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被盗刷百万!收款方找到,却因这个疏忽,判老人自己承担
一笔超百万元的巨额消费支出,直到近两年后才发现?
2020年12月,年近耄耋的肖老发现,银行储蓄卡在2019年1月有一笔1015700元的支出,这笔支出的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
肖老称,这笔交易并非自己所为,他也未委托过其他人使用案涉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甚至该储蓄卡从未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
律师林小建说,此后,肖老一直与银行方面反复沟通,但建行武圣路支行没有告知这笔钱的支出方式、收款方具体银行以及实际操作人,对于肖老要求其提供该笔转账对应影像资料及签字的请求未同意。
于是,肖老在2021年6月将开户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15700元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
2021年10月,该案一审开庭。
被告建行武圣路支行答辩称,案涉交易为肖老本人或授权他人操作的交易。从交易时间来说,案涉交易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与肖老其他时间的日常消费及消费习惯相符;
从时空上说,案涉银行卡一直有异地取款转账消费情况,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且多次异地交易;
在案涉交易发生两年时间内,肖老一直正常使用该卡,在盗刷发生后,没有挂失或报案,不符合一般人遇到此种情况的反应。
该支行还提到,本案交易可能是他人交易,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肖老把案涉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都交由肖燕来进行交易。
另外,该支行还指出,正常银行卡盗刷的情况是不会留有余额,且大部分是在半夜,也不会同肖老类似就只盗刷一笔。

2021年11月,该案一审宣判,驳回肖老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涉案交易金额巨大,且该交易发生前后,涉案银行卡存在诸多交易,建行武圣路支行针对相应交易均向肖老发送了短信提醒,肖老主张涉案交易非本人操作,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证据证明,故本院认为肖老的涉案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肖老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肖老方面认为,在发现盗刷事实后,肖老第一时间向建行武圣路支行核实情况,但直至一审庭审时,建行武圣路支行也未能提供案涉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形式、密码比对过程、持卡人签名、监控录像等等。
同时,肖老也向公安机关报案,虽公安机关未受理,但其提供的购物小票等证据证明,其一直持有涉案银行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肖老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处办理银行卡,并设置交易密码,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银行卡发生的交易系其本人交易。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肖老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的证据。
老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100余万元“不翼而飞”是在交易发生数月之后,而银行在这笔交易发生16秒后便向老人发送了提示短信。
肖老在一审中对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其发送的短信均认可,在二审中称其使用的手机为老年机,因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二审法院指出,在公安机关对肖老报案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认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无不妥。

对于此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志民认为,应查明肖老的银行卡是否被盗刷。
本案中,如肖老陈述属实,则他人伪造肖老银行卡进行盗刷消费的可能性比较大。
虽然肖老在近两年后才发现那笔异常交易,但本案涉案金额已经达到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肖老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如果肖老对所报案件知情,并由其亲朋操作完成,则构成共同诈骗犯罪;如果本人确实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犯罪。
刘志民表示,当事人在案发时已近80岁,一次性转账金额如此之巨大,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例如通过电话核实交易是否属实,通过签字来判断是否本人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