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制度系列3——CCER发展的国内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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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和大家分享了CCER制度系列的第二部分:如何理解CCER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
今天和大家分享第三部分:CCER发展的国内外经验
1、国外经验:CER交易从蓬勃兴起走向衰退
我国的 CCER 是在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基础上建立而来的。
CER 是《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DM 项目的开发国是发展中国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其减排项目建设,再通过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核查证实减排量,最后由发达国家购买 CER 抵消本土的碳 排放,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不到十年时间,CER 完成了从蓬勃兴起到衰退的产品周期。
2005-2007 年是 CDM 项目市场发展迅速,年交易量逐年上升到超过 5 亿吨,两年间 CER 的签发量约增长超 700 倍。
2008 年金融危机后工业生产、商业活动等不景气,温室气体排放少且配额过剩,买方对 CER 的需求下降,同时原先参与 CDM 交易的买方转向与发达国家交易 AAU 产品,其交货有保障、风险更低。成交量与成交价下滑,项目开发入不敷出。
2013 年起,CER 交易更是走向低谷。欧盟委员会要求,EU-ETS 各成员国只允许使用来自“最不发达国家” CDM 项目产生的 CER,严重影响了全球各国对 CDM 的信心,CER 交易进一步下滑。
2、国内经验:由CDM项目转为CCER项目
中国碳抵消机制经历了两个完整的发展阶段,均为 7 年。
第一阶段(2005 年-2012 年):国际 CDM 项目阶段。
2005 年起,中国作为卖方参与国 际 CDM 项目交易,当时市场上最大的买方是欧盟。
2012 年,中国 CDM 项目注册数在达到顶峰,而 2013 年受欧盟碳市场仅与最不发达国家交易 CDM 政策影响,中国的 CDM 项目发展告一段落。
第二阶段(2013 年-2020 年):地方碳市场 CCER 项目阶段。
2013 年起国内地方碳市场 试点开始运行,对于 CDM 项目的申请逐渐转向为 CCER。由于 CCER 市场交易量小、减排项目备案大于抵消速度、项目不够规范等原因,2017 年发改委暂停了对 CCER 项目的 审批备案。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国家发改委公示 CCER 审定项目达到 2856 个,获 得减排量备案项目 287 个,减排量备案挂网公示项目 254 个,其中风电(35%)、光伏(19%)、 农村户用沼气(16%)均占比较高。
CCER 项目减排量备案数占比:
由于各试点地区发展存在差异以及配额交易规模不同,相关部门对 CCER 交易在项目地域、类型、签发时间、抵消比例等方面对抵消机制做出不同规定。
在抵消比例方面,天津、 湖北、广东、深圳的最高抵消比例不得超过 10%,重庆允许抵消比为 8%,上海、北京仅为 5%。
在项目类型方面,市场更偏向接受第一类 CCER 项目,广东明确禁止第三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于抵消。
CCER 项目申请条件及类别:
试点碳市场抵消项目类型及地域限制要求:
CCER制度系列的第三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四部分的内容:2022年CCER市场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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