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宪法问答(一)|“一般权利”和“主观权利”

2021-05-09 06:24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问题:

《宪法》蓝皮书P138第五段第三行中的“一般权利”,P140第二段中的“一般权利”和“主观权利”是什么含义?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解答:

(一)问题解答

首先,我们将“一般权利”和“主观权利”进行定位和分析。

“一般权利”和“主观权利”在蓝皮书第137-138页以解释“权利”这一概念而出现,同时在蓝皮书第140页以解释“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论述中出现。由此可见,在宪法学语境下,“一般权利”和“主观权利”先于“基本权利”产生,用于区分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体现基本权利的性质和地位。


其次,我将解释“一般权利”的含义。

在宪法语境之下,一般权利是指在权利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权利最初的表现形态。其反映了主体之间对等的法律关系,为法规范所认可并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简而言之,可以将其看作为《法理学》中“法实证论”部分“法律关系”章节中所论述的“权利”。其一,“一般权利”并不局限于一国《宪法》的规定内容,而可以体现为不同部门法中的权利,如民事权利、刑事权利、宪法权利等。其二,它可以是客观的权利(即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也可以是主观的权利(后详述)。其三,其早于一国宪法典而产生,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包容性、兜底性,是其他具体权利的基础和标准。同学们可以联系民法学中的“一般人格权”进行理解。


再次,我将解释“主观权利”的含义。

“主观权利”于《宪法》蓝皮书中与“主观的权利”为同义,即反映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但是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权利”是相对的概念,其区分的标准为,是否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正当性和有效性。主观的权利并不以法规范的确认为其获得正当性的条件,只要权利主体主观意愿中提出特定的要求即获正当性。


最后,分析“一般权利”与“主观权利”的关系。

“一般权利”包含了“主观权利”。其一,主观权利是一般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客观的权利相对。在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并未出现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时,权利最初体现为“一般权利”,甚至只体现为“主观的权利”,并不为任何法规范所确认其正当性和有效性。其二,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不得脱离宪法学语境。宪法学中的“基本权利”是权利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其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实施。当权利观念与权利类型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之后,逐渐出现各种具体的权利形态,并且这些具体的权力形态都是由与其自身的重要性相适应的法规范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的。比如: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通过宪法规范确认了基本权利。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范,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产生相应的具体权利形态。


简而言之,应然的权利通过法规范不断转化为实然的权利。一般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转化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或许其最初只是权利主体主观意愿中的权利,并未得到法规范的确认从而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确认、发展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基本权利体系。


(二)体系定位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总论——基本权利的概念


(三)学习方法

首先,在不同学科的学习中,要学会融会贯通。比如对于本问题中“一般权利”的理解,就可以联系到法理学的法实证论部分进行复习。不仅可以使自己掌握的知识能够相互印证,帮助理解,同时也能够形成体系,便于记忆。


其次,对于宪法学的问题切忌脱离宪法学语境,过多着眼于教材中的细枝末节绞尽脑汁。同学们细致阅读教材时,必须分清每一个论题项下的关键句是什么,重点句是哪些。比如在本问题中,提出问题的同学对于“一般权利”和“主观权利”的理解明显没有找到该论题的中心句,即其后面一句话“当权利观念和类型发展到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之后,在那个历史阶段中被认为尤其重要的部分权利就必然诉求与其自身的重要性相适应的法规范行使予以确认和保障”。本句是说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产生与确认的关键句,并且是本论题的关键句,但同学似乎避重就轻,没有把握到重点。

 

(四)问题点评

    找出概念进行对比和分析是理论法学学习的重要方法,值得鼓励和保持。但阅读教材切忌避重就轻,不分主次,易产生事倍功半。同学在保持思考钻研精神的同时,须提高自身总结和概括能力。

宪法问答(一)|“一般权利”和“主观权利”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