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行政法-08-行政强制


08-行政强制
概念解释
行政强制的种类
强制措施
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
人身性、财产性
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申请法院
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
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强制措施(控制)
实施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
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不得委托
适用目的
为制止而强制
为预防而强制
为保障而强制
主要类型
限制人身自由(除拘留之外)
盘问
传唤
扣留
检查
隔离
带离现场驱散
禁闭
财产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基本特征
强力性
物理性
临时性
单方性
使用权
强制执行(剥夺)
主体
行政机关
法院
适用目的
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第二次行为
主要类型
间接强制
代履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划拨
拍卖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基本特征
强力性
物理性
替代性
从属性
有时带惩罚性
所有权
注意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
措施在前,执行在后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比较考查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其他行政机关 + 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受委托机关或组织)
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决定(相对集中实施)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其他行政机关(受委托机关或组织)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相对集中实施)
一并审批 + 联合办理(统一办理)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法院)
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决定(相对集中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
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依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
行政强制的设定
法律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除法律保留之外的
地方性法规
只能查封、扣押
规章及以下
无权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行政处罚
法律
保留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 +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规章
警告 + 罚款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均有权
行政许可
法律
经常性许可
行政法规
经常性许可 + 非经常性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经常性许可
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设定1年内临时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保留限制人身自由 + 冻结
行政法规
除法律保留之外
地方性法规
查封、扣押
规章
无权
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
法律保留所有
行政法规
无权
地方性法规
无权
规章
无权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般性程序
内部程序 = 报告批准
① 一般情况
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② 在实施前,执法人员报告
③ 机关负责人批准
④ 确定实施人员(2人以上)
外部程序
① 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② 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
③ 听取陈述申辩
④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⑤ 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特殊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
紧急情况,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
查封扣押
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对象(三不得)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个人 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复查封
文书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决定书载明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延长期限: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扣除: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费用: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保管处理
保管
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处理
违法事实清楚 → 没收 → 销毁
解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解除的后续处理
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宜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
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拍卖无补偿
冻结
文书和程序
行政机关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一般情形: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
原则
罚执分离
无强制执行权的 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罚执合一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原则上只能自己强制执行
例外
无强制执行权的 机关
在满足4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执行
①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② 作出的是金钱给付类行政处理行为
如:罚款
③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④ 只能以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税务和海关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非讼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催告
原则:书面形式
催告书内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执行罚
执行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具体情形
中止执行
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权利且确有理由、执行导致难以弥补损失
终结执行
死亡无财、终止无财、标的灭失、决定被撤销
中终转化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执行回转
财物类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后,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赔偿
执行和解
原则:执行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内容: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恢复: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文明执法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起等方式
对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起等方式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实施加处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在满足4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执行
①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② 作出的是金钱给付类行政处理行为
· 如:罚款
③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④ 只能以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代履行
范围
非人身性义务及非金钱给付义务
主体
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的第三人
程序
① 机关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书
② 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③ 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
④ 机关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
⑤ 派员到场监督
⑥ 制作法律文书并签名盖章
费用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即实施代履行
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
强制拆除
责令拆除违建应当公告
责令拆除告知书:通知
责令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程序
法院非讼执行程序
① 前提:当事人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
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书面催告
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自行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
④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6个月)后3个月内申请
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六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
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意见
催告情况
执行标的情况
⑤ 管辖
一般案件: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⑥ 法院受理or不受理(5日内)
受理
符合条件的,书面审查 →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明显违法,实质审查 → 听取行政机关与双方当事人意见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
裁定执行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裁定不予执行
应当说明理由(书面拒绝),5日内送达 → 行政机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不受理
行政机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注意
期限:
由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15天 + 30天 +催告履行期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个月 + 3个月
6个月:义务人的复议诉讼期
3个月: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
行政裁决案件权利人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 6个月 + 3个月 + 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