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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大研三学子在校内被杀,学校赔200万的行为应认定为承担责任还是息事宁人?

2021-09-23 18:19 作者:青苗法鸣  | 我要投稿

8月18日,兰州交通大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持刀杀人刑事案件

昨天,死者杨某的家人表示,学校已经赔偿了200万元。他们不再追究学校责任,等待公安的刑事调查结果。

就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事情是这样的:事发当晚受害人杨某,与室友一起取开水回公寓,在进入公寓楼门时,遭遇学校小卖部老板的儿子张某的袭击,并最终导致杨某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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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三学子,即将迈出校园,踏上工作岗位。

可未曾料到,却遭遇“飞来横祸”——生命被他人无情杀害,惨死校园……等待家中父母的是儿子死亡的噩耗。

无疑,从情理来看,案件是在校园中发生,学生在校园内学习,学校应当成为学生安全保障的避风港。

但是法律主要对未成年学子在学校的安保要求高一些,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成年学生遭受校外人员的伤害,要赔偿吗?


校方要赔偿吗?


同样在兰州交大,今年五月当时嫌疑人曾以同样的方式,割伤了该校一名本科生成某。事后,学校曾承诺不再让其进入校园,并组织协调学生的救治和善后

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校方在这次研究生被杀就已经充分知晓嫌疑人张某再次作案的风险,表明校方已经发现嫌疑人的确存在可能的加害风险。之后校方也承诺不再让嫌疑人进入学校,可是校方却一直采取不作为消极态度,难以落实到位直到案发时安全隐患依旧存在。

最后因该嫌疑人的袭击行为导致此次研究生遇害悲剧的发生,学校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从案件事实中,我们了解到张某持刀于事发当晚“随机”杀害了杨某,两人此前并无任何交集。按照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的处罚,等待张某的将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同时,据网传消息,张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家属可以根据嫌疑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向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属、以及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这种途径受害人家属可以得到更多经济上的补偿。

除了事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校方在案件发生和后的处理态度也让人心寒,事件发生后,学校一味地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拒绝受害人家属进入校园,甚至强行将其带走。学生们对他们的热心帮助也被威胁面临处分,甚至取消“毕业证、学位证”等等做法都让人看起来是如此的不近人情。

这样的霸权思想不可取,更是要不得。不仅在学生心中产生恶劣影响,更是在社会大众心中留下了不负责任的表现

因此,校方在面对这类事件上于情于理都应该积极参与赔偿。

但是200万的巨额赔偿款除了法律规定的计算额度,可能更多的有息事宁人的味道。我们并不是说被害人的生命不值200万,因为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人想要获得这份赔偿。

但是事已至此,按照法律规定的额度,确实达不到200万的标准,我们国家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当中,对于死亡的赔偿大概是在80-120万之间,因地区差异有所不同!


校园恶性事件的不断发生,应当引起人们的反思


校园理应成为学生们健康生活、良好学习的场所。在安全保障方面不应疏忽,学校领导人应当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的实施。可是在案发学校,学校领导人不仅一而再,再而三地忽视安全工作的实施尤其在疫情下封闭管理的条件下,能够让一个校外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最终酿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校方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以一个积极的态度承认错误,解决问题,消除隐患而不是一味地压制消息、封锁通道。要知道纸是包不住火的!你又如何堵住两万多在校学生的悠悠众口呢!

面对一起起恶性校园事件的发生,学校领导人更需要提高警惕,从小处着手,完善校园的出入登记,强化校园内部的安全防范,消除校园内部的安全隐患,做到万无一失,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在恶性事件发生后能够以一个坦诚的态度面对大众,给大众一个清清白白的交代这既是对学校声誉的最好维护,也将给受害者一个最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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