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天普法丨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有些话可不能随便说~
一个案件,三份“证明”,
证词却相互矛盾,
面对这样的证人证言,法院如何处置?
请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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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小明作为小夏、小井与阿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证人,2022年8月5日,在一审中出具《证明》称“小夏在我手借现金伍万元,利息壹万伍仟元,共计陆万伍仟元。此款由阿秋全部付款给我,小夏的借条已退还给了阿秋”,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明》进行判决。
二审审理过程中,2022年9月17日,王小明出具证明,并由小夏、小井在二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王小明在该《证明》中称“小夏、阿秋、华子三人合伙做农副产品生意,2014年10月9日,小夏、阿秋两人同时来我家,在我手借款伍万元,当时我要小夏打的借条,此款借的时间大约1年左右,利息陆仟元左右”。2022年11月16日,王小明再次出具《证明》,并由阿秋在二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王小明在该《证明》中称“我向小夏、小井夫妻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不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我只知道是小夏向我借款,后要阿秋还款,借条已退给阿秋”。
王小明在二审中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称上述三张《证明》均由其本人出具,经法庭再三要求确认,王小明陈述2022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是真实的,直至法庭对其制作第二份笔录时王小明才陈述2022年8月5日的《证明》系由其父亲老王书写,该证明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手印亦非其本人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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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小明一审、二审期间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王小明罚款5000元,限2022年12月25日前交纳。
王小明收到处罚决定后无异议,并已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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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为一己私利或所谓的“朋友义气”而恶意扭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当事人利益,也会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内容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