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导论 1~3 (笔记)
黑格尔认为理念并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包含着概念和他的现实化,反过来说现实存在的具体事物及其发展也必然体现他的概念。
法哲学研究的是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
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单纯的概念具有片面性和非真理性,是只停留在思维中而非实存的东西。但只有概念(并非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并使自己现实化。除了概念规定的必然性外其他的都是偶然的,概念本身所设定的现实性是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永恒的定在和规定性。概念在现实化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本身的认识上是必需的,这种形态是理念的又一个本质的环节,它同单单作为概念而存在的形态是有区别的。
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像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别而又合一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化的存在是既有区别又合一的。)概念的定在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萌芽虽然还不是树本身,但在自身中已有着树,并且包含着树的全部力量。树完全符合于萌芽的简单形象。如果肉体不符合于灵魂,它就是一种可怜的东西。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相互渗透。(概念必需通过它的定在才具有现实性,实存要符合其概念才叫存在,所以存在即合理)法的理念是自由。
黑格尔主张理念的现实化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它根据法的概念来发展理念。法哲学的出发点就是法的概念,但概念都有形成过程,考察过程不是法哲学的任务。法哲学就是把法本身作为已知的东西加以接受。
实定法学不太注重定义,因为它的任务主要是指出什么是合法的。为何实定法学不太注重定义?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样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的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人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念。
从语源演绎和特殊事件抽象出来的概念都是错误的。它们忽略了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的绝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性。对于哲学考察来说,最重要的是概念本身的绝对必然性。所谓生成运动就是概念在走向自身的现实化运动中自身形成的规定性,对于这些规定性的展开就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观念应当以概念为标准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并提升到概念的形式。
黑格尔认为,以弗里斯为代表的哲学思想,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上升为一种原则,这是最为恶劣的一种方法。
黑格尔认为,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对自身的扬弃,螺旋式上升)
(1)法一般来说是实定的。形式上来说实定法的制定必须具有民族性,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的指导原理。内容上来说实定法要考虑到特殊的民族性、历史性和地理性;一个法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种对象和事件的特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已不再是思辨的思维和概念的发展,而是理智的包摄);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
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并非相互对立,自然法讲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实定法同(1)。
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有根有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有些法律规定按照历史因素和历史条件来说,它的出现可能是有根有据的,但是与法的概念相比可能是完全不法的。指出这些规定具有这种性质(合法性,合理性)这唯有通过概念才能做到,是一回事,叙述这些规定出现的历史情况或叙述使这些规定得以制定的那些情况、场合、需要和事件,是又一回事。
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某种制度的产生是完全适宜和必要的,因而做到了历史观点所要求的东西,那么,如果就把这种东西算作事物本身的普遍论证,将会发生相反的结果,这就是说,由于那种情况早已不存在,那种制度也就完全丧失了它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
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只具有一般历史的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立法者和政府考虑当前情况把要做的做了,又酌斟时势把要固定的固定下来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智慧是单独一件事,应受到历史的评价。这种评价愈得到哲学观点的支持,他们的智慧所得到的历史上承认就愈深刻。
历史的考察历史的评价历史的论证只有得到哲学的支持才能更加深刻。
黑格尔追求绝对的必然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