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管理公司律师


咨询管理律师(一):
律师事务所的咨询业务与一般法律服务业务的差别:
1、收费方式不同:
一般法律顾问是的,但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有偿的服务,即按小时收费;
2、工作内容不同: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是解答法律问题、代理诉讼和仲裁、草拟合同等非诉事务性工作,而律师的工作范围则比较广,除上述外还包括担任常年或短期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投资融资及并购重组等业务;
3、工作时间要求不同:
律师在执业期间原则上不得其它任何职业和工作(包括兼职),而一般法律顾问则不受此限制。
4、责任风险不同:
一般而言,由于一般的公民个人不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优势,因此只能以个人的名义接受委托并履行职责;而作为人士的律师所承担的风险要远小于普通公民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性的服务都一定比业余性的服务质量要高)。
(二)关于"咨询管理"的法律定位及其发展模式:
"咨询",顾名思义就是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管理",顾名思义就是专门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咨询"、"管理"都是一种商业机构或组织形式而已。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咨询"、"管理"(以下简称"咨管")这种商业机构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的一面:
首先从理论上讲,《民法通则》第66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遵守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平等对待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民诉意见》等法律法规中也都规定了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担保法》对人也有类似的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均体现了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基本精神-即不论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和个人只要其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