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作为科学的社会学领域
一
一门刚刚创生的科学,在其发端阶段,只能对它应该面对的那部分现实或自身特有的范围和界限有某种不很明确的含糊意识:同时,如果它的学术探索不是为某些一般规则所引导,它就无法得到一个有价值的自我形象。另一方面,极端重要的是,它必须对自身的目标高度自觉;因为学者愈受学科的约束(disciplined) ,他的进步便愈确实,而且,他愈熟悉他所探索的领域的特征和界限,他的学术探索便愈具系统性。
对社会学来说,已经到了竭尽全力更上一层楼,达到这种境界的时候了。当然,某些落伍的批判家——他们不知不觉地受到那种始终阻挠新学科出现的成见的影响——指责社会学并不明确知道它所关涉的领域,这时候,我们可以回应说,这种不确定性在研究的最初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的学科只是昨天刚刚诞生的学科。
我们不能忘记,特别是从现今社会学备受欢迎的状况来看,在过去的15年里,列出哪怕是十个名副其实的社会学家的名字,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我们应该附带指出的是,一门科学必须精确细致地确定它的研究对象,这样的要求太过分了,因为该学科所要研究的那部分现实,不可能清晰明确地与现实的其他部分区分开。事实上,自然中的任何事物都与其他事物相联系,以至于在不同科学间不可能存在断裂和绝对明确的边界。
尽管如此,尽量发展出明晰的、有关社会学的领域的概念,依然是很重要的任务,因为这可以确定学科的立足点,确立我们借以认识我们所关涉的现象复合体的向度或特征,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封闭那些始终不明确的边界。对我们的学科来说,这一问题是最为紧要的,因为如果我们不去关注它,学科领域就会不断被拓展。因为从物理——化学事件到纯粹的社会事件,没有任何现象是在社会以外出现的。因而,必须认真地将社会区分出来,以免社会学被简化为一个完全惯用的标签,加在那些由相互分离的学科所组成的支离破碎的集合之上。
二
齐美尔(Georg Simmel)做出了一种意义重大的、甚至有些言过其实的努力,试图勾勒出社会学领域的界限。他的出发点是这样的观念:如果社会学存在的话,它必须构成一种与既存的政治经济学、文明史、统计学和人口学等学科截然有别的独立探索体系。除此之外,社会学还必须拥有另外的(不同的)探索领域。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其他特殊科学研究在社会中发生了什么,而不是研究社会本身。其他学科所涉及的宗教、道德和法律现象出现在确定的群体中,但它们在其中发展的群体本身,必须由独立于先前学术研究的另一个学科来研究。这就是社会学的领域。
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借助于他们所构成的社会的帮助,进行形形色色的活动:宗教的、经济的乃至审美的活动,专门科学将实现这些目标和活动的特殊过程作为自己的专门领域。但这些过程本身说不上是社会性的,或者至少它们只是以一种不直接的方式,只是从它们在集体场景中发展的意义上才可以说是社会性的。因而,此类学科在严格意义上不能说是社会学的。在那个我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复合体中,存在两种必须加以仔细辨别的要素:内容,即各种各样在结合起来的个体之间连续发生的现象;包容,即这些现象在其中被人们观察到的团体本身。团体是惟一真正具有社会性的东西,而社会学理论上就是团体的科学。
“社会学应该去寻找它的问题,不是在社会生活的内容中,而是在社会生活的形式中去寻找。社会学得以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它对社会形式的抽象考察。几何学之所以能够成立,应归于从物质事物中抽象出空间形式的可能性。” (L'Année sociologique 1898)
可是,如何实现这种抽象呢?如果确实所有人类团体都是围绕特定目标形成的,那么,为了确定齐美尔定义社会学的这一原则,如何将一般意义上的团体与它们所致力于完成的各种特殊目标区分开呢?
将致力于不同目标的团体放在一起,抽象出它们共有的东西。通过这种方式,在被追寻的目标上发现的差异和社会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差异,就成为次要的了,这样,社会形式本身就显现出来。所以,社会形式就是像处于形成过程中的"学派"或党派那样的东西,在艺术和政治中,在工业和宗教中,我们都可以发现这样的东西。如果我们接下来撇开不同的目标和旨趣来研究所有这些个案的共同之处,我们将了解到这种群体结合的特殊规律。运用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去研究支配、服从,等级制的形成,分工以及竞争等。(L'Année sociologique 1898)
现在,似乎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已经给社会学分派了一个明确界定的目标。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只能使社会学滞留于形而上学的状态,恰恰相反,这种状态正是社会学首先要摆脱的。我们并不否认社会学有权通过运用抽象观念来发展自身,因为没有任何科学能够采用其他方式来发展。只是这些抽象物必须系统地予以发展,并遵循材料中的自然差别。否则,它们就会退化为臆造和无用的神话。
老式的政治经济学宣称自己有进行抽象的权利,并且从原则上我们也无法批驳这种论调;可是,政治经济学运用这种抽象的方式却败坏了自身,因为它提出一种毫无根据的抽象物作为自己的基本公设,这种人类行为模式认为人的行动完全是由个人利益促发的。我们不能在研究一开始就提出这样的假设;只有反复的观察和系统的检验才能够提供这样的机会,去估价个人利益的动机施加在我们身上的推动力。我们没有办法确证某些充分界定的因素在我们身上存在,所以不可能在我们的行动中将它们与其他因素区分开并分别加以考察。比如,现在谁能够说,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有一种清晰严格的区别,就是常识不经反思就接受了的那个样子呢?
