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文朝杂职官改制小结(节选《从未入流到不入流──明代杂职官制度研究》吴大昕)
建文朝对杂职官制度的改革,主要有几个目标:一是确立杂职官的品级,并给与相应的俸禄;二是逐渐确立杂职官考核的方式,将集中吏部的考核权交与布政司、按察司一级,并将考核的标准更为统一;三是将户役与杂职之间难以割断的关系加以整理,使杂职由独立于府州县,成为府州县的下属官员;四是整理地方上过多的杂职衙门,使其符合统治上的需求。这些改革,事实上更多的是延续洪武朝的制度而来,而不是单纯「更改祖制」的行为。
朱鹭在批评了建文朝的省官政策后说到:「后世民残于多牧,禄靡于冗员,以中官出使,道路绎骚,则汰官省邑二事,固亦有足采者」,因而认为建文朝的省官政策并非不可取。朱鹭所言文句简短,但这其实点出了是杂职官制度在明代的环境之下必然会产生的问题,首先,所谓是「民残于多牧」,为什么要用多牧来形容地方的状况,这正是因为杂职官制度的模糊所造成。杂职官制度在明代的立足点是户役制度,但除了军、民、匠、灶四籍以外,其他的户役都缺乏制度上的支持,也没有给与这些有司相应的权力来保障所辖户役的稳定,只好采取「所隶皆有司版籍为户」的做法。另一方面来说,同样的状况也影响了府州县级地方官员,他们不能直接管理杂职衙门,也没有考核的权力,于是当府州县官员施政时需要杂职官协助,或是在两方之间出现争议与需要协调事务时,都必须先行往布政司以上衙门,甚至是中央的六部九卿才能够处理,这导致地方的权力不专一,杂职官与地方官都必须经由上级同意才能彼此进行简单的协调,于是演变为「地方多牧」的现象。这个问题又衍生出「禄糜于冗官」与「中官出使」两个后续问题。杂职官立足于户役,在户役制度衰败时,杂职官本身的的存续也一样会出现问题:税课无巡拦可办,渔课无渔户可征,巡检无弓兵可用,驿递无人可应等等严重的问题,为了顺利完成负责的业务,于是只好从府州县所辖版籍中佥选,这使得杂职官本身显得多余,毕竟如果杂职官的业务可以交由府州县官员代管,那么设置杂职官给与俸禄就是一种浪费。结果是杂职官迅速的冗官化,其业务陆续的被府州县官「代管」。然而府州县官员对大量增加的业务并无法完全接手,于是各项业务只能转变为定额化征收,造成了政府财政的减少,最后皇帝只好又重新派员收税,因为都以宦官派至地方监税,于是造成明代「中官出使,道路绎骚」的现象。如果我们将明代后期对杂职衙门的整顿情况与建文朝做一比较,那么会发现两个时期在处理税课司局衙门上有相当的一致性,其目的似乎是将遍布各地的税课司局改为一县一局,一府一司。这正是因为明代压抑杂职官后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明代财政史上相当大的一部分问题,可说是直接肇因于杂职官制度模糊的地位,而杂职衙门的问题,又可说是洪武朝所遗留下来的。
也许因为许多的问题在洪武朝末期已经出现,或只是方孝孺等儒臣对延续元代的杂职官制度欲除之而后快,建文朝时期才这么致力于地方杂职衙门的整顿。笔者将建文时革除的杂职官与《大明会典》中记载的革除衙门粗略的对比,建文时革除的杂职衙门虽然在永乐以后似乎又重新恢复,但大多在嘉靖以前又陆续被革除。这似乎透露出明代杂职官制度虽然在永乐朝因「恢复祖制」的口号又重建,但建文朝对杂职衙门的革除是一个有实际需要的政策,永乐朝恢复革除杂职衙门,实际上只是一个出于口号的强制行为。早在建文朝时期,杂职官制度的运作就已经到非整顿不可的状况的。
不管建文朝的企图是什么,四年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因明成祖的成功而消失。成祖对建文朝的改制的评论是:「如切系军民利害者,可因时损益,既于军民利害无所关涉,何用更改。况前人创立制度皆有深意,今行之既久无弊辄改何,此其所以败亡也,俱速改复旧制。」我们可以说,杂职官制度这一前朝遗产,虽然有很多不合时宜之处,但是在这些问题尚未有解决方法的状况下,因为靖难的成功而再度回到了洪武朝的位置,这对整个制度的运作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杂职官制度对整个明朝不但不能发挥他在宋、元时代在财政上的功用,还会产生许多在洪武朝就已经陆续出现的问题,但明代却失去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时机点。此后明朝对杂职官,再也不能在制度的根本问题上有所更改,只能权宜做部分的调整,明代杂职官在制度上的确立,实际上也就是固定而不能更改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