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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再出轨,净身出户”出轨方是否离婚真就拿不到一分钱

2022-10-21 17:48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下面文章改编自真实案例,一般出轨方是过错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需少分财产的,虽然做出过净身出户的承诺,但是并没有真的拿不到一点财产,因为夫妻间关于这方面的约定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没有效力。)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起诉称: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3月14日离婚,离婚时对位于余杭区××街道××公寓××幢××单元××房屋的共同财产未做分割,但约定:案涉房屋尽快卖掉,暂定时间1年,期间由被告支付的按揭贷款金额视为共同还款。今约定的一年期限已过,涉案房屋未能出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公寓××幢××单元××房屋(市值290万),确认产权归原告所有。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交结婚证、浙江省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接警记录证明等证据以证明起诉事实。


被告张某2答辩称:1、原告违反“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义务,应当履行本人《保证书》净身出户,放弃房产;2、原告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离婚,其作为有过错方,应对被告给予损害赔偿;3、原、被告应将涉案共有房屋赠与儿子张某帆,这既是道德义务也是原告过错行为对未成年儿子造成伤害的补偿;4、原告应与被告共同承担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10月期间的还房贷本息款。

被告张某2提交张某1保证书、情况说明、案例、张某2于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还房贷明细清单、张某1与张某2短信往来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双方均对证据的待证事实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确认与本案有关,予以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于2019年3月14日离婚。双方在离婚调解笔录中约定:婚生子抚养权归原告,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由双方各承担10000元,各自负责偿还。双方位于余杭区××街道××公寓××幢××单元××房屋的共同财产应在1年内尽快卖掉,期间由被告偿还按揭贷款,偿还的按揭贷款视为共同还款。卖房所得款项在扣除了该部分贷款后,剩余部分款项由双方协商处理。


另查明: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因此致原、被告多次发生冲突,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为此几次报警110。2018年4月20日,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一份,载明:“我(张某1)保证从此以后确保不出轨,如有再犯,净身出户,以此为据。”

另查明,1、原、被告离婚后,张某2偿还案涉房屋的银行借款本息计15万余元,尚余按揭借款50余万元;2、审理中,原、被告认可案涉房屋现估价300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张某2存有多次过激的殴打原告行为,故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本院结合原、被告离婚后的婚生子抚养情况、房屋现状、房屋现有价值等因素对案涉房屋分割后予以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公寓××幢××单元××的房屋归被告张某2所有,原告张某1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1房屋补偿款1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900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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