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烧烤店因亲戚孩子来帮忙被罚2.5万元的个人看法
【烧烤店因亲戚孩子暑假来店里帮忙,被罚2.5万!官方:属雇佣童工-哔哩哔哩】 https://b23.tv/9ZcYTwe 首先说结论,根据视频的内容,我认为这是钓鱼执法。 就事论事,无关其他。 雇佣关系的前提是成年,有法律认定全部的行为能力。 而法律认定未满18岁为部分行为能力,也就是不承担义务,和只承担部分责任,所以根本没法和未成年签署劳务合同。 这个部门本身就在知法犯法。 怂恿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签署劳务合同,然后依据劳务合同来处罚,这不是钓鱼执法是什么? [doge]不如我问大家一个问题 临时工,外包工属不属于劳务关系? 银行储户的存款被挪用,银行说是外包干的,不陪。那么在银行看来,他们和外包是没有劳务关系的。 比如城管打人,上了热搜,城管说打人的属于临时工,只能辞退,所以跟我们城管无关。 以上事例,银行和城管谁对? 事实上,银行是对的。 银行和外包人员确实没有直接的劳务雇佣关系,外包属于和银行签署合同的外包派遣公司管理,银行只有监督权。 而临时工不一样,临时工可以是直属临时,可以是外包临时,属于性质不清晰。所以城管是错的。 举个例子,如果是第三方派遣的临时工给城管使用,那么城管说的没问题。但是有些地方没有这样做,是城管直接以临时工的名义临时增加人员,属于直接雇佣性质,而对于这种情况,城管就是错的。 我做过交管的临时工,就是过年的时候帮忙指挥车道,避免堵车,以及疏散街边的临停啥的。因为我老家是小地方,没有劳务派遣部门,所以是交管所直接找的我们。 有的人可能会说,劳务事实。 那么要问一下,劳务事实具体的是什么? 是有劳动行为就叫劳务事实? 还是有提供劳务并获得约定的报酬才叫劳务事实? 这是有很大区别的! 成年人去工作,首先会有试用期合同,其次会有正式期合同。这些合同会书明甲乙双方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而未成年因为是部分行为能力人群,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而这种豁免权更多的是体现在义务层面,也就是因此,未成年的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法开出来明白吗?因为开出来本身就是违反了未成年用工法。 而我们知道,工作是有回报和义务的,回报是薪资福利,义务是和甲方约定的事件,比如职业保密,劳动技能等等。 而该部门要求店主和未成年签署劳务合同本身就是怂恿违法。 如果这不违法,那么我举个例子。 公务员的亲不检举。 罗教授讲刑法的时候提到过,我国公务员是享有亲不检举的豁免的。比如一对夫妻,其中一方是公务员,贪污了挪用了。那么另一方有检举自己夫妻的义务吗?如果不检举违法吗? 而这个答案显然是没有检举义务,不检举也不违法的。 那么同样,在这次事件中,亲戚的孩子过来帮忙,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报酬吗?如果没有,算什么劳动关系? 如果有,并且低于该地最低用人工资标准,那为什么不能是奖励性质的? 而在该部门要求店主签署劳务合同之后,才成了劳务性质。 欢迎大家来辩论,就事论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