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12.10机械伤害事故查明,致2死,身亡司机年仅20岁
4月5日,本报从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获悉,佛山禅城罗格围弘德北路12.10机械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调查显示:2021年12月10日,在南庄镇灶沙村罗格围弘德北路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二名工人死亡。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单位:陕西杰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奇。
据查,2021年12月10日下17时39分许,陕西杰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刚从外地转场至事发地点履带式起重机,在吊移8吨振动锤至事发地点停下,并准备对振动锤进行焊接维修时,由于振动锤未着地,在没有关闭液压安全锁的情况下,司机误操作,导致起重臂连同振动锤突然向水侧滑转,由于滑转的惯性导致起重机岸侧履带缓慢离地悬空。开始履带式起重机只是缓慢倾斜,司机邓某某迅速跳车,并跑到了履带式起重机尾部与现场监管人员康某某一起察看。后来履带式起重机突然加速倾翻,履带式起重机尾部的配重块脱落,导致吊机司机邓某某和康某某被脱落的配重块压伤,救护人员及法医到场后证实二名伤者已当场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为履带式起重机司机邓某某(男,汉族,2001年7月27日出生)、现场监管人员康某某(男,汉族,1956年7月18日生)。二人均系陕西杰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从业人员。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90万元。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现场监管人员康某某在履带式起重机发生侧翻时仍在危险区域停留;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动用涉事履带式起重机、吊件未放下情况下对吊件进行维修作业,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履带起重机司机邓某某在履带起重机发生侧翻时仍在危险区域停留;停车对吊物进行焊接维修作业时未按操作规程关闭液压安全锁,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导致误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陕西杰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违规动用履带起重机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在吊重状态下违规对振动锤进行维修作业和履带式起重机未经法定检验等安全隐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1.由于事故直接责任人康某某、邓某某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不予追究。
2.陕西杰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究行政责任。
3.陕西杰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文奇,追究行政责任。(文|中国基建报 刘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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