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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用虚假学历证明与单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解除?

2023-06-25 18:00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用虚假学历证明与单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解除?

基本案情

小唐2002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提交其2000年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不到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25日,小唐签署了《任职承诺书》,承诺其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2008年8月,小唐的上级主管领导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小唐存在学历造假一事。

2010年6月30日,上海公司与小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7月19日小唐与上海公司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该区劳仲委做出裁决,后上海公司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小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欺诈,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分析,可认定小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态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被上海公司知悉并已获得谅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海公司与小唐可出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观点

相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系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招聘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招聘员工时要求应聘者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但本案中小唐却提交了伪造的学历证书,虽公司在录用时未就学历证书尽审查义务,但此时无法就此抵消其学历造假的主观责任。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对企业或用人单位正当用工管理权进行也进行了保护,公司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司以此为由针对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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