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民诉-12-仲裁法

12-仲裁法
基本问题
仲裁范围
可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可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仲裁之于诉讼的特点
自愿性
以仲裁协议为前提
灵活性
诸多程序由当事人协商
保密性
以不公开仲裁为原则
快捷性
一裁终局
=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相互之间业务隶属关系
仲裁不存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协议
形式:书面
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效力
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提出时间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确认机关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都有确认权
法院优先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裁定
例外: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决定
管辖法院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 两个协议、两个人(沾边就管)
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意思表示
当事人约定可裁可诉的无效
= 仲裁协议无效、管辖协议有效
例外: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
仲裁事项
约定超出法定仲裁范围的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委员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是协商前置,无法协商一致时,仲裁协议无效
注意
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需准确,能够确定具体机构即可
从仲裁协议本身(比如约定了仲裁规则)能够推断出明确的仲裁机构,也视为约定明确
只约定仲裁规则,且无法确定仲裁机构的,视为约定不明确
在县和不设区的市,没有民商事仲裁机构
胁迫手段或者口头形式或者主体违法
主体: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无效
注意
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2个以上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就仲裁委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才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起诉行为就证明了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庭的组成和活动
组成依据
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庭形式
独任仲裁庭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合议仲裁庭(3人)
应当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注意
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审理方式
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
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回避
仲裁决定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
更换仲裁员
仲裁员回避后,依法更换仲裁员
更换仲裁员 ≠ 另行组成仲裁庭
之前程序的效力(决定权在仲裁庭)
回避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之前已进行仲裁程序的效力
当事人也可对此提出要求,但仍然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仲裁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
启动方式
向仲裁委申请
仲裁委提交法院
管辖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涉外仲裁在中级
提供担保
是否担保由法院裁定
涉外仲裁必须担保
错误赔偿
申请人赔偿
仲裁委不赔
仲裁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
向仲裁委申请
仲裁委提交法院
管辖法院
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涉外仲裁在中院
提供担保
是否担保由法院裁定
包括涉外仲裁
错误赔偿
申请人赔偿
仲裁委不赔
注意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无论是仲裁前保全还是仲裁中全包,都只能依申请启动
仲裁前保全直接向法院申请,仲裁中保全必须先向仲裁委申请,再由仲裁委转交法院
与仲裁相关的法院,大多数由中级法院管辖,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
仲裁中的裁决、和解与调解
仲裁裁决
表决方式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院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民诉:必须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1:1:1
仲裁裁决书
内容
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仅此二项)的可不写
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不签名
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决书效力等同于法院的生效判决
一裁终局
不能起诉
仲裁和解和调解
当事人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选择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又返回的还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仲裁调解的启动有两种:① 仲裁庭依职权进行调解;②当事人自愿调解
对于仲裁庭依职权调解的案件,即使事实不清楚也可以调解,法条并没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调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实清楚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再审
启动
管辖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启动方式
由双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当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应当依职权撤销
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没协议;超范围;违程序;有私贿;对证据:瞒或伪)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 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注意
法院对国内仲裁的监督范围,原则上限于程序问题和仲裁员个人品行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一律不干预,证据问题仅干预两种严重的情形(伪造&隐瞒)
程序
撤销申请对抗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撤销之补救程序
法院受理撤销申请后,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仅限国内仲裁,满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启动
方式
由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申请(中级法院管辖执行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执行为例外)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上级法院批准,中级法院可以指定相应的基层法院管辖仲裁执行案件
当认定执行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审理适用合议制
法院在审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并非适用普通程序,而是一种专门的程序,适用合议制,适用裁定方式,无二审和再审程序
注意
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法院不能通知重新仲裁
通知重新仲裁只可能发生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
依申请的法定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相同)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后果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原仲裁协议不再生效,当事人可依法另选纠纷解决方式
不予执行的例外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当事人合意(你情我愿)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的,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对超裁部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超范围部分后,才可以针对超范围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是仅仅基于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各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不予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的仲裁裁决,应向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逐级报核
各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向高级人民法院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