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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2022-07-28 08:09 作者:天地虽大任我游  | 我要投稿

共享用工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富余企业因特殊原因遭遇阶段性停工停产或者淡季减产,用工出现暂时性的剩余或冗员,或劳动力短缺企业因订单增加、生产任务调整等用工形势变化,使得用工负担加重,劳动力配置失衡,此时原企业可以与劳动力短缺企业订立合作协议,分配权利义务,形成跨企业共享劳动力的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在劳动关系方面,虽然共享员工与劳务派遣都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都具有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务派遣当中,派遣者长期在用人单位劳动,却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即雇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分离,呈现“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在劳动时间方面,劳务派遣者的劳动时间全部都在用工单位。共享员工由原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劳动,其劳动时间和期限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由双方单位共同协商,且共享员工的劳动可以在劳动力富余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灵活调动。在共享用工模式下,派出劳动者的劳动可以在劳动力富余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共享。

因此,区别于传统的灵活用工模式,共享用工是劳动者与雇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享受相关薪酬待遇,但是在某一时期(固定或灵活)却在别的用工单位工作,领取另一份报酬。这是一种创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在用工指引方面,人社部明确提出,要积极防范“共享用工”演变成“假共享、真派遣”。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规定,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

故企业在施行“共享用工”的过程中应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不得以营利目的出借员工,也不得借用共享用工之名违法实施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共享用工”应在征询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各方签订《借用协议》,约定劳动关系归属、借用期限、工资报酬、劳动纪律、退回条件、休假福利、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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