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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未进行安置,起诉变更补偿方式后,获得400余万补偿

2020-12-21 17:04 作者:凯诺律师  | 我要投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完成搬迁并拆除了房屋。但是,征收方在8年的时间内未交付楼房,而且还将搬迁的地址建成了有偿服务停车场。多次找征收方协商解决,但均未果。后来被征收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赔偿被征收人400多万。

  勾先生是辽宁省人,2017年,房屋征收小组与勾先生所在社区的居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补偿形式为产权调换,征收方两年内向勾先生交付楼房,并且先期支付二年临时安置费xx万元以及搬家费、产权调换补助费。

  双方签完补偿协议后,勾先生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完成了搬迁并且拆除了房屋。但是让勾先生没想到的是,在这8年期间,自己不仅没有等到楼房,而且征收方还将搬迁的地址建成了有偿服务停车场。8年期间,勾先生一直找征收方协商解决,但是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勾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勾先生认为,征收方的这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请求法院变更补偿方式,将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按照目前的市场价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院认为,房屋征收办与勾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回迁补偿安置结算单》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要严格的按照协议履行,征收方负有按时交付给勾先生约定的回迁安置房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征收方却单方面违约,至今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交付给勾先生相应房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现在,勾先生要求对应回迁安置房屋予以折价补偿,承接征收办相应职能的征收方同意按照协议中货币补偿的数额予以勾先生补偿价格,勾先生也同意该补偿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在30日内对勾先生进行补偿,若未在30天内向勾先生支付补偿款,将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倒债务利息。

  本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征收方在签订协议并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不依法履行补偿义务,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对方不依法履行补偿义务,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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