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中可以看到的古代婚姻关系
(这是我的历史文献学的作业,发在b站)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包括 田律,廄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行书,內史杂,尉杂,属邦,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診式,編年紀,语书,为吏之道等部分。
婚姻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在都不仅仅是两个人结成的最亲密的关系之一,更加是关于一个家庭的诞生和两个家族的结合。新颁布执行的民法典里废除了婚姻法,将其改为婚姻家庭编更加强调了婚姻的家庭属性。先秦时期所形成的婚姻文化对后世影响很大, 但由于秦的“焚书坑儒”, 先秦典籍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我们对先秦的婚姻伦理, 知之甚少, 大多根据“汉承秦制”来推断秦的典籍,而通过睡虎地秦简等竹简的出土,使得我们可以稍微窥见先秦时期的婚姻与家庭关系。在睡虎地秦简中《日书》一篇代表了秦人早期的婚姻伦理观念, 反映的是平民老百姓的生活。《日书》又分多篇可以看到昔日秦国一些风俗习惯,如选择良辰吉日进行婚礼。比如,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阴日,利以家室。祭祀家子、娶妇、入材,大吉。,《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啻》:杀日,勿以杀六畜,不可以取(娶)妇、家(嫁)女。可知“阴日”是嫁娶吉日。根据睡虎地秦简原简,


“阴日”在每个月中的具体时间是:正月二月巳未、三月四月未酉、五月六月酉亥、七月八月亥丑、九月十月丑卯、十一月十二月卯巳。此外平日也是可以进行婚礼仪式的日子,这是可以在放马滩秦简可以看到的。
另外甲种《人家》与《生子》、乙种《生》等诸篇可以看到昔日秦国父母对自己孩子前途的企盼与要求。这众多的要求与企盼中,可以看到秦人对婚姻重功利的观念。,现在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未来能够成人成才一样,秦国的父母怀着一样的心情,首先可以看到他们的企盼,如果生的是男孩子,希望男孩子长大后为吏。《日书》甲种《星篇》中说“亢生子,必有爵。”“牵牛生子,为大夫。”“室生子,为大吏。”“奎生子,为吏。”“觜生子,为正。”“张生子,为邑杰。”



这些说明了当时的秦人希望儿子能出人头地,能够有所作为。一个男子,出生的唯一目的就是必须为有爵位当官吏而奋斗。而重男轻女的思想则要求女子出生后任务就是嫁给拥有高贵地位的男子。在乙种《生篇》中有“凡生子北首西向,必为上卿,女子为邦君妻”。很明显无论是男子为大夫为爵,女子为邦君妻对于当时的平民百姓来说都近乎不可能,把这种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寄托在子女身上,既是当时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流传到了现在。 而关于夫妻关系上,当时的秦国人也非常重视夫妻和谐家庭美满和睦的。


甲种《星篇》中也有这样的记录: “娄……以取妻,男子爱。”“胃……以取妻,妻爱。”夫妻之间的相敬如宾,互敬互爱让冷冰冰的竹简经过了两千年依旧有着温度。这些直白的记录,可以看到一对普通的夫妻之间的真实感受的流露,即使到今天也依旧适用。另一方面,我们也能看到在相敬如宾的夫妻关系中,还是以男子为主体,这是古人无法的改变的。秦国人的夫妻关系总体上看,还是夫尊妻卑,夫权处于主导的地位,

同样还是在日书星篇就有着记载翼...娶妻必弃,还有中冬箕、斗,以娶妻,弃。丁巳以出女,皆弃之。可见秦国人抛弃妻子是很正常的事,从而也说明了秦国妇女卑下的地位,在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里有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不到官府登记,只受“赀二甲”的惩罚,只是罚点财产罢了。而对于秦国女女“去夫亡””的惩罚则是“当黥城旦舂”,这明显地要求女子不能抛弃丈夫,必须忠于丈夫。可见,男子有抛弃妻子的权利,而女子没有抛弃丈夫的权利,明显看到秦人追求的夫妻恩爱,并不能看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而真正在法律上实现男女平等则还要再过好多好多年了。
中国传统礼俗社会中,招赘婚是中国婚俗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招赘进入女家的男子即谓之“赘婿”。招赘婚及赘婿出现的具体年代难以考证,《睡虎地秦简》所附魏律已经有关于赘婿的法律条文,可知至少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根据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里记载的魏国法律条文里有“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假)門逆旅),贅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针对赘婿婚姻产生的新的财产关系进行规定,针对“弃邑居野”、“假门逆旅”的赘婿,剥夺赘婿立户、分田宅的权利。强制赘婿从军,给予赘婿与其他士兵相差甚远的非人待遇,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妇女的地位低下。
总之先秦时期的婚姻是婚姻形成的初步形态, 我们既要看到它比原始社会、夏商时代的先进性, 也要看到它比汉唐后的婚姻的落后一面。而云梦秦简是在秦国推行法制后所体现的婚姻理念,毫无疑问带有法家色彩,既要看到其夫妻恩爱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面,同时也要看到其压迫妇女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