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导论 4(笔记)
法的地位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法就是一种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
实践精神,就是指从感情到表象再到思维的活动过程
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思维就是理论态度,意志就是实践态度)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定在是存在自身发展的一个环节,即有规定性的存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
思考一对象就是把对象身上感性的东西偶然性的东西都去掉把它抽象出来,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所谓的本质的东西就是以思想的方式存在。每一个观念都是一种普遍化,而普遍化是属于思维的。使某种东西普遍化,就是对他进行思维。当事物的本质成为我的思想,对象就不再与我对立。这就是理论的态度(从外向内的认识过程)。
实践态度是从内向外的,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就是在规定着我自己。而规定自己就等于设定差别。但是我所设定的这些差别,那时依然是我的,各种规定属于我的,而我所追求的目的也属于我的。即使我把这些规定和差别释放在外,即把它们设定在外部世界中,它们照旧还是我的,因为它们经过了我的手,是我所造成的,它们带有我的精神的痕迹。
意志作为实践的态度就是将自我对象化的态度,就是走向定在的态度,即从主观的思维中走出来走向现实化、具体化,成为有规定的有区别的。(对象化是指 把我的目的、要求“对象化”到外部事物)
二者的关系: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就包含着实践的东西之中。我们如果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因为我所希求的东西在我想象中出现,这种东西对我说来就是对象。实践本身就包含着理智,实践活动不是无意识的自发的活动,而是有意识的包含着理论的。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思维本身也是意志活动,被思考的东西作为某种具体的对象有它存在的形式,但是这种存在的东西是通过中介的,即通过我们的思维活动而被设定的。
实践态度不可能没有理论态度,思维也不可能离开意识。这些区别是不可分割的,在任何思维活动中都可以找到这两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