评价齐美尔所提出的方法,仅仅通过引述科学通过抽象方法而发展的例子是不够的。我们必须阐明这里提到的抽象,是依照所有科学抽象必须遵守的原则而进行的。现在,我们如何确证社会的形式与内容能够被截然区分开呢?齐美尔认为,断言仅有形式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而行动的内容仅以非直接的方式拥有这种特征,就足够了。但这样的命题远不能被接受为自明之理,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它,它就会被学者们看作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臆断。
当然,发生在社会中的事情并不都是社会性的,但你不能说那些存在于社会中并且贯穿社会发展的事情也如此。因而,要将那些构成了社会生活脉络的各种现象抛到社会学之外,就必须阐明这些现象不是集体的产物,具有完全不同的起源,只是偶然处于社会构成的一般框架中。正如我们所知,并没有人尝试做出这种证明,也没有人开始进行这种观念假设的研究。
然而,初看起来人们很容易发现,宗教的、法律的、道德的和政治经济学的传统与普通的实践所具有的社会性,并不比集体的外在形式少。并且,如果你进一步考察这些现象,就会证实你的初步印象:在任何地方你都能发现产生这些现象的社会过程,它们对社会组织产生了非常明确的影响。它们就是社会本身,既是活生生的,也能够发挥作用。把群体想像成某种空洞的形式,一种可以不加区别地接受一切内容的模子,这是一种多么古怪的念头啊!你会同意,你在各个地方都能遇到的行为,无论其追寻的目标实质上如何,都存在着结构。而且,确切无疑的是,无论这些目标有什么样的差别,它们都有共同之处。但是,为什么只有后者拥有社会性的特点,前者却没有呢?
这种对抽象的运用不仅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因为它把具有同样性质的事物分割开了),而且这样在得的抽象结果(他们想要把它们构成为科学的对象)也是完全不确定的。诸如“社会形式”,“一般意义上的团体形式”,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我们仅仅去考虑在团体中个人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团体的尺度和密度,一句话说,它外在的和形态学上的特征,那么,这种观点就很明确,可是,它同时也有很大的局限,以致不能凭借自身去构建科学的惟一对象;因为它将使社会学简化为只对社会生活所依赖的基质进行考察。
但事实上,我们的作者给出的这一术语还有一种更为广泛的意义,在作者的理解中,它不仅是结合成群体的方式、团体的静态条件,而且也指社会关系最一般的形式。这是在所有类型中最为概括地构想出来的关系形式,它们嵌入社会生活之中。而且,他将这些现象摆在我们眼前,作为直接隶属于社会学的现象,比如,分工,竞争,模仿,自由或依附的状态,在这些状态中,个体发现自己与群体有所关联。但是这样,在这些关系与其他更为特殊的关系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这样一种普通的差别,怎样才能判明两种现象的秩序间的深刻差别呢?如果前者构成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如果两者属于同一类别,为什么后者会被排除在外呢?齐美尔提出的这种抽象看上去基础很牢靠,实际上只是从形式与内容的对立中得来的-种表面现象,一旦你给这些术语规定了更为精确的意义,而且将它们仅仅看作不严格的隐喻,它们便消失了。
社会生活最具一般性的方面不是内容或形式,也不是社会生活展现出的特定面貌。我们所拥有的并不是两种虽然有联系却相互区别、相互分离的现实,而是在一般性的不同层次中所观察到的具有同样性质的现象。可是,另一方面,能够被分门别类看作社会学现象的一般性层次究竟是什么呢?没有人能够这么说:这是无法解答的问题。我们能看出,这样的标准是多么武断,而使用这种标准的人是如何依据自己的意愿拓展或约束一个学科的边界。在约束学术研究的借口下,这样的方法事实上把自己引向个人的奇思怪想。不存在什么规则或方针,使我们能够以一种客观的方式,划定社会学现象的范围从哪里开始,到哪里结束。因为,不仅那些合法的界限是灵活的,而且对于界限为什么放在这里而不是那里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此外,如果我们要去研究最一般类型的社会行为及其规律,我们必须知道特殊类型的规律,因为除非通过与后者的系统联系,我们无法研究和解释前者。由此来看,每个社会学问题都假定了对所有特殊科学的全面了解,特殊科学指的就是那些齐美尔希望排除在社会学之外的学科,但没有它们,社会学就不能存在。因为这样的博学广识是不可能的,你必须满足于一种速写的方法,即草率的材料收集和很不严格的操作。事实上,这些就是齐美尔研究工作的特征。我们欣赏这些研究的精明和灵活,但是我们不相信像齐美尔所理解的那样能够概括出我们学科的主要分野。在他提出的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论题之间,我们看不出任何联系。它们是需要反思的东西,并没有结合为自成一类的科学系统。而且,他所依赖的证据经常只是一些例子。被引用的事实是从完全相异的来源得到的,既没有评估它们,也没有了解它们的价值。如果社会学配得上科学之名,它必须包含一些能够对社会生活主题进行哲学变奏的不同的东西,这些变奏是以一种多少随机的方式选取的,取决于特定个人的偏好。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以提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决办法。
(L'Année sociologique是由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于1898年创立的社会学学术期刊。它每年出版一次,直到1925年,1934年至1942年之间更名为Annales Sociologiques。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恢复了原来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