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口诀整理
题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材P17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P29:显时特告死
(1) 显著轻微 (2)已过时效 (3)特赦免刑 (4)告诉、撤回
(5)已经死亡 (6)其他
专题3 刑诉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教材P33
诉讼参与人P41:被害、害人、要钱
被害(被害人、自诉人)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钱(附民原告、附民被告)
单位当事人P48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注意: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单位撤销、注销/单位分立、合并P49:
破产清算还整单位,撤销注销,改而整人
专题4 管辖 P59
检察院立案的案件P61: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1)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
(2)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枉法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 公安不方便管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P63
侮暴虐侵(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 虐待案(①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②被害人没能力告诉,或因遭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 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P65
国恐无死没却
(1) 危害国家安全 (2)恐怖活动 (3)可能判无期 (4)可能判死刑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6)缺席审判
专题5 回避 P77
回避理由P79:身份不当、违法违规、跨越阶段(曾参前,不参后,发回重来的例外)
申请回避的人:当法辩诉(不含近亲属,书面口头都行)P80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
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内
一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法警、鉴定人等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其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由同级检委会/审委会决定回避
专题6 辩护与代理P84
应当通知法援的情形P87:盲精未,无死缺
(1) 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
(2) 间歇式精神病,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
(3) 未成年
(4)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
(5) 缺席审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P92
绝对不得:刑罚、自由、能力
相对不得:现陪、利外、离开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公检法国监的限制人员(不含司法局)
(5) 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6)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7) 检察官、法官离任;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辩护人的义务P98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的无罪的事由: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准备、正在、国公人
专题7 刑事证据与证明P10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P123
1. 供述:①暴力+痛苦(可有可无)②威胁+痛苦(必须痛苦、不含诱骗、威胁的合法权益)③非法拘禁 ④ 重复供述
2. 证言&陈述: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3. 物证&书证:①违法程序+②影响公正+③不能补证
证人证言P128: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被告人供述P129: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P130
昏暗见个猪
(1) 混杂(2)暗示(3)提前见(4)个别进行(5)主持
专题8 强制措施 P137
取保候审的条件P141: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羁押届满未办结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p144:离变传扰灭”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取保候审酌情遵守的义务P144:禁止加证件
(1)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2)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条件P146: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本该取保但没人又没钱
(1) 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4)特殊情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监视居住的地点P146:有家在家,没家指家,国恐碍侦查可指家
拘留的条件P149: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先抓人再补手续)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人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P152:逮面重认盲精未
(1)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逮捕的执行程序之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P155: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放或变
(1)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免处罚)
(2)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非监禁)
(3)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超期限)
(4) 案件不能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超期限)
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应当建议P157:清白、轻微、超期、取监
(1)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清白)
(2)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轻微)
(3)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超期)
(4)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取监)
专题9 附带民事诉讼 P159
诉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区别P163:提(附民)了→诉中 没提→诉前 (区分关键是 是否提起附民)
① 提起附民之后申请保全,是诉中保全
② 未提起附民就申请保全,是诉前保全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P164:原告人不来,应当撤诉;“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无法送达,也可另诉
专题11 立案 P174
检察院监督公安 P179 (有顺序):
书面说理(7日内)
通知立撤(15日内立案或立即撤销案件)
书面揪违
协商上级
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①先提建议②再找老大
专题12 侦查 P182
侦查行为之讯问地点 P185:一般公安询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侦查行为之讯问时录音录像 P186: 公安局,可以录。无死重,应当录。检察院,应当录。
核准追诉期间 P200: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专题13 起诉 P202
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P207: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P209:一次补,仍不足,可不诉。二次补,仍不足,应不诉
特别不起诉(特别撤案)P210 :自愿供,大功益,高检核
① 认罪认罚 ②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 ③最高检核准
专题14 刑事审判概述P214
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P220: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
七人合议庭 P222:十无死重,法三陪四
应当上审委会 P224:①死刑 ②再审
专题15 第一审程序 P226
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P228: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1)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3)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4) 时特告死《刑诉法》16条2-6项
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 P230 :多杂大,可召开
(1)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 社会影响重大的
(4)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一审中止审理 P246:天灾人祸(疾病、逃脱、不可抗拒)
(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 被告人脱逃的
(3)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 不可抗力的原因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出庭、强行带出法庭P249
仍可担任:被动出局、金钱处罚、具结保证、仍可担任
不可担任:主动出局、司法拘留、再次赶走、不可担任
自诉案件的特点 P251:可调和撤反简,公转自不调反
(1) 自诉案件不可以: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简易程序
(2) 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调解、反诉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P255:基清认同
(1) 基层法院管辖(只要在基层法院受审就有可能用简易程序)
(2)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4)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未成年被告的法代+辩护人都同意才能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P255:盲精重,许无罪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简易转普通 P256: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清楚
(1) 犯罪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注意:①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② 转化是单向的,只能简易转普通,不能普通转简易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P257:基三清,认同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P258: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速裁转普通 P259: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不简单
(1)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专题16 第二审程序 P263
二审抗诉程序: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第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P271:异死抗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含死立执和死缓)的上诉案件
(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 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审后处理 P274:全部正确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不限次数),事实不清可改回(仅限一次)。
专题17 死刑复核程序 P279
判处死立执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P283: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
三个发回
(1) 事实不清,发回
(2) 新的事实,发回
(3) 违反程序,发回
两个核准
(1) 直接核准:全部正确,直接核准
(2) 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一个可改可回
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专题18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P288
启动再审 P294 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① 生效法,及以上:法院系统启动再审
② 上对下,同级抗:检察院系统启动抗诉
再审适用程序 P296:原一还一,二提二审
①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②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处理 P298 :没大毛病,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事实不清,可发回。无法查清,判无罪。
专题20 执行 P303
执行机关 P304 :法院:生死罚钱;监狱:有无死缓;社区:管缓假外。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法院:无罪免刑、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生、死、钱)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常住户)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非监禁)
公安机关: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看守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等刑罚。
执行顺序 P308 :国不与民争利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 其他民事债务
(4) 罚金
(5) 没收财产
(6)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暂停执行死刑审查后的处理 P310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1)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改无期)
(2)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 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收监条件 P313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减刑、假释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P315:重大功关、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 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
4.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5.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6. 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7. 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专题2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P321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P325 :①应当犯罪时不满18,立案时不满20 ②可以是22岁在校生或性侵、遗弃、未成年
1. 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2. 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①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②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③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P327: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2) 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3) 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法
(4) 符合起诉条件
(5) 但有悔罪表现的(赔偿、道歉;但不以和解为前提)
专题2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P333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P334:民间三四五(故意犯罪),渎职七以下(过失犯罪)
1.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人身、财产)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专题23 缺席审判程序 P339
适用对象 P340: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专题25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P348
适用对象 P349 :公暴继定(缺一不可)
1. 实施暴力行为(前提条件)
2.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前提条件)
3.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医学条件)
4.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社会危险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