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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行政法-09-行政公开

2019-08-19 10:44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行政公开

09-行政公开

  •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

    •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涉密信息三步走

        • 决定前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

          • 权利人同意的,20日内公开

          • 权利人不同意的,原则上不公开,如果不公开将损害公共利益的,应予公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公开的理由和内容

    • 可以不公开

      • 内部信息

        • 人事管理

        • 后勤管理

        • 内部工作流程

      • 过程信息

        • 讨论记录

        • 过程稿

        • 磋商信函

        • 请示报告

        • 行政执法案卷

  • 主动公开

    • 公开主体

      • 谁制作谁公开

      • 谁保存谁公开

      • 最先获得者公开

      •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的,由其公开

      • 共同制作信息,由牵头机关公开

    • 三文书

      • 公开指南

      • 公开目录

      • 年度工作报告

        • 3月31日前发布

    • 公开方式、场所和期限

      • 方式

        • 法定

          • 政府公报

          • 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 新闻发布会

        • 非法定

          • 报刊

          • 广播

          • 电视

      • 场所

        • 法定

          • 国家档案馆

          • 公共图书馆

        • 非法定

          • 公共查阅室

          • 电子信息屏

          • 信息公告栏

      • 期限

        • 20个工作日

  • 依申请公开

    • 申请的形式

      • 书面

        • 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

      • 口头

    • 申请书内容

      • 身份

        • 身份证明

      • 内容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方式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具体规定

      •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机关应当给予指导与释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 期限:20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权利滥用: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 机关提供的信息是原始数据

      • 转化

        •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同一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 对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可以建议机关将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 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 公开期限

        • 当面提交申请: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机关不予公开

        • 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

        •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 公开的形式

      •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

      •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 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 费用

      • 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

        • 例外: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保密信息区分处理

      • 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个人信息保护

      • 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 监督与救济

      • 复议

      • 行政诉讼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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