表现出存在的“反常”状态 本文的学校办学失范的概念是指当前教育实践中发生的学校内部运作不规范的事实
办学行为包括举办学校的行为和运作学校的行为
学校内部的运作行为的管理行为,具体工作角度分,学生管理 教师管理 教学管理 德育工作管理 安全工作管理 体育卫生工作管理 财务管理
主体分,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 教师的施教行为 学校其他人员的有关行为
反映我国各类学校在规范办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师个人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意识 心理素质 教育价值观 事实证明,教育已经是一个越来越需要讲究工作策略 艺术和技巧的职业,教师也是一支越来越专业化的队伍 教师必须恪守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教育价值观,并以研究的态度对待教育工作,尤其研究学生,处理好教师主导地位与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
办学行为规范有待健全:内部规范 外部规范 行政部门与学校管理权限划分有待明晰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健全 学校收费 办班行为需要加强约束 学校安全制度需要完善
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高效招生行为规范话及信息的社会公开程度有待提高
民办学校办学资质核查和办学监管需要加强
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公共性问题
现代社会的公共性理念以及实现机制可以区分为国家公共性与社会公共性
高等学校公共性的重构必须在政府与市场两种不完善的机制之外寻求新的实现机制
公共性问题是一个现代性语境下的社会历史问题
国家公共性是公共权力领域的基本属性
国家公共性的实现机制特征:
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
以自上而下的科层制为组织形式
以国家财政为保障条件
强制性地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
以行政管理为主要调控手段
以国家功法为调整和规范机制
社会公共性
并不基于强制性的制度化要求,而是出于一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他主义动机驱使下的自主自愿选择
以公民自愿和半自愿的合作关系为基础
在国家所提供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以法人自治为基本形式
以多渠道的经费筹措机制为保障
以社会利益为目标
以经济和法律调控为主,以行政管理为辅的管理形式
以社会法为基本调整和规范机制
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本质属性,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形式教育的重要特征


因此,传统的高效与政府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仍然构成一种隶属性为基本特征 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的纵向型的法律关系 这是一种典型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学校的那种国家公共性形式虽然有所松动,但是其影响依然存在。
新的价值观:市场竞争 学校自主 法人化管理 经济效益 教育成本分担 教育服务
(三)高等学校的商业化和行政化
1 权力失控与高等教育的商业化问题 公信力下降 招生腐败 无序竞争 垄断 内部被市场机制寝室
2 过渡规制与高等学校的行政化问题 政府对所属高效内部事务直接干预和管理 明显管理法色彩
高等学校公共性的分裂实际上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对立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反映
《物权法》实施中公立高校财产权利的解释与建构
在公立高校中,区分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是认识高效法人所有权的重要认识维度
但是在高效学校财产的处分权行使中,教育教学目的用途财产和非教育教学目的用途财产是重要认识维度

国家出资所需要保护的是办学目的而不是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或者拥有 高等教育乃至整个教育都是私人事务(历史上),国家并不甘于 但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国家对教育的干预明显增强 教育越来月成为国家的基本责任
国家保留部分财产所有权不利于高等学校法人对物权的行使
对高效独立支配的部分财产由国家保留所有权之制不符合《物权法》的权利公示原则以及实践中的做法
承认公立学校法人对全部财产所有权的同事应该限制特定财产权力的行使
1 建立用途公示与登记制度 对象:动产 不动产 来源:国家拨款 社会捐赠 经营自有资金所获得的财产 经过登记的财产只能用以登记的用途 登记的机关应该是教育行政机关
经过登记的教育教学用财产所有权不能转让
财产保全 清偿债务与破产财产的限制与例外
2 在教育教学用途的财产上不能使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独立财产是法人成立的基本要件,无财产,即无人格
民办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与政策和法律创新
问题
民办教育专门性管理机制缺失
中央和地方政府权限划分不清晰
民办教育行政管理机制职能履行不当
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未能依法行政 民办高效缺乏办学自主权
有法不依 对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随意性较强
法律有空隙,民办高效缺乏办学自主权
完善
以立法的方式科学规定并设置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权威管理机构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立法行使严格界定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权限与职能
借助法律手段明晰政府与民办高效的关系 如何在政府统一管理与民办高效自治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大学始终与国家需要紧密联系
从政策制定上加强政府的服务意识,保证民办高效的办学自主权 要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就要哥哥好更快地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 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政府提供健康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法制环境则是重中之重
我国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变迁
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经历了从事业单位法人到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任何法律都是文化和经济的综合产物,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离开了特定国家的特定历史文化背景都是无法解释的
民办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如何实现分权制衡发展,政府应该如何确立教育行政干预的方式,以及民办高等学校与教师和学生直接按的皮革等七月关系,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手段受公益性的限制则是解决了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以后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学生权益保障
入学机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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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权力环境现状调查研究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组中学生的发型与服装穿着发版 不得随便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 提供多样化图书资料以满足血汗俄国全面发展的需要,以及纪律处分中引入“无错推定”原则
自考助学机构学生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 问题与完善
不如意之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个地方权利义务内容不明晰;惩罚力度国庆,难以震慑;学生维权正式救济渠道运用较少 个案 无法反复使用 规定抽象,无法适用
高等学校学生法律问题研究
高校学生分类管理
性质上,应该将高效定位为公法上的社团法人而非财团法人 处于高等教育目的,物最终以服务育人为目的
高校学生权利
学习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 有限成员权
高校学生义务
公民权利受到高校学生身份的限制
接受高校管理 遵守高校规章制度
缴纳学费 相关费用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接受高校的学术评价
接受高校的道德评价
其他义务
发展中的高校学生权力
知情权 隐私权 财产权 人格尊严权和个人情感权
学习保障权 住宅权 评价权
教师聘任合同研究
探寻权力与契约的最佳契合
教育行政的民主精神+自由意志话 经济目的化
教师管理方式 权力因素
不是简单的用民事合同及其制度来涵盖和规范的
公立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事由 立法少,理论研究也空白
与美国相比,我国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事由欠缺
事由对象不明确
事由欠缺分类与分层
事由较少
缺乏概括性事由
抄袭与搬用
美国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事由存在的问题
无标准构建,事由之间存在重复和被包容的现象
事由不分故意 过失 非故意或过失
事由内容太宽泛
教育立法研究
英国2008年《学校招生录取规章》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教育立法的启示
立法咨询期;以生为本;体现与尊重教育的民主性;服务型;具有可操作性;正当程序的遵守;保障机制的完善
制度专题研究
教育行政听证制度述略
改革受挫乃至失败,往往归咎于政策出台太草率,决策过程不民主
法治社会要求政策制定要信息公开,程序透明
建立听证制度是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依法治教的重要缓解
价格听证等听证实践为教育听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借鉴
问题:
1 听证范围狭窄
2 听证主持人身份不独立 回避制度不臣弟
3 听证结果对行政决策和立法缺乏约束力,听证结果的效力层次偏低
4 听证会的相关材料信息公开不充分 不完整5 听证制度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影响力不大
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度:变革与构建
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度:研究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