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编排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金彭之羽)

重新编排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金彭之羽)
一、案件事实
根据指导案例2号,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2009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二、案件审理过程
因经多次催收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简称东坡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东坡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眉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2009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中院裁定准予撤诉。
后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东坡区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东坡区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中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2010年7月7日,眉山中院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三、法律分析
1.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撤诉程序和调解程序,不同的程序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选择撤诉方式,二审程序将终结,一审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法院将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后确认成立的,法院将制作调解书,赋予和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二审上诉一旦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原被告在法院审理期间,虽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但如该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则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达成和解并选择撤诉方式的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防止当事人利用和解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